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辭職我,我想去告老闆,我幹了四年,但是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怎麼告?

先天白化病人luo


首先,我們弄清一個問題:公司為什麼要辭退你?你犯大錯給公司完成損失了嗎?你嚴重違紀了嗎?你對得起公司嗎?

以上問題,若你問心無愧,接下來,請你回憶一下公司最近給你培訓了嗎?給你轉崗了嗎?給你賠償了其他的錢嗎?若有,我們要根據勞動法理一理。若沒有,

請準備接受公司給你的大紅包—你要來財了。

第一,你繼續去公司上班,並且每天提供記錄。若是無法參與考勤,請通過各種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你願意為公司服務到你退休,所以請公司給你提供勞動條件,確保你能夠正常上班。若公司拒絕提供,請做好證據保留。

第二,去勞動仲裁,申請跟公司恢復勞動關係,然後繼續每天上班下班,正常辦公(若不具備條件,不斷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給你提供)。

然後,等待公司跟你調節或者勞動仲裁,只有一個訴求—恢復勞動關係。

最後,公司將正常支付你所有工資,並且補發你再次期間沒有收到的工資,你繼續回去工作。

最後,你去告老闆並不複雜,最後賠錢了事。老闆不會在乎這幾個月工資,就是不想給。你要求恢復勞動關係,除了要付你工資,今後還要看你臉色(他要給你轉行,你可以不同意。要降工資,你還可以不同意。)

補充一句:上海某企業曾經因為這件事被告,最後找了上海最好的律師的前提下,乖乖付了36個月的工資。


15斤16斤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公司要辭退我,我想去告老闆,我幹了四年,但是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怎麼告?



題主的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了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後權利義務有誰承繼的問題。一般而言,人改了個名字,他還是原來那個人,欠別人的錢,不會因為他改了名字而不用償還。同樣的道理,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並不影響他承擔自己義務。理解了這個問題以後,我們下面看看怎麼告?

怎麼告?

公司辭退員工,可能無非就是涉及經濟補償金之類。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辭退員工,員工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賠償。

在我國,勞動爭議類型的案件,必須經過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必須先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主管部門先申請仲裁。一般就是某某區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找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後,第一步先立案,立案需要基本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初步證據,能證明仲裁請求成立的證據等。

上述證據準備完畢後,符合受理條件的,一般而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會當場受理。不過可能告知你有一個調解的程序,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適用調解。然後就靜靜地等待勞動仲裁通知開庭。


開庭時,雙方會圍繞著爭議焦點發表意見。一般常見的爭議焦點有,雙方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勞動合同是否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麼、勞動合同什麼時候解除的、工資多少等等。

仲裁庭開完之後,再等一段時間,就會收到仲裁裁決書。一方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公司要辭退你,你心裡不平衡,要去告老闆,我就不明白了,難道一個企業,老闆沒有辭退員工的權利嗎?之所以會辭退你,肯定是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崗位,你去告老闆什麼呢?照你這麼說,員工想辭職,老闆也可以告員工是吧。老闆和員工是僱傭關係,如果一方覺得不合適提出解聘,是很正常的事情。沒有穩定的工作,只有穩定的能力。希望你能調整好心態,爭取找到合適的工作。


開心葡萄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糾正你一個錯誤,應該是“公司要辭退我”,而不是“公司要辭職我”。

在公司幹了四年,結果被公司辭退,內心覺得不平衡想要去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結果擔心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會影響權益執行。要想去申訴爭取權益,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公司更換名稱和法人代表並不會影響其履行法律責任

明確一點,你想“告老闆”這觀點和出發點是錯的,你的勞動合同糾紛主體應該是公司,即便是要告也應該是告公司。既然如此,企業變更的一些履歷都是有備案的,名字再改底子不變就能通過法律途徑追溯。

