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走私“虎皮”案談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刑辯實錄|從走私“虎皮”案談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刑事案件的處理,包括事實認定、定罪、量刑三個層層遞進的環節,每一環節都是一個子系統,內部包含了大量的子環節。辯護律師就需要圍繞這三個環節,分步驟地確定辯護思路,找準突破口和發力點,並恰當地表達。

虎皮案是筆者代理的一起重大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件,涉案的兩張虎皮,經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來源於食肉目貓科豹屬虎。虎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1。經濟價值為人民幣160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其對應的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偵查階段,通過會見當事人王五瞭解到的情況是:其通過微信認識了出售虎皮的張三,覺得有利可圖,便在自己的朋友圈轉發了出售虎皮的信息。微信好友李四看到後,向其提出購買兩張。於是王五便做起中間商角色。最終促成交易,從中獲利14000元。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筆者第一時間進行了閱卷,梳理之後,本案基本事實確如王五所說,證據方面也較為充分,各被告人之間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快遞單據等盡皆在冊,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但我一直相信,凡事沒有完美無缺的。但在這樣的證據面前,筆者放棄無罪辯護,轉向確定罪輕辯護思路。既然,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其對應的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那要是沒有到一百萬呢?本案鑑定的數額合理與否,依據什麼得出?王五在本案中起到決定性作用還是僅其次要、輔助作用,屬於主犯,還是從犯?帶著這樣的問題,再次梳理卷宗,筆者終於找到了案件突破口。本案的鑑定意見存在問題,筆者對該鑑定提出瞭如下異議:

1.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僅是對涉案物品的種屬、保護級別及經濟價值進行鑑定,並無源物死亡原因、源物系野生或者人工飼養的屬性鑑定

(1)鑑定人員依據《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物種鑑定規範》(LY/T2501-2015)標準,採用形態學方法對檢材進行鑑定,通過觀察外形,得出兩張疑似虎皮來源於肉食目貓科豹屬虎。

形態學包含宏觀形態學:通過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形態特徵進行鑑定的科學方法;微觀形態學:通過野生動物各組織及衍生物結構進行鑑定的科學方法,一般需藉助放大設備。

根據上述鑑定規範規定,物種鑑定的一般原則:根據具體案(事)件縮小目標物種的範圍、確定適用的檢驗鑑定方法。在物種鑑定指標一節:宏觀鑑定指標——以物種典型或特異的形態特徵作為鑑定指標。

因此,鑑定人員基於兩張疑似虎皮毛色棕黃色或黃色,滿布黑色橫紋;頭員、耳短,中央有一白斑甚顯著;額頭隱見“王”字圖案;尾具黑色環紋,尾端黑色。系虎皮張典型特徵。故得出鑑定意見:送檢的2張疑似虎皮均來源於食肉目貓科豹屬虎。雖然,使用形態學鑑定沒有違反鑑定程序,符合相關規定,但採用該方法進行鑑定,需要根據動物的生態學特徵、整體外形特徵、鑑定人員的專業知識以及工作中的實際經驗等來進行鑑定。也就是說,該方法對鑑定人員的經驗要求苛刻,只有長期專門從事野生動物鑑定的人員,才適合使用此方式。在案證據,不能顯示鑑定人員具體的擅長事項,等同於法律職業者中細分專業一般。因此,建議對虎皮採用更合理的鑑定方法進行重新鑑定。

(2)關於涉案2張疑似“虎皮”源物死亡原因,現有證據仍然無法明確。該問題直接關係到其經濟價值的認定,為獲取虎骨是導致老虎死亡的主要原因,則虎骨的經濟價值較大,反之,如果獲取虎皮系老虎死亡原因,則虎皮經濟價值較大。而在本案中,涉案虎皮的經濟價值,在虎皮為真品時,其經濟價值大小,直接影響嫌疑人的量刑,因此應當進一步查明,如果無法查明時,則應當根據實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推定獲取虎皮並非導致老虎死亡的主要原因。其經濟價值應當重新計數。同時,如果源物系自然狀態下死亡,則涉案虎皮經濟價值也應當重新計算。

2.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檢驗鑑定意見涉案虎皮價值過高

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涉案兩張虎皮的經濟價值為160萬元,即每張虎皮價值80萬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野生動物整體價值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具體計算方式為:野生動物整體價值,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所列該種野生動物的基準價值(虎的基準價值標準為10萬元)乘以相應的倍數核算。具體方法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十倍核算。具體到本案中,每隻老虎的整體價值為:10萬*10=100萬元。

第二:野生動物製品價值

涉案虎皮系野生動物製品,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第五條之規定: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但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野生動物標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核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在計算涉案野生動物製品(虎皮)價值時,依據《林業部關於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號 1996年1月15日)第二條之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價值標準按照該種動物價值標準的80%以折算;其他部分,其價值標準按照該種動物價值標準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稱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但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林策發〔2017〕129號,明確載明:4.林業部關於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號)廢止。

