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資案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屬於被害人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手段多樣,欺騙性極強,防不勝防。非法集資犯罪中的投資人,往往是對金融管理法律的無知而上當受騙,其投資行為的動機只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回報,是在被欺騙、不明知的情況下參與的,但也不能因為其主觀上的“不知”,而否認其客觀上對犯罪行為的參與。

在非法集資案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屬於被害人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的將投資人視為被害人,有的則是證人,有的稱為投資人,有的在判決書中還出現前後不一致的認定。如曾經轟動一時的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的判決書中,將投資人稱為“證人”,允許其出庭作證,但在判決結果中又將投資人稱為被害人。

雖然,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投資人也因犯罪行為遭受了財產損失,表面上是符合被害人的特徵,但從立法意圖、刑法正當性、法律強制性及長遠社會效果看,都不應將投資人認定為被害人。

一、從立法意圖上看,投資人不屬於被害人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11條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否則即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投資人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雖然僅僅是為了獲得高額回報,但同樣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監管秩序,其權益自然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正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18條所規定的:“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因此,非法集資案件中的投資人也就難以認定為被害人。

在非法集資案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屬於被害人

二、從刑事被害人的正當性來看,投資人不屬於被害人

非經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機構都不可以公開募集資金,尤其是一個自然人,這應當是每個人都知曉的常識。因此投資人在投資時,有權利也有義務對集資主體的集資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如果投資人對集資活動的非法性是有所瞭解的,或者是明知該行為是非法集資,但為了獲得高額回報,參與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其行為本身也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是根據現有《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絕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投資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

三、從法律強制性的特點來看,投資人不屬於被害人

目前有許多關於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加上各類媒體的廣泛宣傳,是不是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每個有常識的人都可以有個基本的判斷。但許多人仍然為了追求高額利益,置國家的法律和金融管理秩序於不顧。所以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被害人的地位。

在非法集資案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屬於被害人

四、從長遠社會效果看,投資人不是被害人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高發,除了非法集資者的犯罪行為,投資人基於投機心理而不加審查的盲目投資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將投資人列為被害人,實際上會引發更多的人參與非法集資類的活動,給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市場,還可能導致這類案件的投資人用群訪等方式向政府和司法機關施壓,以達到為自己討回損失的目的。

五、對集資款的返還不是認定投資人屬於被害人的依據

隨著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的頻發,犯罪數額急劇上升,從安撫上訪群眾和維護社會穩定出發,法院多數判決將涉案財物根據投資人的損失按比例返還。這種做法只是為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並不能成為認定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投資人屬於刑事被害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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