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特權”

孕婦、哺乳期婦女、未成年女性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均屬於特殊法律主體,由於其身份“特殊”,刑訴法對其給予了特殊“關照”。下面,將女性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特別權益梳理出來,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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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方面的特別“關照”。《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是,未成年女性在詢(訊)問中的特別“關照”。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之規定,訊問、詢問未成女性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人的方式(注意: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這是強制性的規定,沒有例外的情形。下同),耐心細緻地聽取其供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並針對其思想顧慮、恐懼心理、牴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

訊問、詢問未成年女性,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個人認為,這裡的在場人包括詢問人、記錄人或者既不記錄、也不詢問的人。

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女性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情況下,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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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對女性搜查、人身檢查或者安全檢查特別“關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身檢查只能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還有,對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在偵查階段,與其他刑事訴訟訴訟參與人共有的刑事訴訟權利還有很多,這裡就不一一羅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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