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確權嗎?

新時代1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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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進行宅基地確權工作,是為了明確農村居民土地使用情況,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了更好地規範管理農村土地使用,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宅基地確權對於不同人群有不同的確權方法,具體如下:

  • 一、對於長期居住在農村的農業戶口居民。可以在村內獲得宅基地,可進行房屋修建,此類人群在當前農村佔大部分,也是現在農村主體人群。

  • 二、對於在農村長期居住的非農業人口。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例如繼承、贈與等),非農業人口獲得了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權的,經過所在村集體同意、公示無異議的,可以對房屋使用權進行確權登記,但房屋所在宅基地則屬於村集體所有。(即該部分人群只有房屋所有權而沒有宅基地使用權)
  • 三、國家在法律層面已對宅基地使用做出來明確規定。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非農業人口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及修建房屋,對於非農業人口在取得農村房屋使用權的,可以對房屋進行修整、加固,但在房屋倒塌或拆除的情況下,其宅基地會自動收歸村集體所有。

由此可見,對於“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否確權問題”,相關政策法規是很明確:通過合法途徑符合規定的非農業人口,可以進行宅基地確權登記但僅僅能獲得房屋所有權而已,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仍然是歸集體所有。


鄉村小菜


本人參與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多年,在農村房屋宅基地方面有較多經驗 。

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確權嗎?

現在已經改革了戶籍制度,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所以你的這個問題得從兩個方面去說。

一、戶口在本村,但是性質為非農

之前把戶口遷出去了,後來因某種原因又遷戶回來,雖然還是本村的人,但是性質卻變為非農。這種情況也有很多,大多是因為上大學的原因造成。這種情況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之後,可和其他村民一樣,繼續享有村集體給予的各種權益,包括宅基地確權、以及承包地土地確權的。

二、戶口不在本村,但長期居住在村裡

戶口不在從村裡,但是長期在村裡居住,這種情況不管你在村裡住多久,你的身份也不會發生變化,你也不會因此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以你根本不存在擁有什麼宅地基地,更不用談宅基確權,你擁有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已。別說確權了,這種情況連房屋翻修和重建的權利都沒有,這一卻都是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只針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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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是戶籍制度改革前的說法,現在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關於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對宅基地能不能確權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戶口在農村的原非農業戶口,一直居住在農村,但戶口性質是非農業。這種情況,戶籍統一後其實質還是本村居民,同屬於村集體成員,對農村耕地和宅基地都是可以確權的。

二、種情況是因工作或者購房需要將戶口已經遷移到城市,但長期仍在農村老家居住的非農業戶口。這類人不屬於村集體現有人口,對農村耕地和宅基地是不能確權的。但對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子擁有合法產權,由於地隨房走原則,對房子有合法產權的同時對宅基地也有使用權,房子不倒,產權人永久可以居住,但不得改建、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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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確權嗎?

自從2014年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後,就再也沒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之分,目前統一稱為居民戶口;但是在我國廣大農村,把居住在本村的人口區分為“村集體經濟成員”和“非村集體經濟成員”。只要居民宅基地使用權來源合法,都應該進行確權。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各地政府開始依法開展宅基地使用權人確權工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係廣大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與時俱進、考慮具體情況來確定“村集體經濟成員”和“非村集體經濟成員”的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若非農業戶口居民被認定為集體經濟成員。

1、宅基地或房屋無法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的。

需要認真調查,分類處理,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申請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經村委會出具證明,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補辦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確權。如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無論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都應該按照違法佔地行為處理。

2、通過房屋買賣、贈與等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房屋實施“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對於此情況下的宅基地確權應把握時間界限。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之前房屋買賣、贈與等,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政府需要無條件確權。自1982年後進行房屋買賣、贈與等,未經審查批准房屋買賣亦無效,不能進行宅基地確權。

其次,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原在農村的合法宅基地。

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無論被認定為“村集體經濟成員”還是“非村集體經濟成員”,其原來在農村合法申請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再次,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被認定為非集體經濟成員。

通過繼承房屋獲得的宅基地,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繼承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繼承公證書),都應該辦理確權登記(並在確權證上載明繼承二字)。但是該房屋不能改擴建和翻新,若房屋倒塌不能居住或者失去使用價值,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地基,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註銷宅基地使用權。

最後,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如果在“城鄉規劃法”頒佈後,未經批准違法佔地建設住房的,其宅基地不受法律保護;佔用耕地建房的還應追究法律責任,一律不予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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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員的宅基地確權問題,是現在困擾大家比較多的一個問題。對於到底能不能確權要根據不同類型而進行不同的區分。



