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利器----人身保護令


反家暴利器----人身保護令

近期劉女士在又一次遭受丈夫李某的毆打後,獨自居住在外並打算提出離婚,但丈夫卻不知悔改,用微信及短信對劉女士及其家人進行威脅和恐嚇,還在劉女士孃家周圍出沒,揚言劉女士膽敢離婚就殺其全家。3月2日,無法再申請人身保護令忍耐的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收到劉女士的申請後,承辦法官在審核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證據後,立刻對劉女士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和劉女士本人進行溝通,核實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在查看劉女士提交的病例等證據後,認定劉女士的申請符合《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並在次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李某對李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反家暴利器----人身保護令

那麼什麼是人身保護令?怎麼申請人身保護令嗎?人身保護令也稱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發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規定,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裁定,“人身保護令”包括多種保護措施,禁止被申請人毆打、暴力脅迫、威脅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禁止被申請人跟蹤或騷擾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搬出雙方共同處所;中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視權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對違反人身保護裁定的可根據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的情節後果,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案件的最後裁判結果上,因為執行態度消極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財產或其他不利的結果。可以說 “保護令”是申請人的“護身符”; “保護令”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人身保護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即生效,被申請人倘若“舊病復發”,法院既可依法處以經濟上的罰款,又可採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被申請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緊箍咒”。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申請人而言是人民法院簽發的阻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通俗地說,它是一道阻擋家暴的“防火牆”。它不僅可威懾被申請人在訴訟中尊重申請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測事件發生,也可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先保護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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