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2月28日,CAS宣佈,由於孫楊拒絕接受IDTM檢測中, WADMA勝訴,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裁決結果宣佈後,孫楊表示“自己很清白”,對仲裁已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孫楊被處罰主要依據:《WADA世界反興奮劑條例》《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等。

先讓我們瞭解一下,CAS, WADA,IDTM,以及下文出現的FINA究竟是什麼?

CAS:國際仲裁法庭:又譯為國際體育仲裁庭,是一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該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洛桑,在紐約和悉尼設有分院,同時在奧運會期間會設立特別法庭。時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先生提出了建立一個解決體育糾紛的機構的建議,因而CAS得以在1984年建立,並作為國際奧委會的一個下屬機構。

WA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發起成立的獨立國際組織。總部位於加拿大蒙特利爾。於1999年11月10日在瑞士洛桑成立。它對興奮劑的各個項目檢測方法制定了統一的標註。WADA在國際仲裁法庭上針對孫楊的上訴,聲稱孫楊是有意拒絕接受採樣並且請求對孫楊做出至少2年至多8年的禁賽懲罰。

IDTM: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是FINA授權的興奮劑檢查樣本採集機構。受顧於WADMA。1991年成立於瑞典斯德哥爾摩。IDTM的成立最早是為國際田徑聯合會(IAAF)服務,以限制當時氾濫的藥物使用情況。IDTM本是其創始人Staffan Sahlström旗下的一傢俬營企業,因被國際田聯看中,負責國際田聯賽外檢測項目(Out-of-Competition)。在IDTM官網上可以看到,雖然其在全球100多個國家開展業務,但都是通過在當地招募的興奮劑檢測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s (DCOs)完成,在多數國家並沒有設立專門機構。從招募流程和要求上看,DCO存在一定程度的兼職性質。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2018年9月4日晚孫楊接受檢測時,三位檢測官會穿著隨意,缺乏專業度。因為可能本身就是臨時招募的。

FINA:國際泳聯(: 國際游泳聯合會,簡稱國際泳聯,是一個負責管理游泳類水上運動的國際體育組織,1908年成立於英國倫敦,總部設在瑞士洛桑。國際游泳聯合會所管理的運動項目包括游泳、跳水、花樣游泳、水球和公開水域游泳。

\\孫楊事件回顧:

2018年9月4日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檢查人員對孫楊進行了抽血檢查。抽血,由於血檢官和尿檢官未出示相關資質和授權,孫楊方拒絕接受進一步檢查,並要求檢查官留下已採集的血樣。當晚的檢查是在浙江孫楊住宅進行的,檢查團隊包括一名主檢官、一名尿檢官和一名血檢官。

因為主檢官持有授權文件,孫楊最初並未對檢查產生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他發現尿檢官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著短袖、短褲和拖鞋,懷疑不是專業人士,便要求其出示相關證件。孫楊認為尿檢官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遂拒絕其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尿液取樣因此無法進行。在血檢官出示護士資格證後,孫楊接受了抽血,血樣被放在安全容器中。隊醫聞訊趕到後,認為血檢官的證件也不符合興奮劑檢查資質要求,因此隊醫表示血檢官之前採集的血樣不能帶走。同在現場的孫楊母親經打電話給有關領導後,找來小區保安用錘子砸碎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將血瓶與外包裝“分離”。收集的血樣因此未能被帶走送往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證實驗室,而是保留在孫楊隊醫手中。

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隨後向國際泳聯報告:“孫楊暴力抗檢”。

2018年9月4號晚上,國際泳聯授權的興奮劑檢測機構IDTM公司選派4名檢測人員來到孫楊杭州的家中進行賽外藥檢。孫楊由於對檢測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心存疑惑,因為沒有完成檢驗。IDTM隨後向國際泳聯報告,稱孫楊“暴力抗檢”。

