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綏德縣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巡查宣傳過程中,發現綏德縣名州鎮芋則溝村河畔有著火冒煙現象,立即與森防中心工作人員取得聯繫,及時趕赴現場將明火撲滅。
同時,森林公安機關對著火情況展開了調查。經查,在森林防火期內,馬某未經審批,擅自用自身攜帶的打火機燒除其地內的樹枝、雜草,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內野外用火,其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綏德縣森林公安派出所對違法行為人馬某某作出了警告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此,綏德縣森林公安派出所呼籲廣大市民群眾: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火,責任重於泰山。請大家提高防火意識,嚴防森林火災,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行為。
(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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