【二】打官司要憑證據和事實,不能僅靠所謂的“為公司奮鬥了四年”的苦勞

對於職場上的不公平想通過法律途徑申訴爭取權益,那麼決定成敗的核心就是公司辭退你的這件事是不是違法違規,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分析自己被辭退的原因,是不是公司抓有你的把柄,或者說你的違紀行為是前提的情況下辭退你。

【三】不管最終官司輸贏,希望你都能反思一下自己

公司幹了四年的老員工被辭退,這本身對公司來說就是一種損失。但是,公司寧願割肉止損也不願要你繼續待下去,除了公司瀕臨倒閉裁員以外,剩下的只能是工作表現。職場上講功勞講苦勞說白了都是主觀的東西,真正客觀存在的是公司發薪水僱傭你做事,這就相當於買賣一樣,你情我願。你的工作做不好,尤其是工作態度一直不改變,躺在過去的功勞簿上出不來,那就意味著你違約了,被辭退必然也是早晚的事。以上都是我個人猜想,真正的原因還請你自己分析。


僅是路人


你好,我是愛珠寶的孔小二,企業管理近二十年,這個我可以回答。

1、首先,要清楚公司是什麼情況下辭退你的?

公司辭退你是因為什麼?你是否有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立即辭退的行為發生?比如無故曠工多少日以上、有刑事違法行為發生等等很多,可以查閱一下公司法在此不詳細說。若是公司無任何理由惡意辭退,是可以仲裁甚至起訴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

2、公司是否給你賠償 ?

不知道你跟公司簽訂的是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是,那麼在合同到期時公司選擇不續簽,企業是不違規的。這個時候你去告是沒有用的;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你,應當支付你賠償金,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標準,你幹了四年則賠償四個月工資。

3、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不影響雙方僱傭關係

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原合同仍然有效,與原公司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由新的公司來繼承。勞動合同可以做變更,但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籤,如果新合同內容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籤,但要求在合同中必須註明兩公司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雙方協商解決是好辦法。畢竟工作了四年,相信你們雙方都有感情,希望好聚好散。上述分享希望能幫到你,祝以後的路順利。


愛珠寶的孔小二


我是法眼掃描,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起訴的對象是名稱變更後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變更後的新的法定代表人。

一、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被申請人身份的問題

作為員工,在被公司辭退後,因為勞動爭議問題,要告公司。

按照規定,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員工作為申請人,公司作為被申請人。

公司雖然更換了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但並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的延續,也就是說變更名稱後的公司和變更名稱之前的公司,仍是同一個主體,仍是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那個公司。

至於說公司變更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公司負責人,說白了就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並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二、除了公司的主體資格外,題主更要準備的是有關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材料

1、證明和公司形成書面的或者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基礎,如果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或者承包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那就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了。

2、明確自己的仲裁請求

既然要告公司,必須明確自己的仲裁請求,是想讓公司承擔什麼責任,補發拖欠的工資?補發加班費?補交社保?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賠償金?這些必須明確。

3、圍繞自己的仲裁請求收集證據

不論是仲裁還是隨後的訴訟,都是要拿證據說話,證據不充分的話,就面臨不被支持的法律風險,所以要圍繞仲裁請求收集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三、最好聘請專業律師

因為只有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才會有比較好的結果。

有的員工認為案件簡單,在寫《仲裁申請書》的時候,就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寫到了《仲裁申請書》上,這簡直就是給公司遞子彈呀。

綜上,題主更應該關注的是自己的請求和證據,不用關注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


法眼掃描


首先來說,勞動者要告一家公司,跟這家公司有沒有換名稱,有沒有換法人代表,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因為這些信息在行政機關都是有備案,按照常規的程序去走就可以了。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題主所遇到的問題:

