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光武帝詔“殺奴婢者,不得減罪”

漢世祖光武皇帝劉秀(公元前6年臘月初六-公元57年二月初五),字文叔,南陽郡蔡陽縣人,出生於陳留郡濟陽縣(今河南蘭考),東漢開國皇帝,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

在1985年前的今天,35年3月6日(農曆35年2月8日),東漢光武帝詔“殺奴婢者,不得減罪”。

奴婢問題,是西漢末年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農民起義,沉重地打擊了佔有奴婢的豪強地主,使許多奴婢得到了自身的解放。劉秀(東漢光武帝)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從公元26-28年(建武二至四年),先後6次下令釋放奴婢,3次下令禁止虐待奴婢。

東漢光武帝詔“殺奴婢者,不得減罪”


詔令規定:凡屬王莽以來吏民被沒為奴婢而不符合西漢法律的,青、徐、涼、益等封建割據區域的吏民被略賣為奴的,吏民遭飢亂嫁妻賣子為奴而要離去的,一律免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留不放,按西漢的"賣人法"和"略入法"治罪。

從公元35年3月6日(建武十一年二月初八日)開始,漢光武帝又連續頒佈:殺奴婢的不得減罪;炙灼奴婢的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者為庶民;廢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這雖然改善了農民的處境,體現了農民戰爭對奴隸制殘餘的打擊,但是,嚴重的土地兼併和依附農民問題仍無法解決。

奴婢問題,是西漢末年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農民起義,沉重地打擊了佔有奴婢的豪強地主,使許多奴婢得到了自身的解放。劉秀(東漢光武帝)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從公元26-28年(建武二至四年),先後6次下令釋放奴婢,3次下令禁止虐待奴婢。

東漢光武帝詔“殺奴婢者,不得減罪”


詔令規定:凡屬王莽以來吏民被沒為奴婢而不符合西漢法律的,青、徐、涼、益等封建割據區域的吏民被略賣為奴的,吏民遭飢亂嫁妻賣子為奴而要離去的,一律免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留不放,按西漢的"賣人法"和"略入法"治罪。

從公元35年3月6日(建武十一年二月初八日,距今已1984年)開始,漢光武帝又連續頒佈:殺奴婢的不得減罪;炙灼奴婢的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者為庶民;廢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這雖然改善了農民的處境,體現了農民戰爭對奴隸制殘餘的打擊,但是,嚴重的土地兼併和依附農民問題仍無法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