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訴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應從哪方面入手?其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難得糊塗55612


題主的情況跟我的小區情況基本一樣,我們這邊的做法可能可以給到你類似的參考。

如果按你說的物業與業委會主任未經業主大會及業委會會議就私自簽署《物業服務合同》,這個做法已經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第十一條第四款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業委會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決定機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這麼大的事項必須是要經過全體業主投票表決方可。另外,在簽署《物業服務合同》之前應該提前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期限、相關費用等重要條款在小區公告欄內公示。

針對以上做法,我們是先由個人發起罷免業委會的紙質聯合簽名,這個簽名必須是要持證業主本人,而且簽名數量必須超過總戶數的20%,然後提交給居委與城建局,在徵得居委及城建局的認可下,他們會首先出面協調,協調不成的按法定程序走,這個過程我們來來回回走了三個多月,到今天為止才在網上公共平臺發起正式的罷免業委會的投票程序,還得公示15天才能開投。這個過程之所以漫長也是因為我們的策略錯誤了,我們應該先籌錢請個專門物業方面的律師,讓專業律師來指導我們的工作,這樣就不至於走太多彎路。我們這種情況是整個業委會都連根爛的情況,如果你們的業委會除主任以外的成員還可信的情況下,建議你與其他成員協調讓他們內部罷免主任會比較快速,如果信不過那就只能先罷免整個業委會,然後成立下一屆,來個換血。

要撤銷現有的《物業服務合同》必須要通過業委會這個主體發起解聘物業公司的投票,達到戶數與面積雙過半,然後報居委實行小區自治或者更換服務質量更好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做事的方法是隻認業委會的公章,不管你流程是否合法,是否有公示,因為合不合法與有沒有公示是業委會要做的事,業委與物業簽了《物業服務合同》就等於是把小區的管理權都交給了物業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無論做什麼都可以跟業主說已經得到業委的同意,“少數”業主無權干涉。

希望上面的建議能幫到你,祝你順利!


牛犇自媒體


業主想訴訟物業合同無效,這要分兩方面:一、前期物業合同,這個合同百分之百都是在小區業主與業委會還未誕生之前也就是小區還沒有人購買房之前由小區開發商單一業主開發商;商這個業主想的很簡單前期物業合同的簽定開發商同樣會參照國家法律法規而制定,這也是開發商這個業主為了房子好賣,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說開發商的物業合同有的比你成立業委會後還要嚴格的多,你去看看那些知名品牌物業公司這個合同是經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批准,如果要推翻只有成立業委會這是唯一方法;二、成立業委會後的物業合同,這個合同是經過業主大會由大多數業主通過並授權業委會簽定,同樣要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批准,這個合同你只要得到大多數業主同意簽名是可以推翻重新制定,前提是在沒有新的合同之前原物業合同你必須要尊守,除非你不住在小區;所以說你們小區要想推翻前期物業合同必須成立業委會,你們小區想推翻成立業委會後的物業合同只要你有那個能力號召大多數業主簽名同意召開業主大會同樣可以另立合同,從你提的這個問題,我可以肯定的說你沒這個能力,原因是你不懂法,不懂規,好好學習一下相關的知識與法律法規。


用戶97879175678


根本就撤銷不了,我打了個這樣的官司輸了。法官以沒有這個決定為由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得有業委會的會議紀要才能證明這個決定的存在,所以你這個也無法打贏官司,因為根本就沒有業委會會議







浮生如茶01


本案中如業主想通過法律手段認定《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應從兩方面入手:1、構成《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2、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過程違法《物業管理條例》中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

1、構成《合同法》中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此可見,業主可以引用上述規定第二款,收集證據材料證明業委會主任及相關成員,惡意串通,侵犯了廣大業主的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該條款收集證據材料實踐過程中相對困難)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業主也可引用上述規定之第五款,證明《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違法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而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正好是國家行政法規的範疇。

