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自然保護區退出—為子孫後代留一片藍天淨土

系列文章|自然保護區退出—為子孫後代留一片藍天淨土

在人類歷史文明的長河裡,如何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話題,從未遠離過人們的視野。縱觀幾千年的歷史進程,原始文明時代,人們信奉自然;農耕文明時代,人們敬畏自然;而進入工業文明時代,隨著人類科學的發展和技術的強大,人們努力征服自然。

其實在更早以前,是沒有自然保護區概念的。因為有了破壞,所以有了保護。越來越多的人,在滿目瘡痍的生態“傷疤”裡意識到,應該學會和大自然和諧相處,至少是為子孫後代留下一片藍天淨土。

2017年,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播出“祁連山:誰在製造生態傷疤?”節目,讓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處置問題備受關注。國家和地方紛紛出臺相關政策,落實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事宜。時至今日,部分自然保護區礦業已經退出完成,部分還在進行過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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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的是,在這3年多的時間裡,在保護區退出工作推進的過程中,部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並未得到完全的保護。部分地區存在退出“一刀切”、“不補償”等損害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礦業權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理應享有就其合法取得的礦業權在保護區退出時而獲得補償的權利。政府部門在保護區退出過程中,也應當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在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理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相關的退出工作。

鑑於此,樹人礦業律師專門就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從自然保護區的概念種類入手,由淺而深,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的法律政策依據、退出方式和程序、退出補償的範圍和標準、退出過程中的的常見問題與潛在風險、礦業權人的救濟方式及途徑等多方面的內容進行了提煉和總結。在形成法律服務產品的同時,通過頭條系列文章的形式,向大家介紹自然保護區退出的全過程。

樹人礦業律師後續將陸續發佈十篇左右的系列文章。每一篇文章均聚焦一個核心問題,並作深入淺出的分析和總結。樹人礦業律師希望通過系列文章的發佈,幫相關礦業企業和廣大讀者,弄懂弄透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的“套路”。從而能更好維護礦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系列文章|自然保護區退出—為子孫後代留一片藍天淨土

生態文明建設無疑是造福國計民生和子孫後代的長遠大計。但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合理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當下經濟發展與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為子孫後代留一片藍天淨土,並不意味著要以損害當下礦業企業的合法利益為前提。我們既要追求人類和自然和諧共生,也要堅持當下與未來的共贏發展。為礦業權人“說話”,也為和諧發展盡心,是樹人礦業律師推出本系列文章的重要意義之所在。

篇一:什麼是自然保護區

要想弄懂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的系列問題,必須首先搞清楚什麼是自然保護區,這是研究後續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只有首先了解了自然保護區的概念,才能更好地理解礦業權為什麼需要退出保護區;只有首先釐清了自然保護區的類型,才能更好地判斷礦業權應否退出保護區、怎樣退出保護區以及應否獲得補償等核心問題。

因此,本系列文章第一篇,首先向大家介紹什麼是自然保護區。

一、自然保護區的概念

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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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就是國家對一些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動植物、自然遺蹟所在的區域(包括陸地和水域等),圈定了一個範圍,這個範圍被命名為“自然保護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劃分

1、自然保護區的類型劃分

根據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自然保護區可分為三個類別九個類型:

2、自然保護區的級別劃分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又可分為省級自然保護區、市(自治州)級自然保護區和縣(自治縣、旗、縣級市)自然保護區三級。

自然保護區的級別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審定、批准才能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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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劃分

按照功能類型的不同,自然保護區可以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1)核心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屬於核心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經過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此外,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2)緩衝區

緩衝區在核心區的外圍,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此外,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也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3)實驗區

緩衝區外圍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另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由此可知,核心區、緩衝區是禁止任何生產項目建設的,而實驗區的要求稍微寬泛些,允許建設部分不汙染環境、不破壞資源和景觀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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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核心區和緩衝區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均應退出保護區的疑議不大。但對於在實驗區中未造成環境影響的探礦權,也要求全部退出的做法,卻值得商榷。關於這部分內容,後續文章會進行詳細分析。

通過上述介紹,相信大家對什麼是自然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分類,已經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

那麼為什麼要求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退出呢?國家法律和政策層面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是如何規定的?樹人礦業律師將在下一篇文章中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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