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編制能否調入公務員編制單位?

Ta丶黃天瑤


一、公務員和參公編制的區別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是行政編,參公和事業單位是事業編,但公務員與參公待遇是一樣的,事業編與前兩者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

1、公務員的定義

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工資收入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由國家財政撥款。公務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保險福利等也是與《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相掛鉤的。

2、參公的定義

參公是我國政府各單位政工幹部和工作人員比較口語化的一種表述,全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管理。是指對政府委託或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不屬公務員系列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單位人員要具體分析,通過中央、省兩級公務員(參公)考試正常考錄的工作人員,嚴格意義上講不是公務員,但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二、公務員和參公編制區別

參公整體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但編制上不屬於公務員的行政編,屬於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區別,參公的事業編和公務員都屬於國家財政同一撥款,幾乎在薪酬福利上沒有差別,然而一般來講參公單位比黨政機關的規格要低,晉升空間可能不如公務員大。

三、參公單位與公務員單位人員可以互調麼?

可以,只要有接收單位和你現在單位雙方的同意,一個願意放人一個願意接收就可以,我們單位就有例子,從公務員單位調到我們單位,編制就由行政編變成了事業編,還有一位同志從我們單位調走了,去了機關,他的身份很自然就由事業編變成了行政編,這也就解釋了我上面說的為什麼事業編與公務員和參公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事業編不經過考試是不可能調入這兩種單位的,而公務員和參公是可以互通的。

一句話,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度。參照公務員是跟公務員待遇接近的事業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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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能否直接調任或者晉升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過渡為公務員身份?答案是:能!

參公事業單位,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依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在崗在編的幹部身份人員,登記為參公人員。參公人員和公務員的區別:一是使用的編制不同,公務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參公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二是所在機構不同,公務員是指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參公人員是指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除此而外,其他都是一樣的:公務員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參公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資收入和結構相同,都執行的是公務員工資;個人身份都是一樣的,都是幹部身份;提拔晉升,都是職級模式。其他退休相關規定、養老保險、福利待遇、補貼都是一樣的。

因此,對於大多數省份來講,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之間都可以自由轉任。即公務員可以交流到參公事業單位任職,參公人員也可以調任、晉升到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任職。參公人員轉任到公務員崗位,身份也不需要重新登記,直接過渡為公務員。只有少數省份或者地區,公務員可以自由轉任包括參公事業單位在內的任何崗位,而參公人員要想直接轉任公務員崗位,會有一些限制,比如年齡、任職年限等,或者是程序上的限制,比如從參公過渡到公務員需要培訓、考試等,有的甚至和事業人員條件一樣。

無論是公務員轉任事業崗位,還是參公人員轉任公務員崗位,最主要的前提條件就是目標單位有空缺的編制,或者領導職數。機構編制部門規定,空編才可以進人,不允許超編調人,也不允許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也就不再參公管理,除行政執法外,絕大部分參公單位的參公屬性被取消,參公人員身份暫時保留,以待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政策出臺。雖然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隨行政職能劃轉,部分參公人員可以直接劃轉到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但是,由於黨政機關行政編制緊缺,各部門基本都沒有多少空缺的行政編制,縣區更是存在大量超編還待解決。因此參公人員想隨職能劃轉到黨政機關成為公務員,十分困難。即使正常的參公人員調任都會變成十分困難,從2018年開始正常的公務員招考,也會因為行政編制的短缺和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招考名額大幅減少。參公人員向公務員崗位的自由轉任,將成為非常困難的事情,幾乎僅僅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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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參公編制能否調入公務員編制工作?

答案是: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當然可以調入公務員部門。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多是具有行政職能、行政執法、委託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習稱參公單位。

一、參公,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簡稱;

什麼是參公,要先回答什麼是參公事業單位, 全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們習稱參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主要有以下三個類型:

(一)具有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

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原來多是具有行政職能的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在多次機構改革中,因壓縮黨政機關機構限額、精減行政編制所限,退出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序列,轉為使用事業編制,成為事業單位,仍履行原有行政職能;辦公經費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由同級財政全額撥款供養。 工作人員執行標準的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待遇等,(既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雖然使用事業編制,仍然執行國家公務;機構編制部門對其使用的事業編制,同行政編制一樣的嚴格管理。

這個類型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

1、成建制轉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行政職能。 在當前深化黨政機構改革的形勢下,全部轉為行政機關不可能,只有小部分確有需要可以。

2、行政職能劃轉行政機關,退出參公事業單位序列,這將是多數具有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 原參公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原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等;新進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執行新單位工資福利待遇等。

