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光賠償不夠,相關拆遷人員還得被依法追責


違法強拆光賠償不夠,相關拆遷人員還得被依法追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是針對房屋徵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不僅需要賠償更要根據行為造成的後果,被追究責任。適用於比如行政機關誤拆、錯拆被拆遷人房屋,可能涉嫌翫忽職守的問題。

暴力強拆、斷水斷電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該條主要是針對暴力強拆的行為,直接負責人因行為後果的不同,可能會涉及行政、刑事等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即便是遇到“野蠻”執法也不要慌。我國的法律法規均對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及履行職責的程序、方式作出嚴格的限制,並有相應的監督和追責機制。

所以我們在支持合法的行政行為的同時,也不要懼怕嚴重違法的行政行為,應當沉著冷靜的思考應對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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