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發生衝突時,法官應怎樣處理?

單鑫


在審理行政案件中這種情況很常見,有的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行政訴訟法“相沖突”!

這說明地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傾向”自身!用百姓的話說就是“土政策”!法律不完善的體現!

這裡要強調一下,根據“立法法”在完善的地方法規也是“下位法”!當地方法規和法律相沖突的時候應以法律也就是“上位法”為準!

當然這也要看審判機關,和審判人員適用法律,法條了…

但雖著行政訴訟法的逐漸完善,地方立法機構法律意識的增強,這樣的“尷尬”局面會越來越少!

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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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好解決。在司法審判的實踐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使用法律條文的若干規則。一般是小法服從大法;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服從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地方性的人大常委頒發的條例,要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頒發的條例; 所有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都要服從國家的《憲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必須符合,服從國家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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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囯家2000年通過和實施了《立法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在實施前都須備案,這個問題一般是不會發生的。如果發生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官也是有解決辦法的。如果有興趣,可以搜索一下2003年河南省種子條例案,裡面的鏈接有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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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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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是上位法,其法律地位高於地方性法規。當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發生衝突時,地方性法規必須避讓。按照上位法大於下位法原則,按照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法眼微攝


法官審理案件中發現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有衝突時應遵守下例原則:下級法規服從於上級法規,在時間上以前的法規服從於最近一次的法規。在內容上,法律禁止的不可為,行政法規沒有禁止的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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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效力優於地方性法規,兩者衝突時,法官直接適用行政法規。法官無權處理兩者的衝突,因為司法權不能控制立法權。


用戶4227882368659


應當中止審理,報請衝突法規制定機關的共同上級(國務院各局部委規章衝突報國務院)


法緣4739


理論上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法規,但具體案件不一定。例省高院連司法解釋權都沒有,但它的文件比什麼法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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