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一男子入職第二天就出意外,公司以未簽訂《勞動合同》耍賴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通訊員 彭超峰

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沒簽,他在入職第二天就意外受傷,能獲得工傷賠償嗎?

日前,居住在開封的龍龍就碰到了這樣的事,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開封一男子入職第二天就出意外,公司以未簽訂《勞動合同》耍賴

《勞動合同》還沒簽,入職第二天就意外受傷

2017年年底,龍龍(化名)來到開封市某公司應聘。應聘成功後的第二天,項目部主管高某安排其到工地正式上班。當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由該公司高某口頭告知龍龍上班時間。

不幸的事情發生了,龍龍在上班期間,從施工工地上摔下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共住院100多天,花費醫療費四萬餘元。2018年,龍龍經認定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某公司墊付了2000元醫療費,就不再與龍龍聯繫。

由於是在工作期間受傷,龍龍想向某公司討要賠償金。因龍龍在上班第二天即發生事故,公司以尚未來得及辦理入職相關手續,未投工傷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未建立勞動關係為由拒絕賠償。

2018年初,龍龍將該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賠償因工傷給自己造成的醫療費、停工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

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

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龍龍已年滿16週歲,符合《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之規定,某公司也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等有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龍龍與某公司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司未給龍龍辦理工傷保險,依法應當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龍龍受傷後未再向該公司提供實際勞動,並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法院予以認定。

最終,龍龍獲得了16萬多元的賠償。

提醒:

承辦法官認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現實中,一些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經常以否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來逃避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在此也提醒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完善用人管理制度,規範員工入職流程,同時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務必為其辦理完成工傷保險後再安排上崗,以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編輯 華麗娟 呂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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