第一種,長期居住在農村的外來人員,已經落戶到本村集體的可以進行確權。

這裡面所指的長期居住在農村地區的非農業戶口,已經落戶在本村集體內部的話,就承認其是村集體內部組織成員,是可以獲得宅基地確權的。這部分人員主要是由於歷史原因從城市中遷入到農村,但是他們的戶口性質沒有變成農業戶口,而是保留了非農業戶口。比如說當年上山下鄉之後落戶到農村的知識青年,後來沒有返城而留在農村。或者說早些年間,城鎮對口幫扶,落戶到農村的城市技術人員,他們的戶口雖然是非農業戶口,但已經落戶到本村集體組織內部,屬於村集體成員之一,所以可以獲得宅基地的確權。



第二種,原本是農業戶口但是因買房外嫁等原因將戶口遷出農村,這種情況下即使長期在農村居住,也無法獲得宅基地確權。

現在很多農民因為到了城市中去發展,所以在城市裡面買了房子,而且將自己的戶口也遷到了城市之中。還有一部分人是因為出嫁之後將戶口遷到了丈夫戶口所在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回到農村地區長期居住的話,也是無法獲得農村宅基地確權的。因為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規定非常明確,只能屬於本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才能申請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一旦戶口遷出了農村,那就不屬於村集體內部組織成員了。

另外如果兒女的戶口遷到了城市之中,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兒女也是無法繼承的。雖然遵循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通過繼承獲得,但是兒女無法對這個宅基地進行確權也無法進行房屋的擴建改建重建等工作。一旦房屋自然倒塌的話,村集體有權收回該片宅基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一說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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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的人,其宅基地能否確權?

說到確權,線上線下的朋友們都會或多或少的有所瞭解。國家花費很大氣力,利用五年的時間基本上完成耕地確權工作,當然其中也包括由於種種原因所導致問題急待處理。哪麼隨之而來的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也會遵循漸進的鋪展開來。那麼如題所注的問題來了。

在農村長期居住的非農業戶口的人,宅基地能否確權?

答案是視事實情況而定,為什麼這樣說呢?

我們回顧以往,國家對城鄉一體化發展,及新農村建設推進,如,戶籍制度改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現代化農業規模化種植等等……。這些及大程度上推動了農村人口(剩餘的勞動力)向城鎮,和設區市流動,當然這其中也不乏包括那麼一些,或者說極少數的一部分戶籍變動人口,也就是說農轉非。也就是所謂的非農業戶口。事實上非農業戶口,有兩種,一種是原始性非農業戶口,也就是所謂的成市戶口。另一種則是後天戶籍的變動的非農業戶口。也就是所謂的農業戶口,兩者之間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為什麼這樣說呢?

我們看,國家對耕地實施了三權分置政策,然後再確權。其目的就是細化耕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生產經營權。那麼宅基地三權分置和確權同樣也如此,讓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分離,細化明確。由此讓這沉睡多年的土地活起來,煥發生機。

我們都知道宅基地做為農村住宅建設用地,其所有權規集體所有,集體組織成員享有資格權,和使用權。那麼宅基地三權分置後,其使用的權限也更加細化明確。也就是說什麼身份的人口可以享有資格權和使用權。很明顯第一種的原始非農業戶口,是不能夠享有資格權的。但是不排除其使用權限,為什麼這樣說呢,我們看,在現實生活中的事例,城裡人在農村買了一套磚瓦結構房子,不但能住而且還很新。隨後人家就搬過來住。,雖然房子不能過戶,更不能進行實質性的確權,可是國家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讓人家居住啊,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相關規定。有房子在,那麼所處在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也就堂而皇之的,隨房伴嫁。在此聲明一點,如果房屋老化倒塌,是不能夠修建和重建的。更沒有資格申請宅基地。

後一種則不同,其是可以進行確權登記的。為什麼這樣說呢?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宅基地的政策解讀,宅基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權規集體,資格權規農戶,放活使用權。相關文件指出,農民進城能落戶,回家可種地。各級政府不得以退出宅基地做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且禁止資格權轉讓。那麼對於後者來說即便是戶籍有所改變,但是呢,依然長期在農村的房子居住。這也足以說明其仍然有權利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和在基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進行確權登記的,這也是我為什麼在前面說要視事實情況而定。對此您有哪些不同的觀點,不妨一同探討交流。

以上觀點僅個人淺析不足之處敬請諒解

您關心的就是我關注的,神農願與您一起探討交流,歡迎您在評論區留言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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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確權嗎?

