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老婆是我的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申請人王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被申請人李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嚴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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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禁令”來自湘潭縣人民法院發出的2020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李某與王某為夫妻關係,在去年年底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李某對王某拳腳相向,造成王某左手腕骨折,頭皮裂傷的嚴重後果,為避免暴力的再次發生,王某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經審查後,該院青山橋法庭作出以上民事裁定書內容,依法送達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李某,並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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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當事人情況,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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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四週年的時間,此法的出臺也表明國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鮮明態度,使社會公眾不再單純地把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家庭暴力的違法性已經為公眾所認知,而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提出並單獨制定一章節予以詳細規定,作為專門的程序救濟措施,也是國家公權利對家庭暴力行為的一種干預,對家暴實施者起到了較好的震攝作用,對於預防家庭暴力產生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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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如家庭成員(不僅限於女性,也包括未成年人,家庭地位較弱的男性,老人等)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受害者一定應注意人身安全,並提升證據意識,需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施暴者辱罵、威脅的錄音、錄像、短信、郵件、微信、QQ聊天記錄,以及傷情照片、醫院診斷證明等,並第一時間報警,保留出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傷情鑑定等證據,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方式,勇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勇敢對家庭暴力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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