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開創了人類歷史上一個全新的國家

今天的美國軍艦縱橫四海,財力富甲天下,影響力遠播全球,雖然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險以來,“美國衰落論”此起彼伏,但這個世界上唯一超級大國的實力卻是他國所難以企及的。

不過,兩百多年前,剛剛獨立的美國距離“世界霸主”還十分遙遠,此時的美國尚未開化屬於蠻荒之地,當時的美國只不過是一個佔有北美東海岸狹長地帶,領土面積不過83.56萬平方公里,人口不到280萬,只有500多人海軍陸戰隊的“蕞爾小國”。

不僅如此,在獨立前的100多年裡,這13個英國殖民地的經濟一直依附大英帝國。無論是北部的工商業、中部的農業、南部的種植業,都是嚴重依靠英國,離開了英國,這個百業待興的國家幾乎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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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在弗吉尼亞種植菸草

更糟糕的是,美國的生存環境也不安全,在獨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受到英法的直接威脅,英國從未放棄捲土重來的打算,不時在海上和陸上上美國製造摩擦和糾紛;法國不甘心退出北美大陸,甚至打算取代日益衰弱的西班牙成為這片領土的主人。

然而,就是這個看似危機四伏的國家,卻開啟了堪稱“石破天驚”的政治探索,創造了若干個“世界之最”:

天下為公

在美國獨立之前,無論是歐洲的“君權神授”,還是東方世界的“受命於天”,在這種語境下,家國是不分的,所謂的國就是統治者的家。在這個“家”中,即統治者有權主導一切,包括被統治者的生命,而被統治如果反抗則是謀反,大逆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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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

然而,美國的締造者們則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要推翻這些“天經地義”的說法。早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他們就宣稱: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

美國的建國者似乎也與歷史上的“造反派”有所不同,這些北美獨立戰爭的參與者曾是大英帝國的子民,獨立實際上就是推翻英王派駐在殖民地的總督政府。但是,他們要的並不是“殺了皇帝,奪了鳥位,自己當皇帝”。

這些建國者要建立的新國家既不屬於某個“家”,也不屬於征服者或者勝利者,而屬於合眾國的人民。這就是西方政治學中所說的“民主”,中國近代開眼看世界的偉大先驅之一的徐繼畬用“天下為公”來形容它。

代議制民主

在啟蒙運動中,伏爾泰、盧梭、孟德斯鳩等為“民主”找到了法理上的依據,但就是連他們本人對“民主”的理念能否成為現實、如何變成現實都深感困惑和疑慮。即便是早期建立議會制度的英國,也依然保持國王作為國家元首,實行君主立憲的“虛君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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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

美國人另闢蹤蹊徑找到了另一條實現民主之路——“代議制民主”,即讓公民選舉代表,由代表來行使決策權。換言之,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即統治者只是國家權力的使用者。人民通過選舉來賦予那些擔任公職者權力的使用權。被推選者作為選民的代表行使公共權力,並受到選民的監督,以真正體現“天賦人權”。依據這種思想,掌握最高權力的公職人員必須由民眾選舉產生。

這種選舉方式被稱為“有限的大眾政治”。當然,再怎麼有限,都源於大眾。眾議院是大眾直接選舉產生的機構,參議員則是由人民間接選舉(因為州立法機構是大眾直接選舉產生),總統的選舉方式雖然特殊,但歸根到底還是靠人民票選產生的。

在“代議制民主”下,國會和政府機構只是個僱工,幹得好就接著幹,幹不好到點走人。怎麼算幹得好壞,這個執政者自己說了不算,要由手執選票的公民來決定。從此以後,美國曆屆政權更迭,不需要政變那樣“砍人頭”,只需要按規矩“數人頭”便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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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