(二)具有行政執法、委託行政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

這個類型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走向,將予以保留,整合職能,改多系統、多部門多頭執法為綜合執法,設置綜合執法機構。

(三)中共中央黨校及各級地方黨校,中國行政學院及各級地方行政學院,中國社會主義學院及地方社會主義學院等參公事業單位。

二、國家公務員,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法律規定授權,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 國家公務員,辦公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同級財政全額撥款供養,實行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待遇及社會保險制度;使用行政編制,編制管理相當嚴格。

三、參公人員,完全按照國家公務員人事制度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同樣的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待遇等及社會保險制度,雖然使用事業編制,仍然執行國家公務;

說句大白話,就是國家公務員在事業單位工作。 與國家公務員的唯一區別,就是國家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參公人員,使用事業編制。

參公事業單位,是完全按照國家公務員人事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公務員沒有任何差別。

參公單位工作人員,說白了,就是公務員在事業單位工作。

如果是借調,沒有辦理調轉手續,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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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

答案也很簡單,就一個字——能!

如果要用三個字來回答,那是就是“當然能!”

為什麼?

作為一名體制內從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人,我熟悉參公編制和公務員編制的異同。目前來說,從參公編制到公務員編制的橋樑完全是互通的,只要有機會有需要完全隨時可以自由來回,如果一定要說限制條件,那就是進人方的公務員單位要有空編和已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用編計劃。其它就是要原單位和進人單位雙方主管部門領導同意。如果上述條件對你都不是問題,那麼,恭喜你,你可以從參公調入公務員編制了。

我身邊有一個非常鮮活的例子。我處室的一位年輕人,從基層調過來,調來時因為我們單位公務員編制沒有空編了,所以他就先進入了我們部門下屬的一家參公事業單位,用了那個參公事業編制。後來我們部門的一位老領導退休了,空出了一個公務員編制,那小夥子又從參公編制轉為了公務員編制,進入了我們處室。

所以,參公編制完全不是普通的事業編制,他是極其特別的事業編制,可以說它已經幾乎和公務員編制向同,它們之間來去的大門完全為你敞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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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工作經驗,這要結合地區和單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參公編,分為參加省公務員考試的和參加公務員過渡考試的。參加省考的是幹部身份,過渡考試過渡前有幹部和工人兩種身份。身份不同,對進入公務員體制有影響。幹部身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因改革原因原單位撤銷,整建制併入行政機關,可以轉隸到機關,參加統一過渡考試。

如這輪的黨政機構改革,涉及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比如老齡辦、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屬於撤銷整合的參公事業單位,老齡辦整建制轉到衛生健康局,職能、人員和編制整體劃轉,人員涉及兩名科級幹部和一名參公工勤人員,已完成人員轉隸,參公工勤人員繼續參公,工人身份不變。比如,抗旱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兩名參公人員屬於幹部身份,現已完成人員轉隸,等待參加過渡考試成為公務員。“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這是改革涉及人員調整的原則,同時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保障人員的身份、待遇不變。

編制內不同編制人員調整可以下行,不可以上行。公務員可以轉任參公單位在內的所有單位,而參公人員要想進入公務員序列,有很多限制,最大的限制就是沒有空編。參公編使用的是事業編制,公務員使用的行政編制。不允許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混崗。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因改革轉隸參公人員也得等待慢慢消化、自然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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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單位能否調入公務員單位?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理解。

具體來講,參公單位人員與公務員除了編制上有所區別,其他諸如待遇、發展前途等都是一樣的。雖然參公單位人員屬於事業編制,但是他們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其除編制以外的都屬於公務員的方式進行的。

現在參公單位有很多,諸如:團委、婦聯、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食藥稽查大隊等。在具體的工作安排中,也經常會出現參公單位與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混崗交叉使用的情況。

其實公務員是可以調入事業單位之中的,但事業人員想調入機關行政單位,一般達到副處級以上就可以調動,也就不存在公務員、事業編的明顯區分了,把你調入什麼性質的單位,你的編制就是啥。在基層具體執行中,有些崗位達到正科級,參公轉到公務員崗位也特許了,因此,還必須與當地的實際政策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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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愛雨小公


參公單位,全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頒佈實施後,由於受公務員編制數量的限制,個別部門管理單位、群團組織雖使用事業編制,但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因而,參公單位人員實際上是事業編制,嚴格意義上講,並不是公務員,但在錄用、晉升、考核、工資、離退等方面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我們知道,現在,嚴格控制事業單位人員調入行政單位,要想進入行政單位就得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正所謂“凡進必考”。

