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遭遇「強拆」究竟誰是被告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對合法建築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徵收實施主體實施或者委託實施的拆除行為,而不應認定為民事主體等實施的拆除。因為現行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的法定職權問題,應當結合現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未對補償安置主體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行政職權歸屬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實施強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行使的法定職權,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其應盡的責任;在法律沒有相應授權性規範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將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行政強制職權再行賦予其他主體行使。

在經依法批准的徵地過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首先被推定為適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證據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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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中遭遇“強拆”究竟誰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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