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那些事兒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那些事兒

一、誰可以承包經營農村的集體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因此,承包經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人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且也只能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些事儿

二、土地承包經營要不要籤書面協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是要籤書面的承包合同的,合同上要寫明發包方和承包方名稱,承包事項與承包期限,土地用途,雙方權利義務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些事儿

三、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屆滿後,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也就是說,一般耕地承包三十年,期滿後續籤。

四、承包經營協議是與村委會籤麼?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也就是說經營承包協議要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假如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那就和村民委員會簽訂。

那麼村集體經濟組織又作何解釋?通俗地講,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村裡面的生產隊(小組),在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佈,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當然,隨著時代的變遷,很多地方生產隊早已不復存在,因此,這些地方簽訂經營承包協議一方的是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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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地村委會可以收回麼?

這個肯定是不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當然也有例外,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閒置拋荒土地的,村委會是有權收回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六、承包經營的耕地可以挖魚塘養魚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因此,承包經營的耕地是不允許挖魚塘養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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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包經營的土地地下挖出的財物歸誰?

根據《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承包地下挖到的財物,歸國家所有。

八、自留地、自留山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都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使用權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使用權期限目前尚無法律規定,可以視為長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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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村內土地承包權流轉協議有效麼?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承包權流轉協議是有效的,法律並不強制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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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營承包土地的徵收補償包括些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乘以安置補助費標準(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因此,土地徵收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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