2018年11月1號,國際泳聯FINA在瑞士洛桑舉行聽證會,並在2019年1月3號判決孫楊不存在興奮劑違規行為。隨後,FINA受到了世界多地反興奮劑者的炮轟.19年在韓國光州第18屆FINA世界游泳錦標賽上,孫楊在400米自由泳擊敗了強勁對手、澳大利亞人馬克·霍頓,隨後在頒獎儀式上發生了令人瞠目結舌的一幕,霍頓拒絕與孫楊同臺領獎,這一事件當時在世界泳壇也造成很大的影響。

2019年3月12號,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滿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

2019年11月15號,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起訴孫楊和國際泳聯的聽證會在瑞士舉行,長達十二小時的聽證過程進行了全球直播。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佈,國際反興奮劑組織WADMA勝訴,孫楊被禁賽8年。

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孫楊微博截圖,但是另人費解的是包括這條還有其它幾條有關此次事件的微博都系被孫楊刪除。

孫楊被處罰是否因使用興奮劑?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孫楊服有沒服用並不重要,如果服用了就要接受WADA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嚴懲,現在被懲罰不是因為使用興奮劑,而是暴力抗檢。

仲裁法庭上孫楊及其團隊認定:

孫楊和他的律師團隊在聽證會上指出參與當天檢查的人員存在多項違規做法,其中包括沒有相關資質證明、非法跨區採血、要求給孫楊拍照等等。而在聽證會結束後,孫楊通過新華社等渠道展示了更多的證據,比如尿檢官中有一人是建築工人等等。

但是聽證會上,檢測人員並沒有出席,孫楊也沒能播放當天的視頻等證據。因為CAS認為,孫楊因故拒絕被檢事實成立,其事實孫楊方也承認,因此現場視頻無需查看,檢測人員無需到場。用一句話總結就是:由於認為檢測程序違法所以拒絕接受檢查。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主張:

WADA一再強調的,檢測授權是真實的,主檢官是真實的,三名檢測人員也確實是前去履行檢測職責,因此檢測並不是虛假的。根據ISTI規則,採樣人員中只要有一位具備授權資質即可,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而孫楊作為接受過上百次檢查的運動員,即使對檢查官的資質產生懷疑,孫楊也可以後續提出異議,而不是選擇摧毀血樣。

孫楊干擾採樣的行為不具備極其具有說服力的理由違反反興奮劑條例。鑑於客觀上檢測程序確實存在瑕疵,WADA採取的策略是保檢測行為而承認規則不夠完善,從而強調檢測人員是依規履職,即使存在瑕疵也是由於規則不完善,但不完善的規則仍然是規則,運動員仍然應當遵照執行。”用一句話總結就是:雖然孫楊方認為程序有所謂的瑕疵,但是即使如此,檢查是真實的,拒絕檢查就是暴力抗法。

爭議焦點:

本案中形成了如下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檢測程序是否存在違規;二是如果檢測程序存在瑕疵,那麼這種瑕疵是否足夠嚴重,以至於導致了孫楊無法接受檢測和提供樣本,從而可以推翻孫楊違規的初步判定。

究竟檢測是否存在嚴重瑕疵?

“在反興奮劑領域,運動員接受檢測是不附任何條件的。”針對孫楊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範銘超撰文指出,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運動員應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無條件地接受興奮劑檢測,並且對逃避、抗拒檢測的運動員可以處以與使用興奮劑者同等嚴厲的處罰,從而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一般認為,在反興奮劑領域中,運動員無條件接受檢測是原則,即使對程序有異議,仍然應當先檢測,後質疑。只有在極端情形下,檢測程序才會自始無效。例如如果檢測人員從未得到授權,是假冒行為,運動員自然無需接受檢測。但本案中,即使質疑兩名助理的檢查資質,孫楊並不否認對主檢官身份資質和其它檢測人員前去履職這一事實的真實性。應當注意的是,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文件的規定,退出檢測並拒絕提供檢測樣本並不是運動員可以援用的對檢測程序表達異議的合法方式。相反,退出檢測卻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的逃避、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測的表現形式。一旦發生上述情況,仲裁庭只能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罰,無論孫楊的動機是不是為了抗議程序瑕疵。”範銘超指出。

通過以上你已經對仲裁庭如果判罰有了有個基本判斷。讓我們一起看看,仲裁的判罰觀點。

仲裁庭認定:

