女性強行和男性進行身體接觸,使用下列手段,構成猥褻罪


女性強行和男性進行身體接觸,使用下列手段,構成猥褻罪

導讀:猥褻”這兩個字經常出現在社會新聞中,常常伴隨著“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出現。由此可見,“猥褻”發生地多是在人多且擁擠的地方,但人少的密閉空間也是多發地點。雖然我國法律在此前規定的猥褻罪只針對婦女兒童,但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現在的猥褻罪的侵害對象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

那麼,女性“性侵”男性,算不算犯罪?認定猥褻罪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猥褻的對象是"他人",也可以指代男性。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一個罪名,通過後,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過去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女性強行和男性進行身體接觸,使用下列手段,構成猥褻罪

關於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女性強行和男性進行身體接觸,使用下列手段,構成猥褻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醒大家:不管男女老少,如果遇到猥褻行為,一定要勇於反抗,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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