因此,對於涉案虎皮的經濟價值鑑定,不能再依據《林業部關於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號 1996年1月15日)之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價值標準按照該種動物價值標準的80%以折算。應當依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第五條之規定: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故而,鑑定機構依據已經廢止的方法計算出的經濟價值,明顯違法。

2..嫌疑人王王五,在本走私案件中,只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宜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在整個走私過程中,嫌疑人王五所處位置類似於“V”字的底端。一頭連著賣家,一頭連著買家。本案起關鍵作用的在於兩端,虎皮(貨源)、資金(買家),缺少任何一端,走私行為都無法完成。即貨源與資金決定著本罪,起中介作用的相關人員,雖然實施了相關一部分犯罪活動,但對本案的發生,不起主要作用,宜認定為從犯,嫌疑人王五作為代理人,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動物製品圖片,被動式等待買家詢問。看似上傳下達,促成了交易的成功,但其既沒有虎皮這一貨源,也不掌握定價權,只在賣家定價的基礎之上,加價出售,賺取中間差價。最終的發貨環節,其並沒有直接參與。整個走私過程是如何進行,王五並不知曉。甚至在李四催其發貨時,其只有偽造聊天記錄的方式安撫他,也證明了其不掌握貨源與渠道,只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王五系在聯繫、收購虎皮環節提供幫助,獲利僅14000元,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屬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筆者將上述意見遞交承辦人後,案件很快就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個月後,新的材料補充上來。該份材料為鑑定中心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針對筆者提出的異議,鑑定中心作出如下答覆:

1.雖然《關於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已經廢止,但新的核算細則,沒有出臺。鑑定中心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請示,主管部門覆函稱該問題已經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暫無答覆。你鑑定中心與司法機關、執法機加強溝通。因此,鑑定中心參照《關於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中與《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不相沖突的條款進行價值核算。得出的意見是合理的。

2.關於是否屬於繁育的意見,因為虎沒有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虎的繁育、馴養和飼養均需獲得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活體虎或者標本、製品的進出口需要獲得國家瀕危動植物管理部門的批准。無上述許可,且當事人聲明為人工繁育,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或由偵察機關獲得相應的證據提供給我中心。

該份說明總結起來就是:雖然計算虎皮經濟價值的依據廢止了,但沒有出臺新的細則,我鑑定中心比照舊的規定作出的鑑定,也是合理的。涉案虎皮是否屬於繁育,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筆者拿到這份情況說明後,第一時間再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提交了補償法律意見:

1.鑑定人員直接說明,虎皮具有特殊利用價值,且獲取的整張虎皮是導致源動物死亡的主要原因,系鑑定人員的主觀推斷,按照80%予以折算,沒有依據。同時在其他案例中存在虎骨被鑑定人員被推斷是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價值標準也應當按照該種動物價值標準的80%計算的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在實際交易之前,兩張虎皮已經存在且“越南人”不在案情況下,究竟獲取虎皮還是虎骨是導致源動物死亡的主要原因,目前情況下,無法明確。雖有,鑑定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但我們也能看到,就經濟價值鑑定問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沒有明確答覆,基於此,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鑑定中心出具的檢驗鑑定意見涉案虎皮價值過高,不具有客觀性。

2.關於涉案老虎是否為人工繁育問題:第一,涉案虎皮一張為黃色、一張為白色,拋開鑑定不論,單依經驗法則,何曾見過野生的白色老虎,故而,白色老虎當屬繁育品種,其製品虎皮的價值,按照同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執行核算。同時,即便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否屬於繁育品種,這樣的舉證責任在於公訴機關,辯護人已經提出合理懷疑。

補充意見提交不久,承辦檢察官並沒有進行任何回覆。案件還是如期移送到法院進行審判。當筆者拿到起訴書時,起訴的意見還是涉案虎皮經濟價值為160萬,王五系主犯。但好在筆者不斷進行溝通,終於在開庭之前與承辦檢察官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王五為從犯。當庭,檢察官改變起訴書指控,該王五主犯為從犯。

開庭審理中,還是圍繞價值過高展開,筆者最後補充了意見:鑑於沒有新的計算虎皮價值的依據,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走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院。藉助個案,推動新的法律的出臺,完善法律體系。

至此,一審審理結束,截止目前,該案尚未出判決。當事人、家屬、筆者都在焦急等待判決結果。但我相信,終究會有一個好結果。對我來說,並非為了替被告人脫罪而狡辯,只為了使其承受的刑罰與其責任相匹配,真正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庭審結束後,家屬跟我說了一句話至今記憶深刻:感謝您為我們作出的努力,爭取到從犯,已經相當不容易。價值問題,確實讓人難以理解,咱就等著法院判決結果吧,只要能讓我們明白,定會服從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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