仲裁報告中寫道,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礙任何興奮劑控制的程序。仲裁小組認為負責孫楊興奮劑檢測的人員符合所需要的資質。而仲裁組也給出了理由,他們認為運動員可以在提供血樣,保證檢驗機構保留完整樣本後,再質疑檢測人員的資質。而如果在反覆提示和警告後果之後,依然破壞樣本容器,不給後續檢測留任何機會,那就是違反反興奮劑條例。

仲裁組考慮到孫楊曾經在2014年有過一次違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因此根據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10.7.1,對運動員的第二次違規,處以8年的禁賽。

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喬新生在檢察日撰文: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文中指出:過去我們在國際競技體育比賽宣傳方面存在許多誤區,導致一些運動員對自己的行為產生一些錯誤的認識,今後應當加以糾正。國際競技體育比賽只是商業活動,因此,勝負都是常事。只要運動員遵守國際競技體育比賽的規則,積極拼搏,爭取最好的成績,那麼,運動員就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如果把個人的榮辱和國家捆綁在一起,那麼最終必然會進退失據。每個公民都應該儘可能地為自己國家服務,但是,如果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就有可能使國家形象受到損害。真誠地希望中國新聞媒體宣傳國際競技體育比賽項目的時候,能夠保持平常心,不要總是把運動員的榮辱和國家的榮辱聯繫在一起。既然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沒有規定飛行檢查的次數,也沒有規定所有參與人員都必須獲得專門的授權,那麼,運動員就應該積極配合國際反興奮劑調查機構的飛行檢查,如果態度粗暴,干擾調查,那麼最終必然會自食其果。

說說孫楊的問題可能是:

眾所周知,作為一名體壇明星的孫楊自從被人們熟知以來,就一直爭議不斷。從無證駕駛到與教練鬧翻,再從與巴西女運動員當眾起衝突,再到不按規定穿自己簽約代言的運動服領獎,還有與藥檢人員起衝突並砸爛自己的血樣等等。這一系列事件,都是孫楊曾經做過的飽受爭議的事件 。

有人說孫楊不應該打那麼多電話,打電話有什麼用?有人說孫楊不應該聽他媽的,有人說孫楊不應該拒絕檢測,有人說孫楊不應該授意雜碎裝血設備,也有網友說:孫楊最大的問題,是他不會像姚明一樣思考。這些都不重要了,最重要的是孫楊如何贏得接下來的起訴。

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孫楊勝算幾何?

先讓我們看看孫楊上訴的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個什麼情況?

依據瑞士聯邦憲法,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職責是:處理涉及聯邦法律、國際公法、州與州之間關係的法律的案件,各州憲法的權利管理,市鎮的自治權(以及各州賦予其它人民團體的自治權)管理,管理聯邦(或州)有關政治權利的修訂。

據有關媒體報道:瑞士聯邦法院對於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相當有限。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不會對仲裁庭對事實的認定、規則的解釋,使用及推理做出實質性的審查,而是僅限於審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自從體育仲裁法庭成立以來,翻案率僅為7%。按相關規定,除非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裁決才有可能被撤銷,即仲裁庭組成有問題、仲裁庭無管轄權、仲裁侵犯當事人的平等和聽證權,或違反瑞士公共政策。從相關數據統計來看,最近十多年來,在CAS仲裁庭受理並審結的案件中,因當事人不滿判決而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數量約佔8%。在這些上訴案例中,最終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裁決的僅為6例。

對孫楊不利的是:WADA擁有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進行審議和修改的權力。也就是說,《條例》最終解釋權歸WADA所有。當WADA認為孫楊違反《條例》時,可以想象孫楊正處於怎樣的不利地位。

對孫楊或許有利的是:儘管依據反興奮劑制度嚴格執法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識,但WADA權力幾近無限的擴張和運動員基本權利的保障之間的失衡狀態也由於反興奮劑制度的設計和執行顯得日益嚴重。因為,WADA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解釋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者,如果WADA對規則的解釋違反瑞士法,並且瑞士聯邦法院認為運動員基本權利需要也需要保護,程序正當對於反興奮劑事業同樣重要。如果有這兩點,或許孫楊也有勝算的機會,至少在理論上。

究竟孫楊清不清白?

