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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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进行宅基地确权工作,是为了明确农村居民土地使用情况,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农村土地使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宅基地确权对于不同人群有不同的确权方法,具体如下:

  • 一、对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业户口居民。可以在村内获得宅基地,可进行房屋修建,此类人群在当前农村占大部分,也是现在农村主体人群。

  • 二、对于在农村长期居住的非农业人口。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例如继承、赠与等),非农业人口获得了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的,经过所在村集体同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对房屋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但房屋所在宅基地则属于村集体所有。(即该部分人群只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 三、国家在法律层面已对宅基地使用做出来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非农业人口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及修建房屋,对于非农业人口在取得农村房屋使用权的,可以对房屋进行修整、加固,但在房屋倒塌或拆除的情况下,其宅基地会自动收归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对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否确权问题”,相关政策法规是很明确:通过合法途径符合规定的非农业人口,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但仅仅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已,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仍然是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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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多年,在农村房屋宅基地方面有较多经验 。

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现在已经改革了户籍制度,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所以你的这个问题得从两个方面去说。

一、户口在本村,但是性质为非农

之前把户口迁出去了,后来因某种原因又迁户回来,虽然还是本村的人,但是性质却变为非农。这种情况也有很多,大多是因为上大学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之后,可和其他村民一样,继续享有村集体给予的各种权益,包括宅基地确权、以及承包地土地确权的。

二、户口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村里

户口不在从村里,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这种情况不管你在村里住多久,你的身份也不会发生变化,你也不会因此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你根本不存在拥有什么宅地基地,更不用谈宅基确权,你拥有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已。别说确权了,这种情况连房屋翻修和重建的权利都没有,这一却都是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只针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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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前的说法,现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关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对宅基地能不能确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户口在农村的原非农业户口,一直居住在农村,但户口性质是非农业。这种情况,户籍统一后其实质还是本村居民,同属于村集体成员,对农村耕地和宅基地都是可以确权的。

二、种情况是因工作或者购房需要将户口已经迁移到城市,但长期仍在农村老家居住的非农业户口。这类人不属于村集体现有人口,对农村耕地和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但对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子拥有合法产权,由于地随房走原则,对房子有合法产权的同时对宅基地也有使用权,房子不倒,产权人永久可以居住,但不得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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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自从2014年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后,就再也没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目前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但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把居住在本村的人口区分为“村集体经济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成员”。只要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都应该进行确权。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各地政府开始依法开展宅基地使用权人确权工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与时俱进、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村集体经济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若非农业户口居民被认定为集体经济成员。

1、宅基地或房屋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

需要认真调查,分类处理,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申请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确权。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无论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都应该按照违法占地行为处理。

2、通过房屋买卖、赠与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实施“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对于此情况下的宅基地确权应把握时间界限。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房屋买卖、赠与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政府需要无条件确权。自1982年后进行房屋买卖、赠与等,未经审查批准房屋买卖亦无效,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

其次,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原在农村的合法宅基地。

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无论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成员”还是“非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原来在农村合法申请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被认定为非集体经济成员。

通过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继承公证书),都应该办理确权登记(并在确权证上载明继承二字)。但是该房屋不能改扩建和翻新,若房屋倒塌不能居住或者失去使用价值,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地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注销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如果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住房的,其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占用耕地建房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一律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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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宅基地确权问题,是现在困扰大家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于到底能不能确权要根据不同类型而进行不同的区分。



第一种,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外来人员,已经落户到本村集体的可以进行确权。

这里面所指的长期居住在农村地区的非农业户口,已经落户在本村集体内部的话,就承认其是村集体内部组织成员,是可以获得宅基地确权的。这部分人员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从城市中迁入到农村,但是他们的户口性质没有变成农业户口,而是保留了非农业户口。比如说当年上山下乡之后落户到农村的知识青年,后来没有返城而留在农村。或者说早些年间,城镇对口帮扶,落户到农村的城市技术人员,他们的户口虽然是非农业户口,但已经落户到本村集体组织内部,属于村集体成员之一,所以可以获得宅基地的确权。



第二种,原本是农业户口但是因买房外嫁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农村,这种情况下即使长期在农村居住,也无法获得宅基地确权。

现在很多农民因为到了城市中去发展,所以在城市里面买了房子,而且将自己的户口也迁到了城市之中。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出嫁之后将户口迁到了丈夫户口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回到农村地区长期居住的话,也是无法获得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的规定非常明确,只能属于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能申请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户口迁出了农村,那就不属于村集体内部组织成员了。

另外如果儿女的户口迁到了城市之中,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儿女也是无法继承的。虽然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通过继承获得,但是儿女无法对这个宅基地进行确权也无法进行房屋的扩建改建重建等工作。一旦房屋自然倒塌的话,村集体有权收回该片宅基地。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如果你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一说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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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人,其宅基地能否确权?

说到确权,线上线下的朋友们都会或多或少的有所了解。国家花费很大气力,利用五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耕地确权工作,当然其中也包括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问题急待处理。哪么随之而来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也会遵循渐进的铺展开来。那么如题所注的问题来了。

在农村长期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的人,宅基地能否确权?

