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一个全新的国家

今天的美国军舰纵横四海,财力富甲天下,影响力远播全球,虽然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险以来,“美国衰落论”此起彼伏,但这个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实力却是他国所难以企及的。

不过,两百多年前,刚刚独立的美国距离“世界霸主”还十分遥远,此时的美国尚未开化属于蛮荒之地,当时的美国只不过是一个占有北美东海岸狭长地带,领土面积不过83.56万平方公里,人口不到280万,只有500多人海军陆战队的“蕞尔小国”。

不仅如此,在独立前的100多年里,这13个英国殖民地的经济一直依附大英帝国。无论是北部的工商业、中部的农业、南部的种植业,都是严重依靠英国,离开了英国,这个百业待兴的国家几乎无法生存。

美国: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一个全新的国家

美国人在弗吉尼亚种植烟草

更糟糕的是,美国的生存环境也不安全,在独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英法的直接威胁,英国从未放弃卷土重来的打算,不时在海上和陆上上美国制造摩擦和纠纷;法国不甘心退出北美大陆,甚至打算取代日益衰弱的西班牙成为这片领土的主人。

然而,就是这个看似危机四伏的国家,却开启了堪称“石破天惊”的政治探索,创造了若干个“世界之最”:

天下为公

在美国独立之前,无论是欧洲的“君权神授”,还是东方世界的“受命于天”,在这种语境下,家国是不分的,所谓的国就是统治者的家。在这个“家”中,即统治者有权主导一切,包括被统治者的生命,而被统治如果反抗则是谋反,大逆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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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然而,美国的缔造者们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要推翻这些“天经地义”的说法。早在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他们就宣称: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美国的建国者似乎也与历史上的“造反派”有所不同,这些北美独立战争的参与者曾是大英帝国的子民,独立实际上就是推翻英王派驻在殖民地的总督政府。但是,他们要的并不是“杀了皇帝,夺了鸟位,自己当皇帝”。

这些建国者要建立的新国家既不属于某个“家”,也不属于征服者或者胜利者,而属于合众国的人民。这就是西方政治学中所说的“民主”,中国近代开眼看世界的伟大先驱之一的徐继畬用“天下为公”来形容它。

代议制民主

在启蒙运动中,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为“民主”找到了法理上的依据,但就是连他们本人对“民主”的理念能否成为现实、如何变成现实都深感困惑和疑虑。即便是早期建立议会制度的英国,也依然保持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实行君主立宪的“虚君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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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

美国人另辟踪蹊径找到了另一条实现民主之路——“代议制民主”,即让公民选举代表,由代表来行使决策权。换言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即统治者只是国家权力的使用者。人民通过选举来赋予那些担任公职者权力的使用权。被推选者作为选民的代表行使公共权力,并受到选民的监督,以真正体现“天赋人权”。依据这种思想,掌握最高权力的公职人员必须由民众选举产生。

这种选举方式被称为“有限的大众政治”。当然,再怎么有限,都源于大众。众议院是大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参议员则是由人民间接选举(因为州立法机构是大众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选举方式虽然特殊,但归根到底还是靠人民票选产生的。

在“代议制民主”下,国会和政府机构只是个雇工,干得好就接着干,干不好到点走人。怎么算干得好坏,这个执政者自己说了不算,要由手执选票的公民来决定。从此以后,美国历届政权更迭,不需要政变那样“砍人头”,只需要按规矩“数人头”便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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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

唯一例外的是联邦法院。大法官们不靠选举产生,因为司法机构不属于代议机构,而是法治的捍卫者,它的责任是牵制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避免在实践中出现“多数人的暴政”。

在如此大规模的国土上实行代议民主和三权分立,通过民众定期选举来产生政府首脑和立法机构,并与司法机构相互制衡,对当时世界上延续数千年的“君权神授”、“受命于天”的政府体制,无疑是个创举。

保障民权

自古以来,不管东方、西方,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几乎都是清一色的臣民社会,所有百姓都是臣民。臣民社会的文化是“义务文化”,臣民没有权利,只有义务,主要表现就是“服从”,说白了都是最高统治者的奴仆。

美国的诞生,是人类人*权历史上一个里程碑的事件,标志着“保障民权”成为国家的义务。此前历史上几乎所有的统治都是千方百计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而构建出来的政治体制,而美式政治恰恰相反,它体现的是政府要为民众服务,同时禁止滥用公权力来侵犯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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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

为了进一步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强化对个体权利的宪法保障,1792年,美国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即后世所称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在确定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时,并不是以肯定式的“列举”方式来规定公民权利,而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宣告公民权利。

为什么要用一种“否定性”的语态对政府权力的边界作出规定?这其实体现的是一种天赋人*权的思想。因为如果以肯定式的列举来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其本质是这些权利是立法者赋予民众的,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这些权利,所以人们才享有这些权利。比如因为宪法规定了自由权,所以人才有自由权。

但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权利应该优先于宪法和法律,不是因为制定了宪法人民才获得了权利,而是因为人民有权利并且要保障这些权利,才需要制定宪法。这样也意味着:美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不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来“赐予”,相反,政府不能越界去侵害公民的权利。

1788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依法治国的先例。

合众为一

18世纪的世界舞台上,主要的国家形式为帝国、君主国、王国,它们实行着不同程度的中央集权制,即中央政府垄断了国家的所有权力。

此外,还有一种不太流行的权力组织形式,那就是邦联制。邦联制就是国家之间的联盟,其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邦联层面通常只有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而且在对外方面也没有完整的权力。

1783年美国独立,实际上是由13个“主权国家”所组成的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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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总统

到了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宪法会议上,各州代表们创造出联邦制。联邦制就是各州放弃一部分权力,比如国防和发行货币,州政府保留公共教育和社会治安,而征税和借款是双方都有的权力。

可以说,联邦体制下的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主权,州长不由总统任命,联邦有宪法,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各州要缴纳联邦税,相当于国税,同时各州也收取自己地方税。

在建国之初,立宪会议的参与者们就注意到联邦与州两级政府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利益重叠的领域。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法的地位,如果联邦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为发生冲突,那么联邦的权力至上。而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则是平等的。通过罗列州与州之间的相互义务,美国宪法奠定了州与州关系的基本原则,使得新加入联邦的州与最早组成联邦的州地位平等。同时,通过给予各州在美国参议院同等数量的议员席位,使各州在联邦政府中有平等代表。

这是建国者们的一种创造性设计: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垂直分权”,将全国性权力授予中央,与地方发展有关的权力划归州政府,这种纵向的制衡体制是一种双重制约,旨在制约中央政府,使其难以滥用权力施行暴政的同时,也希望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出于私心企图独立分裂国家。

美国为全世界提供了另一种组织政府的选择方式,打造并引领人类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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