目前,WADA和仲裁庭均認為不清白。

後續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但是不管結局如何,不可否認的是,至少從成績上來說孫楊曾經是一名成功和偉大的運動員,因為他曾為祖國贏得了很多榮耀!

從反興奮劑法制看孫楊究竟是否清白?

另外,在聽證會上WADMA律師理查德·楊對孫楊方證人的發問堪稱精彩絕倫,在短短15分鐘之內將每位證人問的啞口無言,並引導證人作出了有利於WADA主張的證言,控場能力和發問邏輯一流。作為律師或法律工作,甚至是吃瓜群眾均需要學習領會運用。

筆者在網上收集理查德·楊對證人的發問內容全文記錄於此,供大家交流學習。

以下WADMA律師理查德·楊對孫楊方證人的發問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告之刪除。

01

孫楊方證人1 —— 孫楊母親

理查德·楊:你在之前的證詞中說興奮劑主檢官在最開始的時候允許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是這樣嗎?

孫楊母親:是的,我解釋一下,在當晚12點10分左右,我打電話給了游泳隊的領隊陳浩,讓陳浩跟主檢官通話。

理查德·楊:我的問題是……

孫楊母親:我還沒說完,我想把當時的情況說一下……

理查德·楊:你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讓你澄清,興奮劑主檢官在最開始的時候允許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

孫楊母親:是的,但是……

理查德·楊:

後來主檢官又改變主意不讓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是嗎?

孫楊母親: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所以我想把當時的細節敘述一遍。

理查德·楊:你的律師會給你機會,現在你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就可以。當時是不是孫楊一個人從衛生間出來,這個時候主檢官開始對孫楊的行為提出反對,你就開始阻止孫楊不要再一個人去衛生間了,是這樣嗎?

孫楊母親: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我想請仲裁和律師讓我把當時的情況敘述一下。

理查德·楊:我的時間很有限(只有15分鐘)。

孫楊母親:因為主檢官提供的證詞跟視頻不一樣,所以我要求在仲裁庭把情況說清楚。

理查德·楊: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你會聯繫警察對嗎?

孫楊母親:所以這個問題跟尿檢的時間是一樣的,所以請仲裁庭讓我花幾分鐘說完。我們有視頻,而主檢官提供的證詞跟視頻嚴重不符,所以我想說清楚。

理查德·楊:我已經說過了,孫楊的律師會給你時間。你是不是提到了會打電話給警察?

孫楊母親:我是說我會報警,因為當時主檢官同意孫楊去衛生間。

理查德·楊: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主檢官要把血樣帶走是嗎?

孫楊母親:他要把檢查的外包裝(瓶子)帶走。

理查德·楊:你在陳述中說的是血樣,對嗎?

孫楊母親:不是,他說要帶走,但是巴震告訴他不行啊。

理查德·楊:巴震對這個主檢官的要求表示強烈反對,是嗎?

孫楊母親:是的。

理查德·楊:按照韓照歧的意見請示的,是嗎?

孫楊母親:是的,是韓照歧給巴震打電話的。

理查德·楊:你找到了打開玻璃瓶的工具是嗎?

孫楊母親:沒有找到。主檢官說要把瓶子帶走,他建議我們把瓶子和血樣分離。

理查德·楊:你說你兒子和小區保安走到房子外面把玻璃瓶打碎是嗎?

孫楊母親:不是的。這是一份未經授權的抽血,不是興奮劑檢查的血。然而在主檢官的要求下,血檢官說從下面敲一下可以把瓶子拿出。我覺得是他們指示我們這樣做的。

理查德·楊:我的問題是,孫楊和保安出去的時候,孫楊打開手機照明以保證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時候不會毀掉血樣的管子是嗎?

孫楊母親:不能用打碎,從一開始我們就是分離。

理查德·楊:如果把血樣毀壞的話就會違規是嗎?

