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名,未表明身份,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知識要點:在司法實務中,有當事人為他人的借貸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在借貸雙方的借款憑證上僅簽了自己的名字,未表明自己的擔保人身份,這種事實在實務中大量存在,這種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事後又否認自己是擔保人,要種情況下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條文的意思可以看出,擔保人對借貸雙方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必須有明確的擔保意思表示,若借條或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中無擔保條款的,擔保人在簽字時也未註明承擔擔保責任的,不能主張擔保人承擔責任,除非僅有他人的簽字或蓋章,未表明擔保人身份的,可以結合其它證據推定其為擔保人。

所以,如果要求他人擔保,最好籤訂擔保合同或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設定擔保條款,就擔保債權、範圍、責任等做出明確約定,即使沒有條件或不便籤訂擔保合同的,也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條等借款憑證中註明某某人自願就該借款提供擔保,或者請擔保人在擔保人處簽名並簽署自願為該借款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

如果僅僅是想表明自己是借貸雙方的見證人,一定要在借條上簽名處表明見證人三個字,這樣自己只是見證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意的事實,無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只簽了自己的名字,無論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對此可發揮的空間較大,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最終有可能推定是擔保人,這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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