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無形殺》、《搜索》
曾一度引發民眾
對於“人肉搜索”的討論
日前,“禁止人肉搜索網絡新規”
再次引發網絡熱議
01
3月起明令禁止網絡暴力人肉搜索
3月1日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開始實行。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等。
有些人覺得,如果沒做虧心事
就不必擔心被拿著放大鏡找茬
可事實上,大多數“人肉搜索”案例中
或多或少都有
選擇性呈現信息、造謠等行為
無辜“躺槍”的案例更不鮮見
▼
02
那些被“人肉”傷害過的人
▲四川德陽女醫生
2018年8月,四川德陽一名安姓女醫生生前曾和丈夫在泳池與他人發生衝突,事發次日,涉事另一方前往安醫生及其丈夫的工作單位大吵大鬧,要求單位將兩人開除。
隨後,更將剪輯過的視頻上傳至網絡,安醫生夫妻的詳細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也在網絡中廣泛流傳,謾罵、威脅此起彼伏。
最終,不堪捲入輿論漩渦的安醫生在自家車內服藥自殺。
▲重慶小轎車女車主
2018年10月28日,重慶萬州區長江二橋發生公交車墜江事故,網上傳言稱鄺女士穿高跟鞋開車導致車禍,網友遂將矛頭指向鄺女士。
警方事後查明,事故原由實際上與鄺女士無關。
事故發生後,鄺女士丈夫向媒體表示,網友的譴責以及相關媒體的謠言報道,傷害了妻子的自尊,希望涉事媒體公開道歉,還妻子清白。
被“人肉”後
遭受到傷害的人還有很多:
▲2018年6月,江蘇一男子因2歲兒子被泰迪咬傷後與狗主人發生糾紛,結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脅,其妻迫於網絡暴力割腕自殺,所幸搶救及時。
▲2018年4月,陝西一男童在餐廳內被一孕婦絆腳的視頻在網絡曝光,孕婦遭遇“人肉搜索”,卻導致另一名孕婦“躺槍”,個人信息被全部曝光並遭到詛咒。
……
03
為什麼要禁止人肉搜索?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封躍平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因人肉搜索產生的輻射效應,使受害人身體、精神遭到傷害,輕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要負刑事責任。”
他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有明確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可視情節處以罰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法治社會,應該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維權應當是比發起“人肉搜索”更值得推崇的方式。
04
哪些行為屬於網絡暴力?遭遇後如何維權?
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流量造假...
多麼令人不齒的行為
生活中哪些行為屬於網絡暴力?
遭遇網絡暴力該如何維權?
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全文
向上滑動閱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
第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鬥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於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
第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佈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第三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
第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九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信息發佈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設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應當防範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
(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精選、熱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彈窗及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務版塊等;
(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默認搜索等;
(五)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彈窗等;
(六)互聯網音視頻服務首頁首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七)互聯網網址導航服務、瀏覽器服務、輸入法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皮膚、聯想詞、彈窗等;
(八)數字閱讀、網絡遊戲、網絡動漫服務首頁首屏、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臺首頁首屏、熱門推薦、彈窗等;
(十)電子商務平臺首頁首屏、推薦區等;
(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
(十二)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信息內容專欄、專區和產品等;
(十三)其他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在以上重點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採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的,應當設置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三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本平臺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臺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對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完善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佈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
第十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覆、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防範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內信息發佈等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積極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第五章 網絡行業組織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指導和橋樑紐帶作用,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建立內容審核標準細則,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組織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升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治理能力,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意識。
第二十九條 鼓勵行業組織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依據章程建立行業評議等評價獎懲機制,加大對會員單位的激勵和懲戒力度,強化會員單位的守信意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違規行為臺賬管理制度,並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網信部門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網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是指製作、複製、發佈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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