孫楊母親:我不認為違規,是主檢官讓我們分離,而且他們本身就不具備資質,他出示的證件完全不具備資質。

理查德·楊:你的證詞提到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之後,主檢官要求對瓶子和血樣進行拍照,巴醫生又提出反對,是嗎?

孫楊母親:是的,那是……(被打斷)

理查德·楊:你的兒子把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了是嗎?

孫楊母親:我認為檢查官完全歪曲事實,那個檢查單就放在孫楊面前,孫楊檢查完拿走,我認為是很正常的。

理查德·楊:孫楊在現場撕碎檢查單的這個事實,當時在場的所有人都承認,並且未提出異議,對嗎?

孫楊母親:不是的,因為檢查單就在孫楊面前,所以我覺得很正常。跟主檢官說孫楊去搶檢查單是完全不一個意思,跟事實完全不符。

【注】

一、在此次發問中,理查德·楊的發問主要暗含讓孫楊的母親確認

1. 孫楊在多次獨自一人去洗手間前;

2. 孫楊存在不讓檢查官帶走血樣、讓保安打碎玻璃瓶、撕碎檢查單等事實行為。

二、理查德的問題多是封閉式的問題,即“是/不是”,而孫楊母親卻想進行開放式的回答,但被理查德多次打斷。孫楊母親可能由於不熟悉規則,其回答閃爍其詞,未能正面及合理解釋孫楊的“異常行為”,容易給仲裁員留下逃避直接回答問題的不好印象。

02

孫楊方證人2 —— 韓照歧(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

理查德·楊:巴醫生在電話中告訴你主檢官要帶走血樣是嗎?

韓照歧:是的。

理查德·楊:然後你要求再一次跟主檢官通話,要求不能帶走血樣是嗎?

理查德·楊:也就是說你清楚孫楊已經提供血樣了是嗎?

理查德·楊:你是不是也清楚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上面明確寫著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韓照歧:我想說的是……他問的是什麼問題?(翻譯再重複一遍之後)我不是很清楚。

理查德·楊:那你現在知道,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這個事實了是嗎?

韓照歧:你現在告訴我了。

理查德·楊:那你之前一直不清楚?

韓照歧:有沒有籤相應的文件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孫楊被一個沒有資質的人抽了血,它不能夠作為興奮劑檢測的血樣。

理查德·楊:你對國際興奮劑檢查標準熟悉嗎?

韓照歧:我還是熟悉一些的。

理查德·楊:那你知不知道標準中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就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韓照歧:那是要具有血檢官資質的人授權之後才能成為興奮劑血樣。

理查德·楊:你告訴巴醫生血樣不能夠被帶走,是嗎?

韓照歧:我再強調一遍,要具有血檢官資質的人授權之後才能成為興奮劑血樣。

理查德·楊:你到底是不是兩次跟巴醫生強調,血樣不能夠帶走?

韓照歧:我是說這不是興奮劑血樣,所以不能夠被帶走。

理查德·楊:你說了兩遍對嗎?

理查德·楊你曾經接受過反興奮劑知識的訓練對嗎?

韓照歧:是的,我們中國非常重視反興奮劑知識教育,我們經常開展反興奮劑教育。

理查德·楊:你提到的這些培訓是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提供的,對嗎?

理查德·楊: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沒有必要根據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程序來工作?

韓照歧:中國反興奮劑中心也是按照WADA的標準來執行的,沒有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單獨的標準。

理查德·楊:你是否清楚WADA會給每一個檢查官頒發個人獨立的證件?

理查德·楊:但這不是國際標準的要求,國際標準未要求必須給每位檢查官頒發證件。

韓照歧:國際標準是要求檢查官要接受培訓和授權,否則不能開展。

理查德·楊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並沒有要求給陪同員發資格證,你知道嗎?

韓照歧:那我們怎麼確認他們的資格?

