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法案例丨感情不和怪媒人,媒人竟縱火洩憤!

南法案例丨感情不和怪媒人,媒人竟縱火洩憤!

夫妻感情不和責怪媒人

媒人不開心縱火報復

三人因為各自的

奇葩“腦洞”

兩敗俱傷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24日,葉某(42歲,男)與侯某(36歲,女)經被告人王某(女,56歲)介紹結婚。

婚後,葉某與侯某因相處不好而責怪媒人王某,王某即產生報復的念頭。2018年8月24日23時許,王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剪刀、打火機等工具到侯某的住宅門口,先用一把菜刀撬開邊門,然後進入到二樓,將汽油潑在二樓的3個房間內,再將蠟燭點燃後放在三個房間的地板上,看到房間著火後立即逃跑。在逃跑過程中,王某因腳受傷,躲在附近的草叢中。

2018年8月25日1時12分許,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勘查現場時,在草叢中發現形跡可疑的王某,將其傳喚回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調查。

同日,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扣押作案工具橡膠手套1副、水果刀1把,剪刀1把、菜刀1把及裝有液體的瓶子3個。後經檢驗,其中2個瓶子所裝液體檢出汽油成分。

2018年10月23日,經南安市價格認定局鑑定,被害人房屋被燒損失為28141元。

法院審理

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因形跡可疑而被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結合被告人王某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對被告人王某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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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周遠紅、謝希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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