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西方民主体制,为何法国体制会频繁爆发革命,而美国则不会?

美国有利的自然环境并不是它一个国家所独有的,但是仅仅美国人在自由和平等之间找到了平衡。反观西班牙的殖民地南美,同样远离世界主战场欧洲,自然资源甚至比北美更丰富,但是依然建立起了强大的军队并且没有走向民主制度。托克维尔认为,美洲其他国家的繁荣致富的自然条件,与英裔美国人的完全相同,但它们的法制和民情不如英裔美国人。个人认为,这是造成法国大革命和北美革命不同的重要原因。

法律的运行情况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个国家在立国后其社会体系如何维持和运转这个问题。孟德斯鸠指出,人类的社会应该是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民在治者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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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所以,就算是在人民主权的社会,也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政府的管理,这是一个无可争的事实。政府的运转与人民无关,政府的运行分为三步:第一,人民通过制定法律来体现人民主权的精神。第二,政府通过法律来运行。第三,人民服从于政府的命令,这也是人民的义务。当社会状况发生改变,人民对社会不满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对政府进行调整。在人民制定法律之后,最重要的便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以及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能够相互制衡。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主要国家权力中,司法权是最容易被另外两个权力所侵害的,司法权独立性的破坏会导致行政权或立法权的滥用,这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在保证司法权的问题上,美国政府做的要比法国好,确立了至今仍令人称道的三权分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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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司法独立性的比较

在两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相同点是都以宪法为一切法律之首。不同点一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方面,二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方面。在司法权的独立性方面,美国宪法不仅对普通人有用,而且可以限制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美国在制衡司法机关的问题上,国家可以通过修改宪法使法官屈服。

在制衡立法机关的问题上,当要求美国的法院援引一项在法官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时,法官可以拒绝援引。并且美国允许私人弹劾法律,宪法的修改权也不在立法机关手中。美国司法权的特点使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达到了一个制衡。当美国的法官拒绝援引一项法律的时候,这项法律的权威性便开始下降,当处理这类案件多的时候,这项法律便被废除。这样,美国便加强了司法在政治方面的权利,用司法权去制衡立法权。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过程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项法律的废除需要许多法官不停的拒绝援引这项法律,这是要通过时间的检验的,对这项法律的废除是符合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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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印章

法国的法官同样根据宪法做出判断,但是因为法国的宪法修改权在立法机关手中,而不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当法官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他们有可能侵犯到比这项权利更为神圣的其他权利,即侵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理由必须对国家理由让步。这样,司法权便对行政权进行了让步,行政权干涉司法权。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政府一旦干涉法庭,那么人们就会变得十分堕落,甚至兼有革命性和奴役性。9月5日法令就是很好的例子,会议通过巴黎公社的提议“将恐怖提上日程”。对经济的全面限价法令的提出、对政治上的嫌疑犯法令等等,可以说9月5日决议标志着雅各宾派政权开始转入恐怖统治,这就是对司法权干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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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宾派领导人罗伯斯比尔

虽然恐怖统治对保卫共和国作出了贡献,但是因为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滥用,使得法国当时无法恢复正常的秩序。人们的平等热情被激发而变得狂热,自由权力被践踏,随之牧月法令的提出:今后的审判要取消辩护人和陪审员,取消预审制,不许证据而靠推理即可定罪,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分离。法国的惯例还不允许私人弹劾法律,所以当时的法国政体可以归结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专制政体。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关系,施行专制统治的单独个人也同样的用一个单独个人去替他行使他的权力。这就是雅克宾派的革命者变为“暴君”的原因。法国的法律运行情况便是在“暴君”的统治下运转的,法国人自然而然开始攻击法律,攻击法律所代表的雅各宾派,最后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失败。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美国的法律有一点可以说来源于英国,就是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职人员和所有法官均有权判处公职人员的问题。这就是美国司法权对行政权制衡最好的体现,公民的控告加上法官的判处,这就使得美国的行政权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75条:部长级以下的政府官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得被捕。可以说这部宪法说明即使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的专制也在司法权之下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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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

美国人认为权力的监督主要靠制衡,只要行政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三权相互制衡,他们的人权就有了保证。他们认为想要确保自由,与其依靠他们从未求助过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诉讼程序,不如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诉讼程序。这种小诉讼程序是经常不断出现的,一旦行政权稍微破坏人民的权力,司法权便出来加以制衡,使得社会在自我调整的时候动荡较小。反观法国,人们因为宪法第75条无法将国家的官员置于法院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自由权当然无法得到保证,最终导致人们纷纷从正面去攻击法律和政府。人民从正面攻击政府,政府采取坚决的措施抵抗,使得法国大革命不断走向失控的状态。总之,法律的运行需要司法的独立性和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衡性。否则,自由和平等便得不到保证,要么导致多数暴政,要么导致少数暴政。

参考书目:

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托克维尔著,傅国强译:《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M],北京:中国国际出版集团,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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