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賓交警在巡邏時發現對向車道一輛“破破爛爛”的車輛慢慢行駛過來,巡邏民警立即上前示意該車停車接受檢查。
這輛車到底有多“破”呢?來,先看看這輛車的外觀:
車前部分引擎蓋、前擋風玻璃、右側前B柱、後備箱蓋、尾燈,通通缺失,右後D柱斷裂,車頂向上凸起,這樣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是極其危險的,並且,在車輛後備箱裡,一個藍色罐體更是引人注目。
經檢查,駕駛員陸某未能向民警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對駕駛員陸某詢問後得知: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將車拿到修理廠進行修理,現在該車還正在修理當中。因為修理廠的氧氣用完了,需要去充一罐氧氣,而廠裡的救援車輛正好外出,沒有車輛可用,於是陸某就抱著僥倖心理駕駛該車輛去充氧氣,在返回途中被交警查獲。
氧氣罐倒置放在後備箱裡,沒有對其做出任何防護措施,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極其容易因為顛簸而發生碰撞甚至掉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無論是氧氣瓶還是液態的杜瓦氧,都屬於危險品,有著嚴格的運輸要求:
為了消除安全隱患,民警對駕駛員陸某進行教育,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駕駛員陸某為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並實施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對陸某共計處罰款350元,駕駛證合計2分。
同時要求陸某叫來拖車將車輛託回修理廠。陸某也意識到駕駛這樣的車輛會給道路交通帶來極大的隱患,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類似事情。
法律知識普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像日常見的出現爆胎、轉向失控、制動失靈、車燈不亮等都屬於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駕駛這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無疑是給行車安全帶來安全隱患。
如果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將成為其承擔事故責任的條件之一。廣大駕駛員因引以為戒,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杜絕駕駛“帶病車”“問題車”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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