2、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本案中雖未召開業主大會,但要關注他們是否有業主的徵求意見書,按照《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本案中,如業委會未履行上述規定內容,那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過程就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知乎者Plus


我同意取消物業公司!物業服務應該是公益性的組織來管理,而非贏利性的物業公司來管理大家。取消物業根本不是物業費的問題,應該按照黨管一切的原則,交由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等政府組織來統一收取物業費、通過購買服務和志願者服務,比如一個社區居委會管轄50個小區,那麼50個小區打包通過面向全國公開招標,自然會吸引國內大型物業公司參與,大型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也可以接受業主和政府採購中心專家的驗收,提高服務質量,進而來實現社區公共環境清潔,統一購買服務實現化糞池定期清理。這些錢的支出,按照政府集中採購制度實施,小錢公佈明細,大錢統一公開招標採購。這樣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一點是物業公司現在的角色定位不準確了,定位已經不是服務,而是管理了。如果真要管理,也該交由村委會、居委會來統一管理,放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接受紀委監委監督,運行更為陽光。由居委會統一為轄區內所有社區統一的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選取物業公司,到期再招標採購。這樣的話,物業公司的服務意識會強很多,多少會放下一些現在的管理者的意識。


半畝方塘44031355


現在不是物業公司起訴你們不交物業費嗎?

好好應訴這個官司。說明你不交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合同無效,無效的原因是沒有“業主大會決議”來授權業委會籤合同。

並向法院申請追加業委會為第三人。

如果物業那一方提不出反證,法院自然會認定物業合同無效,你不須交物業費。

這個判決書就是認定物業合同無效的法律證據。你不需要再打什麼鳥官司。



醉太平II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可以把問題歸納為如下幾點:1.小區已經召開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2.業主委員會主任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就與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3.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不滿;4.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條例還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的業主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並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程序如下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是否同意與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續約。如果業主大會同意與原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續約,那麼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展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協商。如果業主大會不同意與原物業公司續約那麼業主委員會展開選聘新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工作;

2.業主委員會將與物業公司協商達成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初稿在小區內進行公示,根據業主的意見進行修改;

3.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表決;

4.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由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5.將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提問者說描述,該小區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在如下幾方面是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的:1.《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經全體業主表決就實施;2.《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初稿未在小區內進行公示;3.《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以上情況,業主可以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業主委員會撤銷其錯誤決定,或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委員會撤銷其錯誤決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題主的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確實是真實情況的話,那該《物業服務合同》應屬無效。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

也就是說,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做出選聘物業公司並決定物業服務合同具體約定的條款,然後授權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相應的物業服務合同。該業委會主任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甚至業委會會議的前提下,單方面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自然應屬無效。


那麼現在的問題就在於如何確定該《合同》的無效性,這裡有兩點建議:


一、通過街道辦撤銷。

按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九條,業委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就是說可以通過向街道部門反映該合同簽署的無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無效的決定。


二、向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即:物業服務合同中排除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其實有點普遍性和代表性。題主所提問題中還有一個隱藏的實質性問題,那就是業主大會選聘了這家物業公司嗎?從描述的內容看極有可能是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了,業委會主任個人作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首先程序上非法。業委會應當在合同到期60日前,發佈召開業主大會關於續聘或解聘現有物業公司的公告。公告15日後採用書面徵求意見或集中開會投票方式,由業主投票表決,如果業主投票人數和專屬建設物佔比雙過半,贊成續聘現有物業公司,應當公佈表決結果,進行為期7天公示,之後形成業主大會決議並公告。業主委員會只能依據業主大會決議,代表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否則,由業委會主任私自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可以向街道辦或直轄房管局投訴要求取消其非法的物業服務合同。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阿拉木漢


我是業主我牛逼,誰敢說我,出事了大家一起死,這就是物業和業主的矛盾,消防通道擋死,你不讓放就罵,我買的我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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