答案是视事实情况而定,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回顾以往,国家对城乡一体化发展,及新农村建设推进,如,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代化农业规模化种植等等……。这些及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人口(剩余的劳动力)向城镇,和设区市流动,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包括那么一些,或者说极少数的一部分户籍变动人口,也就是说农转非。也就是所谓的非农业户口。事实上非农业户口,有两种,一种是原始性非农业户口,也就是所谓的成市户口。另一种则是后天户籍的变动的非农业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业户口,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看,国家对耕地实施了三权分置政策,然后再确权。其目的就是细化耕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那么宅基地三权分置和确权同样也如此,让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离,细化明确。由此让这沉睡多年的土地活起来,焕发生机。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做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其所有权规集体所有,集体组织成员享有资格权,和使用权。那么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其使用的权限也更加细化明确。也就是说什么身份的人口可以享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很明显第一种的原始非农业户口,是不能够享有资格权的。但是不排除其使用权限,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看,在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城里人在农村买了一套砖瓦结构房子,不但能住而且还很新。随后人家就搬过来住。,虽然房子不能过户,更不能进行实质性的确权,可是国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让人家居住啊,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相关规定。有房子在,那么所处在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也就堂而皇之的,随房伴嫁。在此声明一点,如果房屋老化倒塌,是不能够修建和重建的。更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

后一种则不同,其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宅基地的政策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权规集体,资格权规农户,放活使用权。相关文件指出,农民进城能落户,回家可种地。各级政府不得以退出宅基地做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且禁止资格权转让。那么对于后者来说即便是户籍有所改变,但是呢,依然长期在农村的房子居住。这也足以说明其仍然有权利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在基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这也是我为什么在前面说要视事实情况而定。对此您有哪些不同的观点,不妨一同探讨交流。

以上观点仅个人浅析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您关心的就是我关注的,神农愿与您一起探讨交流,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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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我个人认为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确权。既然不能确权,何来的非农业人口的宅基地?这里的非农业人口分为长期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外来人员和原户口农村后来户口迁出的这部分人。

1、长期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外来人员。对于这类人员来说,有可能在村子里从事林业、农业、养殖类十几年、二十几年,一般都是流转的村子里的林地、四荒地、耕地等从事经营活动。虽然说户口不在本村,但是多少年的经营和生活都在村子里,其实也算是村子里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了。要不怎么能有宅基地?村委会不同意能给分宅基地?村委会不同意能让他有偿购买宅基地?既然村委会都同意了,那就意味着村委会已经承认了其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了。并且,这些人对于村子里的经济发展、活动什么的都有贡献的。因此,这部分人是可以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的。只不过在《不动产权证》上需要注明非集体组织成员,这就无所谓了。只要能确权了,就能享受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了。

还有一种是归国华侨、复转军人、乡镇聘请的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农技、农机人员等,对于这部分非本村户口的人来说,是可以经过乡镇和县两级政府的批准审批宅基地的。同时,这也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自然也能进行确权了。

2、原户口农村后来户口迁出。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是不能确权的,特别是宅基地。因为户口迁出了, 基本上也不在村子里居住和生活了。虽然说有“地随房走”的政策支撑还保留着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也只不过是因为《物权法》赋予的对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而已。也就是说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早已被村委会收回了,也不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了。对于这类人口来说,宅基地就不能进行确权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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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他们在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应当予以确权的,不管你当地是怎么规定的,可我就是这样认为,并且非常肯定的,否则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比如说,原先是民办教员,在村中申请了宅基地也盖了房子,并且有宅基地使用证,手续齐备,后来好不容易转为正式教员,可也上了年纪,也没有享受过非农户分房的福利,始终住在原户籍地农村,退休了也没有在城市买下楼房,难道不给确权让他(她)们那里居住?还有很多基层干部,原先都是农户,长期居位在农村,后来经过考试成为公务\b员及事业人员,也未曾享受过分房等福利,他们农村的宅基和房屋也有合法的手续,有的以前政府还发过证,这次确权也应当继续维权。

我们这里至今还没有发宅基地确权的证件,一切情况还不甚明白,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错了欢迎批评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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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观点:如果全家户口已经迁入设区市,不能确权;如果全家户口只是迁入小城镇,可以确权。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以上虽然是‘’土地承包法‘’条例规定,但也适合农村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所有权与承包地一样也是村集体的,只是承包地有使用年限,而宅基地是永久性的。



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必须是村集体成员(至少原来曾经是),而且必须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

二、房屋属于自己合法建造,在农村,就是有经过审批有宅基地证。如果是本居民组成员转让赠与或买卖,必须有合同。

三、经公示后,与四邻界线没有争议的宅基地,若有争议,必须解决后才能确权。



那么,哪些情况,宅基地不能确权呢?

一、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部分不予确权。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暂时不予确权。

四、非法建筑,临时建筑,就是没有经过审批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五、已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宅基地。



回到本问题。题主所说的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宅基地可以确权吗?

这种情况应该只有一种人,那就是中小学教师。有很多农村教学的中小学教师,原来是民办教师后转为公办教师,户口也转为非农户的,还有就是农村考上大学,毕业后成为农村中小学公办教师的。

这类人户口原来就在农村,而且也有宅基地和房屋,转正后或毕业后当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一直居住在农村,他们的情况应该符合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里非农户居住在小城镇这一政策。只要他们的宅基地满足上面宅基地确权三个条件,就可以确权。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大家好,我是农民小席,感谢提问!

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首先,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集体组织为了农户修建房屋,保障生活而赋予的农村土地。当然了,农村农户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全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另外,农村土地都是村集体所有,所以只有村集体组织之内的人员才能享受其使用权,而非农业户口是村集体组织之外的成员,所以无权享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再一个,农村土地确实政策的实施,是对农村土地、宅基地的再次确定和确认,更加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隶属关系和使用权限,而且要求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的现象发生。所以,非农业户口是农村集体组织之外的成员,即使在农村长期居住,那么只会有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要求不能对以上建筑翻建、扩建和改建,待以上建筑物自然坍塌无法居住的时候就会被收回其宅基地归为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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