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了20萬,員工很冤枉,老闆更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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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案情】

2014年6月,王小花經熟人介紹進入均悅公司,從事財務出納工作。2015年4月29日,王小花利用QQ和均悅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海的QQ號進行溝通時,陳海的QQ號要求王小花向戶名為“張X偉”及“深圳市鑫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分別匯款8萬元及125000元。王小花接到QQ指令後,隨即撥打了陳海的電話,陳海未接聽電話。王小花通過QQ詢問陳海的QQ為什麼不接聽電話,回覆稱一直在開會,並再次要求王小花匯款。王小花隨即向上述兩個賬號匯款共計205000元。隨後,陳海的QQ要求王小花向另外一個賬號匯款,王小花心生懷疑,即數次撥打陳海的電話,接通後,陳海回到均悅公司,發現陳海的QQ還在和王小花的QQ聯繫,雙方確認陳海的QQ被盜。當天,王小花向公安部門報警,次日,濟公安部門以詐騙案立案偵查,該案現仍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2015年7月,因雙方就上述損失的承擔問題未協商一致,王小花從均悅公司離職。

2015年11月27日,均悅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王小花賠償均悅公司經濟損失2050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均悅公司的仲裁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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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階段】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勞動者職務行為的風險也應當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單位承擔,但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小花作為公司出納,在接到他人冒用總經理陳海的QQ發佈的指令後,撥打陳海的電話予以核實,在陳海未接聽電話的情形下,其匯出涉訴款項存在過失,並給均悅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王小花應對其為均悅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均悅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制定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為財務人員培訓,並嚴格遵照規章制度執行等手段規避經營風險,而不應在出現損失後,將經營風險全部轉移給勞動者。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由王小花承擔2萬元的賠償責任為宜。

【二審階段】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為用人單位創造經營效益,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

因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故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亦應承擔經營風險,而不應將經營風險全部轉移給勞動者。因此,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的風險也應當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單位適當承擔。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小花作為公司出納,在接到他人冒用總經理陳海的QQ發佈的指令後,未經核實即匯出涉訴款項,給均悅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對此王小花存在一定的過失,其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均悅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亦應當通過制定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為財務人員培訓,並嚴格遵照規章制度執行等措施來應對、規避經營風險。因此,本案綜合考量損失的大小、景華公司在監督管理上的過失、勞動者的收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黃玉玲承擔2萬元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本案例根據(2017)魯01民終1122號民事判決書整理。


【分析建議】

本案中人民法院關於用人單位應承擔經營風險及勞動者應對自身過錯承擔一定責任的定性,並無不妥;但是在量方面,過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均悅公司,也許整體管理非常糟糕,但是其內部設立了財務崗位,我們相信在費用款項支付方面其內部肯定存在相關制度;即使沒有書面制度,日常中亦肯定存在相關審批程序。另外,作為財務人員,該員工連基本的防騙意識都沒有。不可否認,該員工絕對存在重大過失!當事人所犯的過錯與其承擔的責任達到本質意義上的相適應,法律才能真正起到衡平各方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的作用。本案例,讓該員工承擔50%的責任也不為過!此判決,間接鼓勵了廣大勞動者工作無需太認真,差不多就行了,因為背後有老闆撐著,有問題公司會買單!

建議:①儘快完善相關制度與流程且應充分告知勞動者(記得保留證據);②按照法官的意思,有事沒事就舉辦一下內部培訓與考試(記得保留證據);③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明確一下相關損失的賠償比例(寫了比不寫肯定要好);④招工時,麻煩多花點錢招個醒目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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