只有一種情況下,可以由事業單位直接調入行政單位。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也就是說,事業單位人員,如果由組織部門任命為行政單位副縣處以上職務了,就可以由事業編制轉為行政編制。

綜合所述,參公單位實際使用編制為事業編制,所以,在人事調動上也要遵循事業單位調入行政單位的有關政策規定,不能按照行政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調動來看待。

這裡可以肯定的說,除非是組織任命的縣級幹部,參公編制人員是不能調入公務員編制單位的。

我所瞭解的就是這些,歡迎大家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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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事業編制人員當然可以調入行政機關任職,在行政編制有空缺的情況下,還可以置換身份轉為公務員呢

所謂參公人員,實際上就是事業編制人員,不過這類人員不同於普通事業編制人員,他們不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而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公務員工資福利和晉升待遇。他們和公務員之間,除了一紙編制區別外,其他方面和公務員無異。

由於兩者幾無差別,很多地區已經出臺政策,實現參公人員和公務員無障礙交流,參公人員可以在行政機關有編制空缺的情況下,調入行政機關任職。反之,公務員也可以隨時調入參公單位任職。

但參公人員畢竟是事業編制,不是公務員,在很多地區從參公到行政機關仍屬於逆向流動,需要走調任程序,才能解決調動和身份問題。除此之外,因機構改革單位撤併整合,參公人員也可以隨職能劃轉分流到行政機關安置,不過,這種安置受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只是人員的單純劃轉,不會輕易改變身份。換而言之,參公人員因機構改革併入行政機關後,一般不會置換為行政編制,變為公務員,而是繼續保持參公身份。

綜上,參公人員調入行政機關在目前形勢下,並無大的障礙,只要有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有空編,完全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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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基層工作人員如事業單位職工、參公事業單位職工、輔警、招警、教師、特崗教師、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人才等一系列性質的人員,要想成為公務員,進入行政編制的途徑就只有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地方性公務員省考、選調生考試以及特殊崗位的公務員聘任。

行政單位、參公事業單位的區別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是行政編,參公和事業單位都是事業編,公務員與參公待遇是一樣的,事業編與前者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

編制不同

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有國家財政供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不具有行政編制的,都不是公務員。參公人員是事業編制人員,非行政。

原本只有公務員和事業編兩種編制,但由於一些事業單位具有行使政府相關權力的職能,但是其單位的職工卻沒有公務員身份,而編委會又不可能審批通過擴大行政編的編制,於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這一中間衍生產物就產生了。 

名稱不同

參公人員的名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從廣義上講具有公務員身份,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能算是正式的國家公務員。參公單位人員通過中央、省兩級公務員(參公)考試正常考錄,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需具備2個條件,一必須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具備了這2個條件後經過本單位申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報上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經過批准後這個單位叫做參公單位,參公單位的人員符合登記條件的,經過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登記後才能享受公務員待遇。參公的叫單位,不叫機關。

轉任不同

從行政單位調到參公單位,編制就由行政編變成了事業編;參公單位調到公務員單位,身份就由事業編變成了行政編。

參公單位人員是否不用考試就能成為行政編制人員呢?

參公人員要轉任到行政機關有些省份是允許的(如山東省),但有些省份是不允許的,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山東省,參公人員想轉任到機關當公務員要看這個單位有無多餘的行政編,而公務員轉任則無此限制。

也就是說,參公人員想轉任到行政機關,不但要象公務員一樣辦理各種轉任手續,而且還要看對方有無多餘的行政編制(一般行政機關編制有空餘都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了),因此參公人員轉任公務員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有多餘的行政編制,參公人員轉行政編制也要進行考試的。公務員轉任參公人員比較容易,但誰會這麼傻呢?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人員交流”。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從法理上來說,公務員就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集合體,既然履行了公務員義務,就應享受公務員的權利。參公單位人員和行政單位人員之間的流動,不應該設立參公單位公務員不能流動到行政單位的界線。這僅是從法理角度來理解,不能作為實踐的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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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重慶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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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可以的。通過調任的方式,是可以由參公編制轉入公務員編制的。但是調任是有條件的,一般來說,首先,調入單位需要有空編,其次,需要擔任公務員單位的領導職務,最後,年齡一般不超過40週歲,如果是調入鄉鎮政府的話,不超過45週歲。

另外,事業單位改革大限2020年將至。通過改革也有可能進入公務員單位,改革方案中有提到,如果所在單位承擔行政職能,則要麼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入公務員單位,要麼就直接轉隸為公務員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參公編制自然就轉成了公務員編制。

以上是我能想到的兩點,各地政策可能略有不同,請題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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