一、工作年限不是員工能夠在公司呆下去的理由

我們一定要認清楚一個事實:公司是一個利益彙集的地方,而不是慈善場所。所以說,公司最看重的,是一個員工能不能創造對應的價值,而不是說看員工在這裡幹了多久。

你在這裡工作了四年,只能夠說明在過去的四年裡,你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呢,從公司想要辭退你的舉動來看,顯然是說明,公司對於目前的你是不滿意的,或者說你不再符合公司未來發展的要求了。

二、辭退員工是公司的權利

勞動者在公司裡工作,唯一的關係紐帶就是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是一個雙向選擇的結果,當公司對你不滿意,或者你對公司不滿意的時候,當事雙方都是有權利選擇解除合同的,所以,不能說公司要辭退你,你就想著去告。

作為勞動者來說,想要去告公司,前提條件是要確認,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並且你能夠提供出相關的證明,比如書面文件或者影音文件,因為法院講的是證據,而不是單方面的不滿或者抱怨。

三、儘量選擇溝通協調,實在不行再去告

如果說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大,或者說你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公司是存在違法行為的,那麼,建議就不要去告了,而是去跟公司好好地溝通和協調,千萬不要因為一時不滿折騰半天,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

當然,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的行為,就要去維權到底,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

我是吳公子,公子每天分享情商思維,解答職場和溝通中的一些困擾,歡迎關注!


老吳職場說


企業因為種種原因辭退一個僱員,只要把工資結清,走就是了!

也許是因為自己不勝任,也許是企業遇到困難要裁員,這都是很正常的。

聽說法律有各種規定,實在不懂,你說要告,也不知要告什麼?看過新聞,有的要補償,有的要補買社保,我覺得法律要遵守,但是!但是,但是,當初合同怎麼籤的就應該按照合同執行,事後又搬出法律怎麼規定的,無法理解!


南洋教父


題主的這種做法最好還是理性分析一下,否則有可能會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白白的浪費自己的時間和金錢。

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首先給大家說一說:職場中被辭退的情況。



1、員工沒有任何過錯而被辭退。

就像題主現在這樣,可能因為疫情的爆發導致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比較困難。公司為了度過這種艱難的時刻,採取裁員的手段來降低公司的生產成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強制辭退員工,解釋勞動合同,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麼此時此刻,只要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給題主支付應有的經濟賠償金,那麼公司的做法就是無可厚非的。

如果公司沒有給任何的經濟補(賠)償金,那麼此時此刻題主才能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2、如果員工有重大的工作失誤,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以及其他的違法行為,從而被公司辭退。

只要員工在工作中有重大的工作失誤,而且對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及有其他的違法行為,從而被公司辭退。

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公司辭退是可以不用給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的。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題主想要去通過向法院起訴,幾乎是不會得到任何支持的。

所以題主這種被向法院起訴之前,應該先分析一下自己被辭退的情形,看看公司到底有沒有什麼過錯行為!只有弄清了這一步,才可能實現自己的目標。



至於題主工作了四年,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已經更換,這不會對題主的勞動合同產生任何影響。

根據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只是改變了名稱和法人,那麼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如果是公司被兼併或者轉讓,那麼新公司也將一併承擔原來公司的債務與權利。

所以題主現在這家公司如果違法辭退,那麼依然應當為題主工作4年承擔經濟賠償金,因此如果你想通過起訴來解決,那就直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訴現在的公司好了。在這一點上,沒有什麼問題。

因此當務之急,是題主與公司主動協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只要能夠協商一致,適當退讓一步,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公司違法辭退也不支付經濟賠償金,則可以大膽起訴解決。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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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這是不影響維權的。如果你認為公司存在違法事宜,可以在仲裁時告名稱變更後的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否變更了名字、法人都不影響公司承擔應承擔的責任的。畢竟和你籤合同的公司還是那個公司,只不過換了個馬甲而已。但你需要保存好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能證明和原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在工商登記信息網站下載這個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變更信息,這些變更內容都是在網站上可以看到的。

其次,如果你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的事項而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你,則公司單方辭退行為是違法的,你是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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