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兩次漏網仍不收斂,被遺漏的毒品下家終於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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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上家被抓獲,下家卻僥倖逃脫。檢察官經深入調查,成功追訴一名販毒漏犯。日前,由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酉陽縣檢察院追訴的石某涉嫌販賣毒品案二審裁判有了結果,重慶市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期徒刑!兩次漏網仍不收斂,被遺漏的毒品下家終於栽了

案件承辦檢察官指導偵查人員補充偵查蒐集證據。


察微析疑發現一名漏犯

2017年9月,重慶市酉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姜某涉嫌運輸毒品案。2017年6月17日晚,姜某與一名男子同行,在湖南省懷化市向他人購得淨重58.48克的四小包冰毒和淨重1.1克的兩小包麻古。次日22時,姜某等人攜帶毒品駕車從湖南懷化返回重慶酉陽,在行駛至酉陽縣桃花源收費站時被民警抓獲。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發現,姜某曾供述“此次前往湖南懷化購買毒品是受一名男子所託。該男子綽號叫‘大帥’”。但在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只抓獲了姜某及其同行者,“大帥”未及時抵達交貨地點。

檢察官通過對姜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進行細緻梳理分析,查實網名為“三哥”的微信用戶和尾號為“3066”的手機號在案發前曾與姜某頻繁聯絡。核查發現,該微信號、手機號、微信聊天內容、通話記錄等證據都指向名叫石某的男子。而此人,正是姜某口中的“大帥”。

出於審慎考慮,承辦檢察官將案件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綽號為“大帥”的石某存在販毒重大嫌疑。為了依法追訴石某,承辦檢察官通過仔細審查案卷,提審犯罪嫌疑人姜某,訊問秦某、張某等證人,補強石某涉案的關鍵性證據,同時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統一對石某追訴的認識。

2017年9月,酉陽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查清石某的犯罪事實及時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漏犯正在監獄服刑

而就在一個月前,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在辦理詹某涉嫌販賣毒品案時,也發現了石某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並作出追訴處理。

2017年5月,石某多次電話聯繫詹某購買毒品,並以銀行轉賬的方式預付了1.4萬元,約定詹某向石某交付1000克冰毒。同年5月18日4時,詹某與同夥駕車從四川成都出發前往重慶酉陽。同日13時許,詹某在酉陽縣黑水鎮收費站被民警查獲。詹某駕車強行衝卡逃跑,途中讓同夥將裝有毒品的挎包丟棄於車外。當晚,詹某及其同夥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同夥帶領民警找到被丟棄的挎包,在挎包中查獲冰毒1012.6克。石某駕車到黑水鎮準備接應詹某,結果撲了個空。

根據在案證據,詹某的手機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記錄等均證實石某與詹某聯繫購買毒品的事實。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認為,這起販賣、運輸毒品案遺漏了重大犯罪嫌疑人——毒品下家石某,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遂向公安機關發函追訴石某。

雖然兩個上家被抓,石某暗自慶幸的同時仍然沒有收手,頻繁進行毒品交易活動。2018年5月,因向他人銷售假毒品,石某被貴州省沿河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公安民警將正在貴州服刑的石某帶回重慶市酉陽縣公安局接受調查。

由於石某販賣毒品數量較大,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2018年11月,酉陽縣檢察院將案件移送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審查起訴。

用證據讓漏犯服法

“我沒有和詹某談過買毒品的事情,他給我打電話說要帶冰毒來酉陽,問我能不能找到銷路,我說可以幫忙銷出去。那1.4萬元是幫一個朋友聯繫的,那個朋友想要找他買冰毒,才轉了錢給他。”石某到案後,對販賣毒品行為全盤否認,僅承認自己幫詹某“找銷路”,對預付的1.4萬元毒資也另有說辭。對姜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他辯稱自己只是中間人,介紹朋友在姜某處購買毒品。

“你說沒有向詹某購買毒品,也沒有給他轉錢,那短信裡詹某收到錢後向你核實匯款數額,你予以確認,並回復‘儘量能多點就多點’的信息是什麼意思?”“你說你只是介紹他人與姜某認識方便購買毒品,那為什麼你與姜某在微信上就購買毒品多次聯繫,還預付2000元錢?”檢察官針對石某的辯解一一進行了有力的辯駁。在大量證據面前,石某的態度有所轉變,但對於一些關鍵問題仍含糊其詞。

承辦檢察官經過反覆審查證據,綜合分析證人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證明等一系列客觀證據後,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經審查認定,石某長期在重慶市酉陽縣境內販賣毒品。2016年8月,石某電話聯繫楊某(已判刑)購買200克甲基苯丙胺用於販賣,在酉陽某廣場地下車庫取得毒品。2017年5月至6月,石某分別聯繫詹某、姜某購買1060.71克甲基苯丙胺用於販賣,因案發,未收到購買的毒品。2018年11月,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以石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向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石某以販賣為目的向他人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1260.7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向詹某、姜某購買1060.71克甲基苯丙胺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石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在之前犯詐騙罪的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石某還有販賣毒品罪沒有判決,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今年1月28日,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對被告人石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李立峰 楊倩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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