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要不要一起買“車位”?內行:新規下,這4類車位不能買

如今,隨著買房的家庭越來越多,是否買車位也成為每個家庭在買房時重點考慮的因素。畢竟現在車子越來越多,如果現在不趁著買新房的時候一起買了,以後要來購買的話,就會變的很困難了。

不過,有一些黑心的開發商,非法佔有一些公攤的面積,以此來出售給購房者,比如我們常見的消防通道,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還有一些綠地和露天公共區域,都會被開發商拿來非法出售給購房者。但這些停車位都只有使用權,沒有交易權。

因此,我們的購房者在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辨別清楚,到底買來的車位是否帶有產權的。我舉個例子,我身邊就有一位朋友,當初在開發商的欺騙下,買了車位。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開發商在他買房的時候,告訴他小區的車位有優惠,只需要9萬元一個。而周邊的樓盤的車位卻要15萬一個,我朋友覺得是個大優惠,就一起買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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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交車位的時候,開發商也未幫我朋友辦理過戶手續,我朋友因此找到開發商。而開發商卻對他說,當初買的車位是屬於公攤面積的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交易權。並且在合同中也有著名是租的,而不是買的,怪我朋友當初沒有看清楚。

可見,買車位的時候,也很容易遇到坑。為此,今天我們趁著《物權法》出新規中,我們來看下,在新規下,到底那幾類車位不能夠交易。

買房時,要不要一起買“車位”?內行:新規下,這4類車位不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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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的綠地場所。

這類屬於小區的綠化區域,使用權歸業主所有,收益權也歸業主。因此,物業是不能夠拿來出租和出售的,如果購房者買到這類車位,沒有交易權是一回事,說不定還會被收回去,面臨著很大的風險。所以,購房者在買前要了解清楚。

二、小區的公共場所。

這類用地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是利用業主公攤出來的面積,由業主交託給物業出租。所以,出租的收益也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開發商把這類用地拿來出售是違法的,購房者也是不能購買的。

三、小區的人防場所。

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所有,產權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購房者,無論是物業還是業主都不能隨便使用,更別說拿來出租和出售了。當然,有一些人防場所是可以拿來出售,作為車位的,不過數量極少。

四、小區的公攤面積場所。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是無權與購房者簽訂使用權的轉讓條約,更加不用說出售了,就算有簽訂合約也是無效的,除非能夠由的全體業主的同意,否則是沒辦法作為車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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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類”車位是無法拿來出售的,所以購房者在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想清楚的,擦亮眼睛,以免陷入開發商的陷阱中。總之,沒有產權的車位,最好是別買。

大家認為買房時是否應該一起買車位呢?有什麼看法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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