一、在此次發問中,理查德·楊的發問主要暗含想讓證人韓照歧確認

1. 孫楊已被採集了血樣,而該血樣依照標準應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2. 孫楊已簽署檢查單並知悉了拒絕檢查的後果。

3. 根據ISTI規則,只要主檢查官具備資格證即可。

二、理查德·楊在這場發問中,先以事實問題作鋪墊(如先確認證人接受過訓練、熟悉規則),然而再引出發問的真正核心問題(如“是否知道規則中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成為檢查方財產?”),讓證人進退兩難,如果回答“不知道”,則與之前的證言相矛盾;如果回答“知道”,則正是理查德·楊想要的回答。

03

孫楊方證人3 —— 陳浩(中國游泳隊副領隊)

理查德·楊:在之前的證言中提到,你會給隊員做反興奮劑教育對嗎?

陳浩:是的。

理查德·楊:你在當時和檢查官通電話了是嗎?

理查德·楊:當時你和檢查官說要有資質和授權才是有效的檢查是嗎?

理查德·楊:這個興奮劑檢查官有IDTM的證明,是嗎?

陳浩:是的。與我通電話的主檢查官有資質證書,但是陪同的血檢官只有護士證,尿檢官只有身份證。

理查德·楊:我只是確認,你當時跟主檢察官在電話中說,要麼提供檢查官資質證書,要麼是國際泳聯的授權書,二者提供一個,是嗎?

理查德·楊:那麼這個興奮劑檢查官是有證明的對嗎?

陳浩:我要說明一下……

理查德·楊:我的問題是。你知不知道他有IDTM的資質?

陳浩:是的,我知道。

理查德·楊:你是不是更正了興奮劑檢查官的用詞,不應該用“拒檢”這個詞?

理查德·楊:你當時在電話中是不是說,如果檢查官堅持用“拒檢”的話,會遭到解僱?

陳浩:不是這個意思。

理查德·楊:但你在證詞中是這樣講的,是嗎?

陳浩:翻譯是有失誤的。我是舉個例子說中國有個人用了“拒檢”這個詞被解僱了。

理查德·楊:告訴他這個事情了是嗎?

陳浩:是的,我是善意提醒。

理查德·楊:因為檢查官跟你說孫楊可能會面臨拒檢的後果,所以你跟檢查官提了這個事情,是嗎?

陳浩:不是。

理查德·楊:你對興奮劑檢查單熟悉嗎?

陳浩:熟悉。

理查德·楊:興奮劑檢查單上有無說明拒絕檢查的後果?

陳浩:我不清楚。

【注】

一、在此次發問中,理查德·楊的發問主要暗含想讓證人陳浩承認

1. 興奮劑主檢查官具備資質。

2. 證人曾在電話交談中,存在用語言威脅檢查官的行為。

3. 興奮劑檢查單上已註明拒絕檢查的後果。

二、證人雖然沒有直接承認,但他的回答已經讓仲裁確信其存在用語言威脅興奮劑檢查官的行為。

04

孫楊方證人4 —— 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

理查德·楊:你從2007年就做了孫楊的隊醫?

巴震:大部分是的。

理查德·楊:你跟孫楊有很好的個人關係是嗎?

巴震:是的,我們合作時間很長了。

理查德·楊:你曾經親自陪同孫楊接受過很多次興奮劑檢查對嗎?

巴震:是的。

理查德·楊:是不是從2007年-2018年?

巴震:差不多吧,2008年之後我休息了一段時間,2010年之後又重新合作了。

理查德·楊:所以從2010-2018年你陪同孫楊接受過若干次興奮劑檢查對嗎?

理查德·楊:你會不會給他關於興奮劑檢查的建議?

巴震:是的,我就在邊上看著,看他有沒有失誤之類,然後提供7天的用藥。

理查德·楊:你自己曾經出現了興奮劑違規行為,給孫楊提供興奮劑用藥建議,你覺得合適嗎?

巴震:我可以解釋一下嗎?

理查德·楊:我沒有時間,孫楊的律師會給你時間。在你陪同時期,有多少次是由IDTM檢查的?

巴震:這我不知道,我記不得。

理查德·楊:是不是有別的興奮劑檢查的時候,也是由IDTM檢查的?

巴震:不清楚。

理查德·楊:在陪同當中,有無曾對興奮劑檢查提出過異議?

巴震:有一次IDTM公司也是沒有身份證明,孫楊提出了抗議。

理查德·楊:雖然那次孫楊提出了異議,但那次孫楊還是配合檢查了對嗎?

