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團隊做好三點,相信有機會勝訴

孫楊團隊做好三點,相信有機會勝訴

由於孫楊及孫楊母親、孫楊團隊的判斷失誤,一段時間以來過於強調藥檢取樣人員沒有完全授權和資質。對形勢的錯誤判斷和過分自信,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在上次庭審上的糟糕表現。鑑於是賽外藥檢,而且焦點是取樣程序的分歧導致藥檢未能正常進行,雙方均由責任,而不是藥檢呈陽性。

在孫楊及其團隊和藥檢人員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就看哪一方存在主觀上惡意違規,或者或說誰的主觀規嫌疑更大一些。

首先,有一個推理是對孫楊方不利的“你不配合取樣,應該是為了隱瞞什麼”;這個嫌疑孫楊無法面對,結果孫楊團隊就只能強調是因為藥檢取樣人員沒有完全授權和資質,導致抗檢的結果,但法庭認為藥檢取樣人員沒有完全授權和資質不影響整個程序的合規,這對孫楊是致命的。但孫楊及孫楊團隊可以解釋:在明知取樣人員有瑕疵的情況下,還配合取樣,是將錯就錯,結果是雙方都都有瑕疵,即便這樣的藥檢結果是陰性,也是難以令人信服、有漏洞的。所以孫楊拒絕正常完成取樣,雖然存在不恰當的行為,但也是為了雙方都能遵守取樣程序,而不是要隱瞞什麼。

其二,“即便取樣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這是一次合規的藥檢,你沒理由抗檢”,為保持藥檢公正性,雙方就解決有瑕疵的程序沒達到一致,最終導致取樣失敗。孫楊團隊要承認在解決有瑕疵的程序上有過錯,但這種過錯是在和取樣人員進行了協商,但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做出的,而不是單方面的“暴力”,更不是抓住對方有錯就無視法規。

其三,要讓人相信孫楊沒有主觀惡意違規。

1、孫楊母親當場致電某領導詢問過,得到答覆是取樣人員要被授權和資質,說明孫楊母親對規則不熟悉,採取的不恰當行動是對規則的無知,而不是主觀惡意,更沒能力鑽規則空子。

2、孫楊要表示足夠的誠意,表態在知道取樣程序有瑕疵的情況下,沒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和行動。幾個小時過後還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特別是多方問詢後都得到明確的答覆取樣人員應該有授權和資質,這影響了孫楊情緒,固執地不讓取樣人員帶走樣品。但自己也意識到已經取的樣,必須慎重,留下的樣品一直完好保留至今,主觀上並不想以抗檢來隱瞞什麼。何況,很難想象運動員有足夠的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即便取樣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這是一次合規的藥檢”。

3、坦誠承認取樣過程,行為不當,但這是針對尿檢人員拍照和穿戴不合適做出的,而不是抗檢;如果沒有尿檢人員拍照行為、且穿戴合適,也許孫楊會像以往對待藥檢一樣,不會過問尿檢人員授權和資質,也就不會有分歧:總之不是抗檢,所有行為的出發點不是為了抗檢,而是針對不合適的藥檢取樣人員。將針對不合適的藥檢取樣人員引發的、採取的判斷失誤的行動,視為抗拒整個藥檢,是以偏蓋全,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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