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蚌山區人民法院利用“雲間”互聯網庭審系統,開庭審理被告人崔某某盜竊和被告人黃某某詐騙兩起刑事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七千四百九十元,返還給被害人。與傳統的刑事審判不同的是,庭審法庭僅有法官和書記員,被告人崔某某和黃某某則分別在看守所接受審判。
審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崔某某到蚌埠市光彩家園B區20棟樓下,採用撬別車鎖的手段盜竊某品牌電動車一輛,經蚌埠市發改委價格成本監審認定局鑑定,價格1860元。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向被害人王某、陳某某夫妻散佈可以購買到低價演唱會門票的信息。2019年6月,王某聯繫黃某某欲購買7月份許某在合肥的便宜的演唱會門票,黃某某從淘寶網上高價購得後以低價賣給王某,後來又以同樣的方式賣給王某兩張許某今年8月份在合肥演唱會的門票,獲取王某、陳某某夫妻的信任。2019年7月份,王某、陳某某向黃某某購買2019年11月周某某南京演唱會等人的演唱會低價買票,王某陳某某夫妻分多次打款(合計67490元)給黃某某,黃某某並沒有幫其購買門票,製作了假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騙王某夫婦,收到王某、陳某某的錢款後供自己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盜贓物被追回併發還給被害人,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崔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黃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多次詐騙,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綜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當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為了有效降低因提審被告人而引發的聚集傳播風險,蚌山法院積極與看守所、公訴人溝通聯繫,調試在線庭審設備,形成聯防聯控合力,並在徵得公訴人、被告人同意後,實現了刑事案件“雲間庭審”。兩起案件的庭審過程,井然有序,通過視頻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開展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最後陳述,程序規範,視頻畫面和音質清晰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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