唯一例外的是聯邦法院。大法官們不靠選舉產生,因為司法機構不屬於代議機構,而是法治的捍衛者,它的責任是牽制選舉產生的政府機構,避免在實踐中出現“多數人的暴政”。

在如此大規模的國土上實行代議民主和三權分立,通過民眾定期選舉來產生政府首腦和立法機構,並與司法機構相互制衡,對當時世界上延續數千年的“君權神授”、“受命於天”的政府體制,無疑是個創舉。

保障民權

自古以來,不管東方、西方,人類社會千百年來幾乎都是清一色的臣民社會,所有百姓都是臣民。臣民社會的文化是“義務文化”,臣民沒有權利,只有義務,主要表現就是“服從”,說白了都是最高統治者的奴僕。

美國的誕生,是人類人*權歷史上一個里程碑的事件,標誌著“保障民權”成為國家的義務。此前歷史上幾乎所有的統治都是千方百計維護統治者的權威和統治而構建出來的政治體制,而美式政治恰恰相反,它體現的是政府要為民眾服務,同時禁止濫用公權力來侵犯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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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

為了進一步限制聯邦政府權力,強化對個體權利的憲法保障,1792年,美國通過十條憲法修正案,即後世所稱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在確定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時,並不是以肯定式的“列舉”方式來規定公民權利,而是通過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宣告公民權利。

為什麼要用一種“否定性”的語態對政府權力的邊界作出規定?這其實體現的是一種天賦人*權的思想。因為如果以肯定式的列舉來規定個人的基本權利,其本質是這些權利是立法者賦予民眾的,因為憲法和法律規定了這些權利,所以人們才享有這些權利。比如因為憲法規定了自由權,所以人才有自由權。

但是從根本意義上來說,權利應該優先於憲法和法律,不是因為制定了憲法人民才獲得了權利,而是因為人民有權利並且要保障這些權利,才需要制定憲法。這樣也意味著:美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不需要政府通過法律來“賜予”,相反,政府不能越界去侵害公民的權利。

1788年,美國製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人類歷史上依法治國的先例。

合眾為一

18世紀的世界舞臺上,主要的國家形式為帝國、君主國、王國,它們實行著不同程度的中央集權制,即中央政府壟斷了國家的所有權力。

此外,還有一種不太流行的權力組織形式,那就是邦聯制。邦聯制就是國家之間的聯盟,其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才是共同發展。邦聯層面通常只有一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司法部門,而且在對外方面也沒有完整的權力。

1783年美國獨立,實際上是由13個“主權國家”所組成的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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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總統

到了1787年,在費城召開的憲法會議上,各州代表們創造出聯邦制。聯邦制就是各州放棄一部分權力,比如國防和發行貨幣,州政府保留公共教育和社會治安,而徵稅和借款是雙方都有的權力。

可以說,聯邦體制下的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擁有主權,州長不由總統任命,聯邦有憲法,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各州要繳納聯邦稅,相當於國稅,同時各州也收取自己地方稅。

在建國之初,立憲會議的參與者們就注意到聯邦與州兩級政府發生衝突的可能性,特別是在利益重疊的領域。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情況,他們使美國憲法具有高於州法的地位,如果聯邦政府行使的憲法權力與州政府的合法行為發生衝突,那麼聯邦的權力至上。而州與州之間的關係則是平等的。通過羅列州與州之間的相互義務,美國憲法奠定了州與州關係的基本原則,使得新加入聯邦的州與最早組成聯邦的州地位平等。同時,通過給予各州在美國參議院同等數量的議員席位,使各州在聯邦政府中有平等代表。

這是建國者們的一種創造性設計:通過中央和地方的“垂直分權”,將全國性權力授予中央,與地方發展有關的權力劃歸州政府,這種縱向的制衡體制是一種雙重製約,旨在制約中央政府,使其難以濫用權力施行暴政的同時,也希望能夠避免地方政府出於私心企圖獨立分裂國家。

美國為全世界提供了另一種組織政府的選擇方式,打造並引領人類進入了一個全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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