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間互相給予財物的性質認定


戀愛期間情侶間互相給予財物的性質認定

1、關於戀愛期間雙方往來款項性質的認定

戀愛期間,雙方之間通過微信紅包、銀行卡轉賬、鏈接代付等情況進行資金往來的情形十分頻繁,就該往來款項的性質,不排除為基於戀愛關係表達愛意的贈與甚至是為達成婚姻關係而支付的彩禮,亦不排除為共同生活消費費用,也不排除為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等。關於往來款項性質的區分,從案例中可以具體推理。

(一)未有證據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的合理性往來應認定為贈予

戀愛期間雙方資金往來、情感贈予之間發生的可能性較高,發生資金往來的概率較大,由於在戀愛期間雙方之間情誼關係的特殊性,往來款項在沒有證據證實明確約定的性質及履約情況,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內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驗,應認定該款項繫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部分金額比較特殊,如520元、666元、999元,1314元,且有特殊含義附言,這些金額並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愛慕或贈與性質,而非朋友間的借款。

如該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或明確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如彩禮、聘金,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雙方未能結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繼續佔有屬不當得利而主張返還。

(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主張往來款項系借款、履約金額、彩禮等的一方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主張往來款項系借款的一方對於該款項基於借貸法律關係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該主張方未予舉證或未能充分舉證,則不能認定二人來往款項系基於借貸法律關係。

二、戀愛期間感情贈予不可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法律規定,除下列情況外,贈與一般不可撤銷:(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戀愛期間,戀人雙方為了相互之間情感關係的贈予應認定為具有情誼性的道德性質,對於此類已經實際交付的贈與,雙方分手時,如果無法確認贈與合同符合撤銷條件,則贈與方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物品或給予金錢補償。

三、風險防範

對於戀愛期間雙方的借款、履約等情形,建議提供借款時簽署書面憑證或在事後補充憑證,保留合同履約憑證等。

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據、收條等債權憑證是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最優證據,其次,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對話錄音約定了還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在實際生活交往中,涉及該部分經濟往來的應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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