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未表明身份,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有当事人为他人的借贷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借贷双方的借款凭证上仅签了自己的名字,未表明自己的担保人身份,这种事实在实务中大量存在,这种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事后又否认自己是担保人,要种情况下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条文的意思可以看出,担保人对借贷双方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若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无担保条款的,担保人在签字时也未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除非仅有他人的签字或盖章,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可以结合其它证据推定其为担保人。

所以,如果要求他人担保,最好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就担保债权、范围、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即使没有条件或不便签订担保合同的,也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借款凭证中注明某某人自愿就该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请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名并签署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如果仅仅是想表明自己是借贷双方的见证人,一定要在借条上签名处表明见证人三个字,这样自己只是见证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意的事实,无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只签了自己的名字,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对此可发挥的空间较大,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最终有可能推定是担保人,这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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