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民一庭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


江蘇省高院民一庭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

聞金友,湖北勝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職律師。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


  一、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1、依法維護合同效力。合同具備履行條件,一般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疫情導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外,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延期履行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2、正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解決糾紛。在疫情發生前訂立的合同,因疫情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非金錢債務,債務人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應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程度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主張免責的一方因不可抗力獲得與合同有關的額外利益的,該獲取的利益可作為確定免責範圍的考量因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方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疫情,遲延履行一方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不予支持。但符合本意見第4條情形,當事人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3、依法確定當事人的協助義務。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到合理通知義務,對方請求承擔因此增加的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的除外。一方違約後,對方未盡到止損義務,但又主張因此擴大的損失的,不予支持。

  4、合理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合同訂立後,因疫情導致合同訂立基礎全部或者部分喪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儘量協調當事人變更合同,維護合同效力。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依職權變更合同也難以平衡當事人利益時,受不利的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雙方均已履行完畢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變更或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

  5、準確理解情勢變更規則與不可抗力規則的關聯性和差異性。適用本意見第4條的規定處理糾紛時,應注重審查合同成立的客觀基礎條件變化與合同權利義務失衡的因果關係,並與不可抗力規則作出區分。情勢變更規則調整合同內容,屬於合同履行和變更的範疇,不可抗力規則主要規範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時的免責問題,屬於違約責任的範疇。但兩者的適用情形並非互斥關係,可能存在交叉重疊,因疫情導致案件同時符合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情形的,應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6、依法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有關問題。一方當事人僅依據本意見第2條、第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併提出相應訴訟請求並向對方當事人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解除合同後,應當互相返還標的物,不能返還的,一般應按合同約定價款折價補償。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各自承擔已方損失。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公平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損失。

  7、因疫情引發的旅遊合同糾紛,應從寬認定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對旅遊合同的影響。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旅遊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由此產生的安全措施費用和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分擔。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8.、疫情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應儘可能維護合同效力,促進合同履行,同時兼顧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以疫情導致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要求減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的,一般應予支持。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考察合同期限、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租賃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宜僅以疫情導致暫時無法使用租賃物為由解除合同。因疫情導致承租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返還租賃物而增加的違約金或租賃費用,承租人依照本意見第2條的規定主張免除、減輕違約責任或依照第4條的規定主張減免租金、延長租期的,一般應予支持。

  9、疫情期間的客運合同糾紛,應注重審查抗辯事由的正當性。因疫情導致無法按約定時間運輸,旅客或承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承運人以旅客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拒絕接受相關檢查為由,拒絕運輸,旅客主張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旅客因此未乘坐車輛,又未按照約定辦理退票或變更手續,主張承運人退還票款或再次承擔運輸義務的,不予支持。

  10、疫情期間的餐飲、住宿等糾紛,應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交易習慣考察疫情對合同目的影響。消費者因疫情退訂餐飲、住宿並要求返還定金的,應當儘量協調當事人變更合同履行日期,雙方協商不成,消費者有正當理由拒絕變更日期,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定金的,應予支持。

  11、疫情期間發生的網絡購物糾紛,消費者以經營者未按約定時間發貨,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遲延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在審查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客觀影響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經營者的責任。

  12、經營者利用疫情迫使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用品,消費者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合同的,應予支持。合同訂立後可以繼續履行,經營者要求增加商品或者服務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經營者明知系假冒偽劣產品仍然生產或銷售,消費者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的,應予支持。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主張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應予支持。

  二、妥善審理疫情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準確界定權益保護範圍

  13、針對不特定人發表的關於疫情的推測、評論性語言,一般不成立侵權行為。行為人利用網絡等向公眾散佈涉疫情不實信息,惡意侵害特定受害人隱私、名譽、榮譽,受害人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的,應予支持。情節嚴重的,並可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精神撫慰金。

  14、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或者攜帶病毒,仍然刻意隱瞞病情及與病人的接觸史,拒不接受檢測、隔離等措施,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受害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支持。被害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的,應自擔部分損失。

  15、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新聞宣傳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基於疫情防控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防控政策,依法採集、利用、公佈與疫情防控有關的相關人員信息,相關人員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個人信息權的,不予支持。

  16、因疫情救治引發的醫療糾紛,應從寬認定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必要注意和診療義務,在綜合考慮當前疫情防控局勢,醫療機構接收的救治人數,醫療機構的救治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基礎上,合理認定醫方是否盡到與疫情防治特殊時期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對於沒有明顯過錯的診療瑕疵行為,當事人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當事人以醫療機構未盡到與疫情有關的必要告知義務為由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17、對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幫助被感染者隔離、治療的人,請求對方支付必要費用的,可認定成立無因管理行為,並根據實際情況判令支付相應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三、準確適用民事訴訟規則,依法公正審理案件

  18、審理涉疫民事案件,應妥善採取保全措施,對因疫情患病的被訴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時,應預留其患病期間及愈後正常生活的必要費用。對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的被訴企業,暫緩查扣凍措施,對專門用於疫情的物資,不得保全。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一時難以週轉的企業,儘可能採取活查封的方式,充分考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19、因疫情導致的無法主張權利,當事人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因疫情導致無法在訴訟期限內完成相應的訴訟行為,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順延期限的,一般應予准許。

  20、當事人因疫情導致無法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申請人民法院延長舉證期限的,應予准許。因疫情導致無法收集證據,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或出具調查令的,應予准許。

  21、疫情期間經當事人同意,儘量採取電子送達方式,具備條件的法院,可網上開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隔離或者住院治療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期參加訴訟,申請延期開庭的,一般應予准許。

  22、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地區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健全審判組織適用模式,探索推行電子訴訟和在線審理機制,在送達、開庭方式、審判組織等領域,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採取有力措施,根據案件類型和複雜程度,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積極應對疫情引發的各類民事糾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

  23、因疫情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加強訴訟調解,告知當事人本著尊重事實,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進行協商,並積極引入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多元解紛機制進行調解,合理分擔損失,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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