巴震:是的,他還是配合了檢查,並在檢查單上提出了抗議。

理查德·楊:謝謝。你在跟孫楊通話之後,你跟孫楊說血樣不能拿走對嗎?

巴震:是的,韓主任說的。

理查德·楊:你跟主檢查官再次強調血樣不能拿走對嗎?

理查德·楊:是不是你反覆強調血樣不能帶走之後,你和主檢查官開始討論有無可能把外包裝玻璃瓶打開?

巴震:主檢查官說她要把外包裝帶回。

理查德·楊:這個討論是你強調血樣不能帶走之後,才討論把外包裝分離是嗎?

巴震:是的,我又重申我要把血樣留下。

理查德·楊:當晚你是不是看到運動員把血樣拿給了保安?

巴震:是血檢檢查官把瓶子遞給我,然後我從看了瓶子下面,可以把血液取出來。

理查德·楊:運動員說的是他隨手拿著血樣。跟你說的不一樣?

巴震:血檢檢查官看了之後拿給運動員。

理查德·楊:之前的證言說你隨手拿著。

巴震:那是保安來之前。

理查德·楊:那不就是運動員在這個事件的先後順序出現問題?

巴震:保安過來了,我遞給了瓶子然後試圖打開。

理查德·楊:當保安把瓶子從外面帶回到房間的時候,主檢查官堅持要拍照,是嗎?

巴震:不是記得很清楚。

理查德·楊:孫楊和他媽媽證詞中都提到,你強烈反對拍照對嗎?

巴震:是的,我記起來了。

【注】

一、通過理查德·楊的犀利發問,孫楊隊醫巴震直接承認:孫楊此前曾遇到過興奮劑檢查官沒有證件的情況,但當時孫楊還是配合了檢查並按規則在檢查單上提出抗議。該回答相當於反向證明了孫楊本次的拒檢行為不具有合理性、極其“反常”。

二、巴震對主檢查官堅持要拍照回答中出現了前後矛盾的情況,給仲裁員留下不誠實的印象。

三、可從該次發問中看出,巴震並未做好充足的應對準備,一步步地陷入了理查德·楊的發問“圈套”。

05

孫楊方證人5 —— 裴洋(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

理查德·楊:你在證詞中說,認可護士擁有有效的證件對嗎?

裴洋:是的。

理查德·楊:但是你又說這個資質不能從運動員身上採取血樣對嗎?

理查德·楊:你給出個人意見,認為這屬於一個犯罪行為,雖然中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嗎?

裴洋:是的,我說的是即使你有護士證,但沒有出示的話,也是沒有資格的。

理查德·楊:你說個人有權要求護士出示資質證對嗎?

理查德·楊:如果護士後期出示的話,是可以的是嗎?

裴洋:不,我的意思是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護士的註冊地是在上海,但她是在杭州採取血樣,這是違法的。

理查德·楊:只要出示資質的照片或者複印件就可以,是嗎?

裴洋:不行,必須要原件。

理查德·楊:所以複印件也不可以?這方面操作的程序你熟悉嗎?

裴洋:不熟悉。

理查德·楊:你是否熟悉血檢單位?

理查德·楊:你知道血檢單位有規定可以不需要出示護士的原件嗎?你是否認為只要沒有出示原件就是違法行為?

裴洋:我只是認為可能造成違法,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中國的刑事法律非常複雜。

理查德·楊:也就是有這個可能?每次採集血樣不出示原件就會去坐牢?

裴洋:

我不是指每次,要根據具體情況。

理查德·楊:你在一篇新聞報道中提到中國的法律條文,關於護士登記註冊的行政管理規定……

裴洋:在我的報道中沒有提到。

理查德·楊:你知道護士當晚沒有執業證書的照片?

裴洋:我不知道。

理查德·楊:你知不道當晚是否有人要求查看原件?

理查德·楊但你卻做出了一個判斷,認為護士的行為構成犯罪?

裴洋:我只是認為需要去檢測。

理查德·楊:然後你就認為這構成犯罪?

裴洋:是的,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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