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合夥制公司如何分配股份有利於公司發展?

扛大餅


合夥制公司中,股份分配是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涉及到合夥人個人利益及企業發展。股份分配也不可能一勞永逸的解決,現在比較實用的有動態股權分配機制可以參考,就是根據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根據企業的利益需求和合夥人之間的權益分配,進行動態調整。操作起來也不是非常複雜,建議參考蔡聰所著作的《創業公司的動態股權分配機制》,很薄的一本關於股份分配的書籍,雖然作者僅是一位創業者,而不是專業的關於股權方面的專業律師或諮詢師,但是根據自身的實踐總結的股權分配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於大多數合夥制企業都有較好的參考意義。如不能自行解決,還是建議徵求專業人士,比如律師的意見,能夠更好的解決,這樣既能推動企業良好的發展,也能避免日後的紛爭。



人身保險法律實務


四人合夥開公司,個人認為股權比例分配比較簡單,按出資比例分配就好了。技術股和資源股也可以估成資金,然後按比例分配股份。

個人覺得合夥開工資,最重要的不是股權分配比例,而是要建立一套爭議解決機制。設計出合理的相關問題解決辦法,形成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合夥公司長期穩定的發展下去。

合夥企業由於多個合夥人共同經營,因各合夥人的性格習慣和看問題的立場、方法不同,發生爭議是難以避免的。爭議發生後如果處理及時,對企業經營能起促進作用,處理不及時或不徹底則不僅影響爭議各方的關係,還會影響到企業經營,甚至造成企業損失或導致企業的散夥。 合夥經營爭議說到底是一種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處理這種糾紛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司法性的,即由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也有仲裁性的,即由仲裁機關依據法律進行仲裁,還有調解性的和合夥人之間協商性的。在諸種爭議處理方式中,合夥人之間進行協商,或尋找一個對各方都能施加影響的人或單位進行調解,一般比較省事,也節省開支和時間,但如果爭議較大,這類辦法就難以根本解決問題。為此就需要採用訴訟或仲裁的辦法最後解決爭議。

採用訴訟或仲裁的辦法解決爭議程序比較複雜,特別是協議沒規定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仲裁機關不予受理。因此需要事前在合夥協議中規定糾紛解決方式,以便發生小的糾紛各合夥人之間能夠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協商解決問題,一旦不能協商或調解解決的,及時謀求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以免長時間拖延給爭議各方和企業造成大的損失。 規定爭議解決方式一要規定爭議發生時,各方如何進行協商,以什麼態度解決爭議,以及聘請什麼樣的人或單位進行調解;二要規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還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最後解決。總之,規定爭議的解決方式,既要儘快解決爭議,避免造成損失,又要儘可能地不傷和氣,以便儘可能地維護合夥經營關係。


股道俠腸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委託一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一人一票表決的辦法,與持股比例無關。


丶冥古宙


一定要有主心骨。

方案一:一個人至少佔51%,另外三個合計49

方案二:大家先選出一把手,主心骨A,然後自己協商股份,最後用有限合夥的形式讓A做GP控股這個公司。

沒有主心骨的公司走不遠,這是鐵律。


東莞李傑


對股權分配,原則上各股東協議一致即可的,協商不成,可以參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的,建議委託律師介入處理,以維護你方合法權益最大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