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


廣東省,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

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其中 2020年1月25日至27日為法定節假日,企業安排員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 300%支付工資報酬;其餘7天,企業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延長假期期間,員工未上班提供勞動仍須正常支付工資。

二、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休息日”不上班不計薪,如果上班雙倍計薪——是這個《通知》明確的基本原則。

三、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

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而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 200%支付工資報酬。

具體如下:

(1)在2月3日至7日,如果公司安排勞動者正常上班的,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支付勞動報酬。因現時廣東省人社廳並未對“延遲復工”作出定性,延遲復工應理解為一種疫情防控措施,即2月3日至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工的,屬於正常工作,支付正常工資即可;

(2)在2月3日至7日,如果勞動者沒有上班的,企業參照停工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員工正常工資;


(3)在2月8日至9日(即週末),如果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則公司應安排補休或調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正常上班的,因屬無薪休息日,公司無需支付勞動報酬。

四、

對於受疫情影響2月10日後有正當理由未能返崗員工,企業應保障員工正常工資待遇。非屬感染新型肺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觸者情形,經與員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或採取在家辦公方式提供勞動(須正常支付工資);

關於提前休2021年年休假、請事假、週末補班等,員工本人同意的可以操作,前提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對於無正當理由,即並非由於政府隔離、自行隔離或因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封路封城、交通受阻等)導致不能提供勞動的,企業書面通知員工返崗,員工拒絕的可按曠工處理,並在員工拒絕後再次書面送達催崗通知並告知曠工後果。

五、

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裡,企業都是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若企業在2020年3月3日(包括當日)仍未復工,此時停工、停業超過一個工資週期,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六、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規定,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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