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工資、社保、勞動合同解除等15條高院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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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調解、仲裁、審判職能,堅持平衡保護,倡導誠信仲裁、誠信訴訟,依法及時高效處理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用人單位規範經營,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1.當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行業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勞動者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增大,導致勞動關係不穩定性增加,勞動爭議糾紛逐步顯現。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社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當前特殊時期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加強溝通,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既要維護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的發展空間,也要注重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加大調解力度,著力化解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準確把握,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2.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電〔2020〕2號)等規定執行。

3.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國家決定延長假期)休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如勞動者正常上班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又未能給予補休的,勞動者請求支付200%加班工資的,予以支持;如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正常支付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法定休假日的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4.勞動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接受調查、檢驗、隔離觀察、治療以及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按時返崗,不應認定為曠工;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以未及時返崗、拒不服從安排等方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相應責任的,應予支持。

5.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炎死亡的,遵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執行。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符合工傷的,申請工傷認定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7.勞動者非因工確診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在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並遵照人社部發〔2020〕8號、人社廳明電〔2020〕5號及豫人社明電〔2020〕2號等政策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對於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相關規定支付相應待遇。

8.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之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處理勞動關係。

9.勞動者存在違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等違法違規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因執行國家、當地政府規定或者號召等而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產生勞動爭議的,應注重調解,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諒解,共渡難關。調解不成的,應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主觀過錯、客觀困難、損失後果等因素,參考《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減輕負擔穩定用工崗位的通知》(豫人社〔2020〕4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斤河南省醫療保障局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豫人社〔2020〕7號)等政策規定,慎重判定用人單位的責任。

1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經當地政府許可復工復產的,要求勞動者返崗工作,應落實當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用人單位未提供政府規定必須提供的相關防護措施,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予以支持;其他以未提供勞動保護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主張經濟補償的,應視勞動保護必要性酌情決定。

1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截時效中止;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勞動人事爭議訴訟的,訴訟期間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訴訟期間繼續計算。

13.依據全國人大法工委2020年2月10日關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的答覆,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充分考慮不可抗力因素,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認識戰勝疫情是勞動關係雙方的共同責任,審慎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勞動爭議案件。

三、加強組織,促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

14.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加強裁審銜接工作,採取適當方式妥善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勞動爭議案件。人社部門要積極指導基層調解組織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推動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內部協商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互聯網+調解”服務平臺優勢開展網上調解,柔性化解矛盾爭議。

15.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創新勞動爭議案件辦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方式,大力推廣“互聯網+訴訟”“互聯網+仲裁”。要簡化優化辦案方式、下沉工作力量等措施,努力排除疫情影響,積極創造條件儘快恢復工作,快速消化爭議存量,防止出現案件積壓。要加強法律適用研究,加大工作力度,有效應對短期內可能出現的爭議大幅增長,切實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效能,為保障民生、穩定就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出積極貢獻。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3月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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