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从哪方面入手?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难得糊涂55612


题主的情况跟我的小区情况基本一样,我们这边的做法可能可以给到你类似的参考。

如果按你说的物业与业委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会议就私自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做法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一条第四款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不是决定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么大的事项必须是要经过全体业主投票表决方可。另外,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该提前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期限、相关费用等重要条款在小区公告栏内公示。

针对以上做法,我们是先由个人发起罢免业委会的纸质联合签名,这个签名必须是要持证业主本人,而且签名数量必须超过总户数的20%,然后提交给居委与城建局,在征得居委及城建局的认可下,他们会首先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的按法定程序走,这个过程我们来来回回走了三个多月,到今天为止才在网上公共平台发起正式的罢免业委会的投票程序,还得公示15天才能开投。这个过程之所以漫长也是因为我们的策略错误了,我们应该先筹钱请个专门物业方面的律师,让专业律师来指导我们的工作,这样就不至于走太多弯路。我们这种情况是整个业委会都连根烂的情况,如果你们的业委会除主任以外的成员还可信的情况下,建议你与其他成员协调让他们内部罢免主任会比较快速,如果信不过那就只能先罢免整个业委会,然后成立下一届,来个换血。

要撤销现有的《物业服务合同》必须要通过业委会这个主体发起解聘物业公司的投票,达到户数与面积双过半,然后报居委实行小区自治或者更换服务质量更好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做事的方法是只认业委会的公章,不管你流程是否合法,是否有公示,因为合不合法与有没有公示是业委会要做的事,业委与物业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就等于是把小区的管理权都交给了物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无论做什么都可以跟业主说已经得到业委的同意,“少数”业主无权干涉。

希望上面的建议能帮到你,祝你顺利!


牛犇自媒体


业主想诉讼物业合同无效,这要分两方面:一、前期物业合同,这个合同百分之百都是在小区业主与业委会还未诞生之前也就是小区还没有人购买房之前由小区开发商单一业主开发商;商这个业主想的很简单前期物业合同的签定开发商同样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这也是开发商这个业主为了房子好卖,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说开发商的物业合同有的比你成立业委会后还要严格的多,你去看看那些知名品牌物业公司这个合同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批准,如果要推翻只有成立业委会这是唯一方法;二、成立业委会后的物业合同,这个合同是经过业主大会由大多数业主通过并授权业委会签定,同样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批准,这个合同你只要得到大多数业主同意签名是可以推翻重新制定,前提是在没有新的合同之前原物业合同你必须要尊守,除非你不住在小区;所以说你们小区要想推翻前期物业合同必须成立业委会,你们小区想推翻成立业委会后的物业合同只要你有那个能力号召大多数业主签名同意召开业主大会同样可以另立合同,从你提的这个问题,我可以肯定的说你没这个能力,原因是你不懂法,不懂规,好好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法律法规。


用户97879175678


根本就撤销不了,我打了个这样的官司输了。法官以没有这个决定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得有业委会的会议纪要才能证明这个决定的存在,所以你这个也无法打赢官司,因为根本就没有业委会会议







浮生如茶01


本案中如业主想通过法律手段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从两方面入手:1、构成《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2、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违法《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1、构成《合同法》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业主可以引用上述规定第二款,收集证据材料证明业委会主任及相关成员,恶意串通,侵犯了广大业主的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该条款收集证据材料实践过程中相对困难)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业主也可引用上述规定之第五款,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违法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好是国家行政法规的范畴。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虽未召开业主大会,但要关注他们是否有业主的征求意见书,按照《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如业委会未履行上述规定内容,那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就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知乎者Plus


我同意取消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应该是公益性的组织来管理,而非赢利性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大家。取消物业根本不是物业费的问题,应该按照党管一切的原则,交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政府组织来统一收取物业费、通过购买服务和志愿者服务,比如一个社区居委会管辖50个小区,那么50个小区打包通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自然会吸引国内大型物业公司参与,大型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可以接受业主和政府采购中心专家的验收,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来实现社区公共环境清洁,统一购买服务实现化粪池定期清理。这些钱的支出,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小钱公布明细,大钱统一公开招标采购。这样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一点是物业公司现在的角色定位不准确了,定位已经不是服务,而是管理了。如果真要管理,也该交由村委会、居委会来统一管理,放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受纪委监委监督,运行更为阳光。由居委会统一为辖区内所有社区统一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物业公司,到期再招标采购。这样的话,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会强很多,多少会放下一些现在的管理者的意识。


半亩方塘44031355


现在不是物业公司起诉你们不交物业费吗?

好好应诉这个官司。说明你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是没有“业主大会决议”来授权业委会签合同。

并向法院申请追加业委会为第三人。

如果物业那一方提不出反证,法院自然会认定物业合同无效,你不须交物业费。

这个判决书就是认定物业合同无效的法律证据。你不需要再打什么鸟官司。



醉太平II


根据提问者的描述,可以把问题归纳为如下几点:1.小区已经召开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2.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就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不满;4.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条例还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程序如下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是否同意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续约。如果业主大会同意与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续约,那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展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商。如果业主大会不同意与原物业公司续约那么业主委员会展开选聘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工作;

2.业主委员会将与物业公司协商达成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初稿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根据业主的意见进行修改;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表决;

4.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将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提问者说描述,该小区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如下几方面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经全体业主表决就实施;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初稿未在小区内进行公示;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情况,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业主委员会撤销其错误决定,或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委员会撤销其错误决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题主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确实是真实情况的话,那该《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也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做出选聘物业公司并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的条款,然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该业委会主任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甚至业委会会议的前提下,单方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自然应属无效。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该《合同》的无效性,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通过街道办撤销。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就是说可以通过向街道部门反映该合同签署的无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无效的决定。


二、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风116067626


这个问题其实有点普遍性和代表性。题主所提问题中还有一个隐藏的实质性问题,那就是业主大会选聘了这家物业公司吗?从描述的内容看极有可能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业委会主任个人作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首先程序上非法。业委会应当在合同到期60日前,发布召开业主大会关于续聘或解聘现有物业公司的公告。公告15日后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集中开会投票方式,由业主投票表决,如果业主投票人数和专属建设物占比双过半,赞成续聘现有物业公司,应当公布表决结果,进行为期7天公示,之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公告。业主委员会只能依据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由业委会主任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可以向街道办或直辖房管局投诉要求取消其非法的物业服务合同。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拉木汉


我是业主我牛逼,谁敢说我,出事了大家一起死,这就是物业和业主的矛盾,消防通道挡死,你不让放就骂,我买的我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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