我個人認為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確權。既然不能確權,何來的非農業人口的宅基地?這裡的非農業人口分為長期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外來人員和原戶口農村後來戶口遷出的這部分人。

1、長期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外來人員。對於這類人員來說,有可能在村子裡從事林業、農業、養殖類十幾年、二十幾年,一般都是流轉的村子裡的林地、四荒地、耕地等從事經營活動。雖然說戶口不在本村,但是多少年的經營和生活都在村子裡,其實也算是村子裡的村集體組織成員了。要不怎麼能有宅基地?村委會不同意能給分宅基地?村委會不同意能讓他有償購買宅基地?既然村委會都同意了,那就意味著村委會已經承認了其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了。並且,這些人對於村子裡的經濟發展、活動什麼的都有貢獻的。因此,這部分人是可以對宅基地進行確權的。只不過在《不動產權證》上需要註明非集體組織成員,這就無所謂了。只要能確權了,就能享受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權益了。

還有一種是歸國華僑、復轉軍人、鄉鎮聘請的長期在農村工作的農技、農機人員等,對於這部分非本村戶口的人來說,是可以經過鄉鎮和縣兩級政府的批准審批宅基地的。同時,這也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自然也能進行確權了。

2、原戶口農村後來戶口遷出。對於這部分人來說是不能確權的,特別是宅基地。因為戶口遷出了, 基本上也不在村子裡居住和生活了。雖然說有“地隨房走”的政策支撐還保留著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也只不過是因為《物權法》賦予的對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而已。也就是說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早已被村委會收回了,也不再是村集體組織成員了。對於這類人口來說,宅基地就不能進行確權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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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他們在農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應當予以確權的,不管你當地是怎麼規定的,可我就是這樣認為,並且非常肯定的,否則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比如說,原先是民辦教員,在村中申請了宅基地也蓋了房子,並且有宅基地使用證,手續齊備,後來好不容易轉為正式教員,可也上了年紀,也沒有享受過非農戶分房的福利,始終住在原戶籍地農村,退休了也沒有在城市買下樓房,難道不給確權讓他(她)們那裡居住?還有很多基層幹部,原先都是農戶,長期居位在農村,後來經過考試成為公務\b員及事業人員,也未曾享受過分房等福利,他們農村的宅基和房屋也有合法的手續,有的以前政府還發過證,這次確權也應當繼續維權。

我們這裡至今還沒有發宅基地確權的證件,一切情況還不甚明白,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錯了歡迎批評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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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觀點:如果全家戶口已經遷入設區市,不能確權;如果全家戶口只是遷入小城鎮,可以確權。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以上雖然是‘’土地承包法‘’條例規定,但也適合農村宅基地,因為宅基地所有權與承包地一樣也是村集體的,只是承包地有使用年限,而宅基地是永久性的。



那麼,農村宅基地確權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一、必須是村集體成員(至少原來曾經是),而且必須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

二、房屋屬於自己合法建造,在農村,就是有經過審批有宅基地證。如果是本居民組成員轉讓贈與或買賣,必須有合同。

三、經公示後,與四鄰界線沒有爭議的宅基地,若有爭議,必須解決後才能確權。



那麼,哪些情況,宅基地不能確權呢?

一、宅基地面積超出規定部分不予確權。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的宅基地不予確權。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宅基地暫時不予確權。

四、非法建築,臨時建築,就是沒有經過審批的宅基地不予確權。

五、已被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宅基地。



回到本問題。題主所說的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員的宅基地可以確權嗎?

這種情況應該只有一種人,那就是中小學教師。有很多農村教學的中小學教師,原來是民辦教師後轉為公辦教師,戶口也轉為非農戶的,還有就是農村考上大學,畢業後成為農村中小學公辦教師的。

這類人戶口原來就在農村,而且也有宅基地和房屋,轉正後或畢業後當了農村中小學教師的,一直居住在農村,他們的情況應該符合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裡非農戶居住在小城鎮這一政策。只要他們的宅基地滿足上面宅基地確權三個條件,就可以確權。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大家好,我是農民小席,感謝提問!

長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人的宅基地能確權嗎?

首先,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集體組織為了農戶修建房屋,保障生活而賦予的農村土地。當然了,農村農戶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全歸村集體組織所有。另外,農村土地都是村集體所有,所以只有村集體組織之內的人員才能享受其使用權,而非農業戶口是村集體組織之外的成員,所以無權享受農村土地的使用權。

再一個,農村土地確實政策的實施,是對農村土地、宅基地的再次確定和確認,更加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的隸屬關係和使用權限,而且要求一戶一宅,禁止一戶多宅的現象發生。所以,非農業戶口是農村集體組織之外的成員,即使在農村長期居住,那麼只會有宅基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而沒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並且要求不能對以上建築翻建、擴建和改建,待以上建築物自然坍塌無法居住的時候就會被收回其宅基地歸為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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