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說減按1%徵收率的會計處理問題

說一說減按1%徵收率的會計處理問題

疫情期間非湖北省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如何在會計分錄中體現稅收優惠的金額?

舉例來說,湖北之外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當然採用的計稅方式還是簡易計稅。假設含稅收入是10403元,對應的不含稅銷售額=10403÷(1+1%)×1%=10300元,增值稅稅額是10300×1%=103元。具體會計分錄直接反映上述結果,假設款項已經收訖:

借:銀行存款 1040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03

上述會計分錄中,無需體現按照3%徵收率和按照1%徵收率所減少的稅額。雖然這次將徵收率在2020年3月1到5月31日之間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相對於3%的徵收率是一項稅收優惠,但是由於該項優惠時採取的直接降低徵收率的方式,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是1%,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也是1%,因此不需要體現任何差額。也就是說,會計處理其實很簡單。

我們發現有的同學是這樣處理的,他們認為,依據王老師上面的舉例。他們認為實際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按照圖片這樣填寫的因此堅決這樣處理:

說一說減按1%徵收率的會計處理問題

借:銀行存款 1040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9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09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06

貸:營業外收入——稅收減免 206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03

貸:銀行存款 103

這樣的處理其實沒有任何必要。會計處理並不需要和申報表的申報混為一談。最關鍵的原因是這樣的會計處理是因為財務人員沒有理解1%徵收率稅收優惠的本質。這次優惠是採取直接降低徵收率的方式進行的優惠,如果你選擇適用了優惠的1%的徵收率,在優惠期間就和3%的法定徵收率沒有關係了,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和稅額都不需要依據3%。申報表中的優惠“本次應納稅額減徵額“主要是為了統計適用1%徵收率和適用3%徵收率的差額,這個差額本質上是一個虛擬計算。

還有一些同學還是受到過去習慣的影響,認為本次優惠是在按照3%徵收率簡易計稅的基礎上減按1%徵稅,不理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給出的計算公式,這樣不僅可能導致計算出來的優惠稅額不符合稅法要求,相關財務會計處理也“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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