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與”實施條例“你真的懂嗎?




“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與”實施條例“你真的懂嗎?

在不熟悉的政府採購與招投標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採購與招投標混為一談。政府採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既密切聯繫又互相區別,下面跟著小編的步伐一起來漲知識吧!




《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發展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第一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頒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號: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效力級別:法律


第二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修正,發佈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效力級別:法律,發佈日期:2017-12-27,實施日期2017-12-28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一個版本:發佈日期2002年6月29日,實施日期2003年1月1日;發佈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68號,效力級別:法律


第二個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14修正),發佈日期2014-08-31,實施日期2014-08-31 發佈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14號 效力級別:法律


《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


《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的用於指導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法,《政府採購法》是2003年全國人大專門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為何在《招標投標法》出臺3年後,還要頒佈實施《政府採購法》呢?其原因在於兩部法律的規範的主體、行為性質、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包含的內涵、實施的程序、採購的代理機構等方面的不同。


一、規範的主體不同


1.《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採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採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範的行為性質不同


1.《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是政府採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採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採購、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等行為;

2.《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採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複雜。

三、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1.政府採購按預算隸屬關係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並頒佈;

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四、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採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2.《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3.《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嚴格的區別;

政府採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於政府內部事務;

4.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五、包含的內涵不同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法定採購方式,政府採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採購法》,否則與政府採購程序相沖突。“政府採購”是政府部門的採購行為及為這種採購行為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範採購行為的政府採購制度。就政府採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採購主體、資金性質、採購對象等;而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採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採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採購制度體系裡不僅包括有政府採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採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採購方式的規範。


因此,從招標與政府採購的內涵看,“政府採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係,而不是相等的關係。


六、實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採購的程序始於採購預算的編制,止於採購資金的支付。政府採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製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後檢查驗收、採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


2.招標的程序始於招標文件的製作,止於供應商的確定。“招投標”只能規範從招標文件製作到投標結束後供應商的確定部分採購程序,它不能規範其餘的政府採購環節。可見招標只是政府採購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採購”程序包含了“招標”程序。


七、採購的代理機構不同


1.《政府採購法》七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集中採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佈;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集中採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佈。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條例》第四條,政府採購法所稱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採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為;所稱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


2.《招投標法》對於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版本: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實施時間:2012年2月1日, 頒發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最新修訂:2019年3月2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第三版本:根據201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版本: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版本:已經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發佈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是法律。實施條例是根據採購法制定的行政法規。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是由省級人大或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人大經省級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法律效力較行政法規高,二者有衝突時以法律為準。二這的制訂者也不一樣。法律是全國人大制訂並通過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訂實施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實施條例其實是對採溝法、招投標法更詳細的解釋和說明。平時工作中我們可以更多的參考實施條例來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發佈單位:全國人大,發佈日期:2000年03月15日,生效日期:2000年07月01日 ,2015年3月15號,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修改後新的《立法法》

由於憲法對立法權限的劃分不夠具體、不夠明確,導致有些法規、規章與法律相牴觸或者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衝突,為了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做出統一的規定。


按照法律效力的順序,從上到下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

憲法


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於憲法。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它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


行政法規

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所以說,“行政法規是法規,但是具備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不得與完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還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是指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規範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關注本公眾號回覆”實施條例“可以獲取最新版本的以下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14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2015版)》

5、《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6、《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74號令)》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辦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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