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無期徒刑!廣西發佈5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

組織多名未成年少女通過賣淫牟利

敲詐勒索地鐵四號線工地

架空農村基層組織侵吞集體資產

以軟暴力強行索取財物

在批發市場欺行霸市暴力打砸

今天(11月22日)上午

南寧中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

發佈5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無期徒刑!廣西發佈5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

南寧中院向社會通報

南寧法院審理涉黑惡案件

基本情況

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10日,南寧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涉惡案件82602人。受理涉“保護傘”案件44人。審結50325人,其中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544人、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19人、認定為惡勢力犯罪30181

人,依法判處財產刑381.2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06萬元,判決追繳、沒收違法所得56萬元,附帶民事訴訟賠償1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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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

1、蘇斌成等1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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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7年6月左右,蘇斌成帶領周永健、劉峻成等5人組織多名未成年少女通過賣淫牟利。同年10月左右,蘇斌成在南寧市良慶區那馬鎮建立一個名為“新某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總部。該組織陸續發展了黃如泉等10人為成員,蘇斌成是“新某社”的老大,黃如泉是“執行官”,其他成員作為該骨幹成員在蘇斌成的領導下積極參加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擴大勢力,蘇斌成授意骨幹成員建立“新某社”二隊、北堂、金堂、西堂、木堂等外圍堂口,各堂口由堂主建立QQ群拉人入群發展人員。當“新某社”與他人發生爭鬥時,各堂主會根據蘇斌成的指令通過Q群召集人手與總部成員一起對外進行談判或鬥毆。


“新某社”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蘇斌成的指揮下,以開設賭場、放高利貸、暴力追債、詐騙、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方式攫取經濟利益,以維持該組織的日常運作和總部成員的生活開支,並向總部成員發放報酬。在蘇斌成的指揮下,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搶劫、強姦、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等多次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為提升“新某社”的武力,蘇斌成還非法制造了10支槍支及長柄砍刀一批。該組織的犯罪活動基本在南寧市良慶區那馬鎮一帶實施,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干擾、破壞群眾的正常生活,對當地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造成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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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組織賣淫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蘇斌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黃如泉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十八年六個月不等刑期。

2、楊品建等9人惡勢力集團涉毒、敲詐地鐵四號線工地和個體沙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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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來,楊品建通過籠絡、糾集吸毒人員和無業人員的方式,逐步建立了以楊品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成員有郭宏理、謝秋吉、雷創鋒等,上述成員均聽從楊品建的安排,經常糾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並有組織地在南寧市邕寧區龍崗片區實施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該惡勢力成員已達3人以上,楊品建是固定的糾集者,所實施的2起敲詐勒索、1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1起販賣毒品犯罪,均是在楊品建的組織指揮下,有組織的多人參與實施,主要是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特別是在敲詐勒索地鐵四號線工地及個體沙場的犯罪中,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以楊品建為首作為固定糾集者,郭宏理、謝秋吉等參與的違法犯罪組織具備了惡勢力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危害特徵,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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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楊品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六萬元,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以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郭宏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千元;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秋吉、雷創鋒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並處人民幣五萬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罰金。

3、李汝英等4人惡勢力架空農村基層組織尋釁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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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1年11月8日,李汝英等4人出於對當地村委幹部不滿的情緒,為達到掌控村委會集體財產管理權和支配權的目的,未經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選舉、也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社團登記,非法成立了“某某村委村民集體資產管理理事會”、“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小組”、“某某村村民集體經濟理財小組”三個機構(以下簡稱“三個機構”),並分別出任理事長、會計等職務。該“三個機構”成立後,李汝英等4人在得到紀委部門答覆的情況下仍長期對反對“三個機構”管理集體經濟的村委幹部採取不斷到鎮、縣、市相關部門進行控告的方式進行滋擾、打壓,致使村委幹部不敢提出反對,還多次威脅、恐嚇不願配合由“三個機構”收取集體資產租金的租戶及不願配合“三個機構”工作的鎮中心校領導。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期間,李汝英等4人擅自向租戶收取本應由村委會收取的村集體鋪面、土地租金合計19萬多元,並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以分紅、會議補助、差旅補助、工資等方式擅自處置了上述租金。李汝英等4人多次威脅、恐嚇他人,架空農村基層組織,剝奪村委會對集體資產管理、支配的權利,侵害村集體、村民合法權益,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賓陽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李汝英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一審宣判後,李汝英等人均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羅清章等6人惡勢力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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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3年8月5日、7日,廣西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分別與譚晚雲簽訂借款合同,分別向譚晚雲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440萬元,蔣某某是擔保人。譚晚雲依合同向二公司出借了上述款項。2016年4月11日,蔣某某與譚晚雲在湖南省邵東縣公安局簽訂還款協議。

譚晚云為向蔣某某追索債務,經羅清章介紹而與劉某某簽訂了落款為2017年9月7日的協議書,約定譚晚雲委託劉某某向蔣某某收款660萬元。之後譚晚雲又與羅清章簽訂了一份落款也是2017年9月7日的委託協議書,約定譚晚雲委託羅清章向蔣某某收款1000萬元,譚晚雲只要其中的500萬元,其餘歸羅清章所有。

羅清章經謀劃,組織了以其為固定糾集者,謝某某、黃某某多次參與,龐某某、李某某積極參與,譚晚雲參與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索債為由,於2018年1月16日、17日聚眾在公共場所鬨鬧造勢、拉掛橫幅,對被害人實施滋擾、糾纏、恐嚇,以軟暴力強行索取財物4200萬元,遠高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譚晚雲的借款可能產生的利息數額,轄區公安機關反覆出警示警,甚至需警力增援控制事態。該團伙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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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2019年6月25日,青秀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羅清章、譚晚雲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期。一審宣判後,羅清章、譚晚雲等3人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高彩霞等4人惡勢力欺行霸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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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高彩霞與李佳文、戴武勇(在逃)到南寧市北湖路某市場內,要求市場內售賣東北鯰魚的商家購買由戴武勇提供的貨源。在遭到多家拒絕後,高彩霞與李佳文、戴武勇三人指使張良(另案處理)、鄭德民組織人員滋擾、恐嚇、打砸潘某某、蔣某某、郝某某等商家。經查,高彩霞等人共實施了4次打砸運魚貨車、1次攔截運魚貨車的行為。高彩霞、李佳文、戴武勇三人糾集張良、鄭德民、王春雨等人,採用暴力、威脅、滋擾、聚眾鬧事等手段強迫交易;並由李佳文、高彩霞出資,向市場管理人員卓某某行賄,讓其對賣魚商家施加壓力,意圖壟斷該市場鯰魚交易行業。高彩霞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了惡勢力團伙。

最高無期徒刑!廣西發佈5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結果

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以高彩霞、李佳文、鄭德民、王春雨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責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二千八百六十元,並扣押作案工具,繼續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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