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簽訂以物抵債協議,還不能缺少這個行為

以物抵債協議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個通常的比較普遍的方式,一旦債務人因資金困難導致債權人將來無法實現債權,債務人有時會提出只能以物抵債的,債權人往往就會被動同意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

  • 但是,如果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期,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即使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如果沒有實際履行,交付抵債物,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債務人交付抵債物,法院不支持交付抵債物的訴請。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法律上講是合法有效的。但交付抵債物屬於物權請求權,因雙方簽訂的是債合同,且債權債務履行還沒有到期,並不享有物權請求權。

怎麼辦?債權人只能根據與債務人之間的原債權債務關係另行提起訴訟。

當然,在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後,就應當及時履行,不建議設定履行期限,一旦債務人不履行以物抵債協議就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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