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兩起涉疫情案件

自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凌海市人民檢察院堅持防疫辦案兩不誤,積極貫徹落實最高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精神,迅速行動,主動作為,積極發揮檢察職能,提前介入兩起涉疫情案件。

凌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兩起涉疫情案件

2020年2月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趁疫情期間口罩緊缺之機,在不具備口罩供貨能力的情況下以銷售口罩為名將有意購買口罩的被害人楊某(河南商丘睢縣人)加為微信好友,被害人楊某因價格高未與潘某達成購買意向,後犯罪嫌疑人潘某使用另一個微信號再次將楊某加為好友並介紹口罩信息,在被害人楊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給其53000元人民幣後,潘某將被害人楊某微信拉黑。

2020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凌海市金城街道四合村北道口防控卡點,欲強行闖卡,與防疫工作人員發生衝突。金城分局民警接警後趕赴現場,當場口頭傳喚高某接受調查,高某拒不配合,並對民警廝打、蹬踹,致民警手部受傷。

我院得知以上兩起案件信息後,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提前介入機制,組織專案組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針對口罩詐騙案建議公安機關與河南商丘睢縣公安機關聯繫,協助提取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針對妨害公務案建議公安機關提取執法記錄儀、傷情照片等證據,為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從快辦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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