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後大學生當伴郎,醉酒身亡誰擔責?

三五好久相聚,借酒助興、談笑風生,確是一件幸事,但近年來因過量飲酒引發的事故也屢見報端。那麼未成年人飲酒死亡,誰又該為一個逝去的生命負責呢?歡歡喜喜當伴郎,卻倒在了宴席上。近日,富源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王某(新郎)承擔次要責任,其他11名同桌人員補償適量經濟損失。

00後大學生當伴郎,醉酒身亡誰擔責?

基本案情:呂某(死者)與被告王某(新郎)及其他11名被告均是同學。呂某就讀於昆明某學院。2019年1月13日,被告王某結婚,請呂某作為伴郎陪同被告王某迎接賓客。當晚18時左右,呂某和被告王某等12人將三張桌子拼起來坐在一起吃飯。在此過程中,被告王某與同桌人員多次舉碗相互敬酒,男性喝白酒或者啤酒,女性喝飲料。呂某在吃飯喝酒的中途醉倒在地後,被告王某和同桌的幾人將呂某送到送到屋內休息,由被告王某的父母進行照料。20時20分左右,被告王某請村委會的醫生到現場診看,因看到呂某昏迷狀態嚴重,即陪同把呂某送往富源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呂某搶救無效死亡。經富源縣公安局檢驗鑑定,呂某心血中未檢出毒物,檢出乙醇含量為454.4㎎/100ml,死因排除他殺可能。另查明,呂某死亡時系未成年人。

00後大學生當伴郎,醉酒身亡誰擔責?

富源法院審理後認為,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但這種合理注意義務是有限的,不能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本案中,呂某的死亡與過量飲酒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呂某雖是未成年人,但是根據自身的閱歷、生活等綜合情況判斷,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飲酒量應有認知和判斷能力,應當預見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其疏於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過量飲酒導致自身損害,故應對自身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是婚宴的組織者,呂某是其請的伴郎,呂某有義務幫工的性質,被告王某對呂某有照顧義務。在呂某醉倒後,對呂某有救助義務。相關證據顯示被告王某對呂某存在勸酒行為,在呂某飲酒時未盡到提醒、勸告及醉酒倒地後未及時送往醫院救治的義務,故對呂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而其他11名被告對呂某沒有勸酒、拼酒等行為,根據公平原則及公序良俗精神,應對呂某的父母補償適量的經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農村居民的相關計算標準,判決被告王某承擔30%的過錯賠償責任;其他11名被告每人補償經濟損失2000元。

00後大學生當伴郎,醉酒身亡誰擔責?

呂某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便向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00後大學生當伴郎,醉酒身亡誰擔責?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呂某死亡時尚未年滿十八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呂某的法定監護人疏於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法定監護義務,放任尚未成年的呂某獨自參加婚宴並過量飲酒,對呂某的死亡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而被上訴人王某作為婚宴的組織者,請呂某作伴郎,有明顯的被幫工人的法律身份特徵。本案中,雖無證據證明飲酒系幫工行為,但在呂某幫工過程中,被上訴人王某對呂某有勸酒行為,且在呂某醉酒倒地後沒有及時採取正確措施妥善處理,具有明顯過錯,承擔次要責任。二審法院改判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相關損失,被上訴人王某承擔30%的過錯責任;其他11名被上訴人補償經濟損失2000元。

法官後語

好友相聚、婚喪嫁娶,免不了小酌幾杯,但有時候卻因飲酒過量往往造成難以挽回的悲劇。在這裡,也提醒大家,小喝怡情、大喝傷身,論喝酒,還需量力而行。

供稿:李梅仙

審核:孔垂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