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可以直接換物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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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沒有業主大會授權,在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時,是不能更換物業的。如果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投票選聘物業服務公司或自主管理。(業主大會可以用召開會議或登門發放表格簽字兩種方式進行)這是法律規定程序。也就是業主委員會沒有權直接換物業。因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執行機構。與物業公司訂合同要業主大會授權。授權的條件是雙過半。看看物業管理條例吧。我們縣城沒這多麻煩,我上過班的物業公司能直接進小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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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無權直接換物業。

但是業委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提出整改措施,並形成服務報告。業委會委員開會討論表決,如果半數以上委員提議更換,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表決,50%以上同意方可更換。

然後發佈物業招標公告,徵集新物業公司,業委會負責考察並提出建議,再次由全體業主投票,獲得50%以上贊成票的物業公司可以中標,由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就是目前物業法規要求的規範程序,但確實麻煩透了,需要挨家挨戶反覆徵集投票,可能還要面臨物業公司或社區的各種阻撓。目前看,法規的可操作性太差,“一盤散沙”的業主處於絕對弱勢,難以維權。

但是隻有業委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發起投票,也有權代表全體業主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而沒有業委會,多麼差的物業公司都可能永遠賴著不走。但現在大多數小區的業委會在成立時,就困難重重,沒有經費,沒有報酬,全靠小部分業主的無私奉獻,還要面對各種冷嘲熱諷,無知質疑,大量的勞務性工作也無人出力。或者有些小區業委會由於不懂法規,簡化程序,又涉嫌違規操作,業主或物業公司又會各種投訴、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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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要慎重,要按法定程序謹慎的操作,還要把後續相關事宜考慮周到。


單從題主問題的標題來看,業委會可以直接換物業嗎?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共同決定。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過半”原則。

也就是說,如果在未召開專題業主大會並通過了決議的前提下,業委會僅僅通過內部會議就研究決定更換物業公司,這個行為是無效的。


實踐中,因為小區更換物業公司而引發的各類糾紛頻發,而且這類糾紛非常棘手,難以協調。

業主若想與物業公司解除合同,必須事先做好萬全的準備。


一、相應的法定程序必須履行到位,並保留好相關決議。

就是要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召開專題業主大會,經雙過半原則通過與現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議。同時授權業委會對外招標,邀請其他物業公司前來投標。再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並與中標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保障小區的後續管理問題。


二、將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結果告知現物業公司,要求其辦理交接事宜,並限期退出小區。

這個過程極易產生糾紛,老物業公司總是會以各類藉口拒絕退出。

因此,業委會應事先將業主大會的決議告知轄區居委會及街道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旦發生糾紛,便於上述部門及時介入協調。


此外,提前做好訴訟的相關準備。因為從類似糾紛的過程來看,即便有相關部門介入協調,老物業公司也往往拒絕退出,而新物業公司就難以進駐,小區極易產生混亂局面。

因此業委會應事先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做好訴訟準備,一旦發生上述狀況,直接到法院立案,並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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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簡單來說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業主大會的授權,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也有同樣約定,所以說更換物業需具備兩個條件一,需要業主大會授權。二,合同到期

合同未到期如果物業公司無責被解聘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物業由於不作為等自身服務有問題,可提請法院判定合同終止,再更換物業,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開發商簽訂的前期合同的效力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作了補充規定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對前期合同按程序解除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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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有權更換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自身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是不能擅自更換物業公司的。

北京地區正在推廣有北京市住建委開發的“北京業主”APP,已經覆蓋數百個小區,業主可以在軟件上進行投票,共同決策是否更換物業公司,也可以給物業公司打分、好評或者差評。克服了投票難,被物業公司阻撓的情形,可以召開網上業主大會,北京的業主可以下載“北京業主”APP


一切皆為因果


業委會的成立就是解聘物業的,當物業幫助小區成立的業委會就不好說了,大多數都被物業收買,真正業主自己成立的業委會都是為解聘物業成立的,我們小區成立業委會弟七天就把物業解聘了,換了新物業是主任找來的還不如上個物業服務好,不過新物業三年時間裡不敢給業主停水停電了,有十幾戶不交費的物業也告贏都交上了,物業不是太壞的話業主很難團結起來趕走它,有些物業的確就是黑社會。


工農兵伯伯


不必,業委會成員只是居委會管理與業主間的溝通橋樑。沒有什麼超級別權利。他她們只是我們小區業主的公益代言人,無工資。他她們不必代表物業管理。自治不太得民心。自治的經濟利益公開化平分給業主們嗎?平分就好。所有的管理服務到位嗎?

支持政府部門來負責任,獨立獨行服務於眾,開源節流。所有信息公平正義公開化。大團結大合作。


吳振革


完全可以,這些事情沒有什麼了不起,小區的日常維護不是物業的專利,更不是物業公司的獨門技術。只要業主委員會有一個好班子,再有社區的積極配合和支持,沒有做不好的。把小區離退休黨員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由業主委員會牽頭,每棟樓一位樓長,每單元兩位正付組長,從物業費之中安排一定的活動費用。再由社區多組織一些宣傳活動,建立起廣大業主愛小區,維護小區的團隊意識,讓大家認識到小區就是我的家,致於細則由大家商定,沒有搞不好的。

廣大業主趕快行動起來,愛護自己的小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把自己當成真正的主人翁,不要讓邪惡勢力鑽了空子,拿我們的房子和小區讓他們大把斂財,有這個道理嗎?回答是肯定的、沒有。原因就是我們不團結,給了他們可乘之機。所以業主們大家一定要團結起來以業主委員會為主導,以社區為核心❤把我們自己的家園建設好、管理好,使它真正成為由我們自己說了算的好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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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必須有理由。1.合同到期。2.有三分之二業主或住房面積超三分之二的業主提出解除合同。3.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4.物業公司違法。5.其他。你有這種感覺我分析有以下原因。1.不懂物業知識。2.不參與業主委員會的事情。3.眼前遇到事了,對物業公司不滿意。你反思一下,你自己盡了業主的義務了嗎?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有事就要炒物業公司。這是當前的通病。好的物業公司與業主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好的物業公司會讓你的住房升值的。


手機用戶3672059669


完全可以,這是小區業主的自主權和選擇權,誰都無法憾動和剝脫,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必須支持小區業主的自主選擇,業主與物業是僱傭關係,也就聘用關係,雙方合同期滿,任何一方可選擇續約或不續約,這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如果前期合同到期,業委會提出不續聘,物業不得刁難耍橫,賴著不走,屬違法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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