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庭前會議解決的問題


刑事辯護庭前會議解決的問題

刑事辯護庭前會議解決的問題


自從最高院出臺《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之後,庭前會議越來越普遍。一般來說,對於證據材料比較多、犯罪事實比較多、案情疑難複雜或者是社會影響比較重大等各種案件,法院都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在新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款較簡單,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較為困難。庭前會議在2012年刑訴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也有類似做法,當時稱之為庭前準備,在開庭前,有時候也會與辯護人和檢察官等訴訟參與人溝通。增設庭前會議制度是為了避免庭審受到不當的干擾,保障庭審順利進行,防止庭審失控,因此少量的案件才會設置庭前會議。

一、防止正式庭審“中斷”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就可能影響庭審持續進行的相關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展開庭審調查。

對於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等,但不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際問題。然而,在實際庭前會議中,控辯審三方常常對定罪的意見進行交換,以做到心中有數,沒有人可以搞什麼“證據突襲”,而這種做法也不會被審判長認可。

對於重大事實的查明,十分關鍵,如果出現公訴人與被告人的說法不一,各執一詞且都有證據支撐,法官就不得不在正式庭審中,法槌一敲,宣佈休庭,影響庭審進程。為了解決類似問題,在庭前會議中, 針對指控事實的不同觀點及證據,一般會展示出來,讓法官瞭解情況。

二、庭前會議不公開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五條規定,庭前會議一般不公開進行,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採用視頻會議等方式進行。

這也就是為什麼非法集資案件裡的集資參與人(俗稱投資人),一般看不到相關公開報道和旁聽的信息的原因。並非各方有意迴避,是因為規範確有規定。同時,公訴人、辯護人必須參加庭前會議,被告人申請參加庭前會議或者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法院應當通知其到庭。

庭前會議可以多次召開,休庭後,可以再召集,並不是只開一次,我們團隊處理的案子裡,庭前會議開3-4次也不罕見。

三、庭前會議處理的問題

庭前會議要處理的問題,因為每個問題都可能導致庭審中斷。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是否對案件的管轄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4、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5、是否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6、是否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7、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8、是否申請向有關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9、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否對出庭人員名單有異議

10、與審判相關的其他事項。

四、歸納爭議焦點

庭前會議中,對於控辯雙方決定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展示有關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在案證據的意見,梳理存在爭議的證據。對於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沒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正式開庭時,旁聽群眾或直播觀眾經常疑惑,為啥公訴人只念證據名稱,說1-2句證明某某什麼犯罪行為等,就完事了。不是因為人家不盡職,而是因為庭前會議已經處理過了,保證了各方利益。

有時候,在組織庭前會議時,法官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後,對於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也就是建議檢察院對“某一起事實不構成犯罪”自行收回之前的起訴,現實中檢察院一般會尊重事實。

五、在庭前會議中,各方往往會爭論的議題

1、基礎議題

召開庭前會議的目的是什麼呢?就是為了讓庭審更加簡單、高效、快捷,先解決一些會直接影響能否開庭、是否會導致庭審中斷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法院往往都會寄送庭前會議告知書,告知辯護人,庭前會議主要討論的問題。辯護律師在參加庭前會議之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基礎的準備工作,就是對庭前會議的上述法定議題做好發表意見的準備,每一項都要明確發表意見,並做好與法官、檢察官爭論、爭取的準備。

2、舉證順序

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往往都是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罪名都比較多,此時,罪名的舉證順序也是辯護律師需要好好琢磨的,在庭前會議與公訴機關達成一致,避免在庭審中發生激烈觀點衝突,影響訴訟進程。

3、發問順序

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不僅罪名都比較多,往往被告人人數也是非常多的。在眾多被告人中,部分被告人是不認罪的,部分被告人是認罪認罰的。那公訴人訊問和辯護人發問的順序,是按照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排序?還是從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問起,還是按照公訴機關或者法庭確定的其他順序問起?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但開庭的時候,偶爾會發生激烈的衝突。

例如,在謝某等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全案几十名被告人,法庭準備先訊問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再訊問沒有認罪認罰的被告人。辯護律師立馬提出異議。

辯方認為:

其一,這個重要的程序性問題,不在庭前會議的商議範圍,當庭由公訴機關當方決定,沒有徵求辯護人的意見,這是不妥當的。

其二,以往的庭審慣例都是按照起訴書確定被告人的排序進行訊問發問的,沒有正當的理由,不應該突然改變,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其三,先訊問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會造成先入為主的判斷,影響合議庭的主觀心證、內心判斷。

控方認為:

其一,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法庭訊問的時候,必須按照什麼樣的順序。

其二,所有被告人都要接受訊問,順序的先後,都不影響他們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影響被告人辯護的任何權利,不存在公不公平的問題。

其三,先訊問認罪認罰的人,他們對犯罪事實、細節的供述更加細緻,更有利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

雙方就訊問順序的問題僵持不下。

其實,訊問被告人的順序,法律上確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以往的慣例都是按照起訴書的順序來的,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貿然改變,辯護人肯定不會同意。

至於對犯罪事實的審查問題,認罪認罰的基本上都被認定為從犯,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有限,先訊問他們對查明事實是不利的。

4、舉證方式

在很多案件庭審質證環節中,是採取一證一質方式進行,還是公訴機關打包簡單出示大量證據之後,亦或者公訴人按照組別分別出示證據,再由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這種舉證方式的爭論,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非常激烈的。

在黃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全案案卷材料四百多卷,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提出他們將全案證據十組,庭審質證中按照組別,分組出示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被告人則要求一證一質,分別對每一份證據進行仔細證據。雙方僵持不下。

更有甚者,個別案件中公訴機關將全案證據一次性出示完畢,法庭再要求辯護律師一次性發表對全案證據的質證意見。此舉往往遭致辯護律師的一致反對。

質證方式直接關係到能否把每一份證據都充分質證,關係到庭審實質化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

庭前會議討論的議題,都是刑事案件庭審必然要面對、解決的問題。庭前會議所討論的事項,對庭審的順利進行、庭審中辯護人能否充分辯護,都有很大關聯。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些關鍵問題,庭前會議中達成對辯護不利的“約定”或“共識”,就很難有迴旋餘地。因此,為庭前會議作充分、有針對性的準備,是辯護律師不容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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