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死亡賠償該咋分?媳婦、公公、婆婆為此對簿公堂...

60萬死亡賠償該咋分?媳婦、公公、婆婆為此對簿公堂...

丈夫受僱開車出事後車毀人亡。僱主答應賠償死者家屬60萬元徹底了結此事。60萬元都放在兒媳手中,婆婆要求分錢,兒媳覺得這筆錢裡沒有婆婆的份。媳婦為什麼能理直氣壯的說賠償金裡沒有婆婆的份,這裡面有著怎樣複雜的關係呢?

01 案情簡介

2018年到了秋收的季節,李大強在村裡格外忙碌。這一年他學會了開收割機,除了收購自家的莊稼還幫別人家收割賺錢。這天早上妻子張玉芬為丈夫做好早飯送丈夫出了門卻再也沒有等到丈夫回來。夜幕降臨傳來噩耗說丈夫出事了。張玉芬直奔事故現場被眼前的一切驚呆了。

丈夫駕駛的收割機發生側翻,人被卡在駕駛室裡危在旦夕,警車、救護車還有周圍的人都在想辦法救援。只見丈夫的胸部被緊緊地擠在駕駛室裡,嘴角不停的流血,張玉芬哭得死去活來。丈夫被救出來時已經沒有了呼吸。丈夫剛30出頭,女兒三歲,今後的日子該怎麼過啊。

02 案情詳情

李大強非常要強,除了農活又學會了開收割機,剛學會就每天到村裡老王家打工賺錢。因為是新手遇到有坡度的地方就沒控制好,收割機發生側翻出了事故。老李頭兒子沒了臥床不起,授權兒媳張玉芬跟老王協商賠償事宜。最初老王只同意拿十萬元,老王說李大強也就幹了五六天活,我願意拿十萬元來補償完全是考慮鄉里鄉親的情分。

60万死亡赔偿该咋分?媳妇、公公、婆婆为此对簿公堂...

張玉芬說畢竟是給你家幹活出的事,我已專門請教了律師,律師幫我算了總共得賠七十多萬呢。雙方差距太大根本談不攏,僵持之中,張玉芬就不同意下葬,整天帶著孩子到老王家哭得昏天黑地。派出所、村委會經過多次調解後老王一家答應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60萬元徹底了結此事。張玉芬最終接受了這一調解方案。

03 案情經過

處理完後事,本以為日子可以慢慢平靜下來,可是這場災難繼續影響中著家裡的一個人。丈夫走了,公公病了,兒媳張玉芬想用自己瘦弱的肩膀挺起這個家。她是家裡家外的忙活,一家人照舊在一起過日子。

一年過去了,又到了秋收季節,一個陌生男人經常來幫忙幹活,公婆看在眼裡很不高興,這陌生男人跟兒媳是什麼關係呀?兒媳解釋說是以前的同學,看家裡孤兒寡母、老弱病殘的才主動來幫忙的。公婆可不這麼想,兒媳年紀輕輕早晚得改嫁,婆婆很快提出要求分割李大強的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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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芬覺得很委屈,她領那筆錢當時公公是同意放在她那裡統一管理的。她也答應給老人家養老送終,難道是公公變卦了。而且婆婆提出來要分成四份,公婆二人就要拿走一半,張玉芬覺得不應該這麼分,這裡面沒有婆婆的份。兒媳張玉芬為什麼會這麼想呢?

04 案情原委

原來公婆是再婚夫妻。公公早年喪偶形單影隻好幾年,兒子長大成人了,經人介紹認識了婆婆。婆婆離異,有一兒一女也都成年了,兩人挺談得來,就領證在一起共同生活。由於兩人是半路夫妻,經濟上公公更傾向於自己的兒子,去年兒子去世時想到畢竟還有兒媳、孫女呢,所以公公答應死亡賠償金放在兒媳那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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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情況不同了,公公對張玉芬說:現在自己半身不遂行動不便處處都得靠老伴照顧,這一年老伴的確付出了很多,患難見真情,以後我這條老命就得交給老伴了,你就把屬於我們的那份交給你婆婆吧。公公就完這番話已經是老淚縱橫。

但兒媳張玉芬覺得老兩口要拿走一半要得太多,將來公公一去世這剩下的錢肯定就給婆婆拿走了,所以她採取了迴避的態度,能拖一天是一天。但她沒想到婆婆不幹了,沒過多久她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公婆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

05 案件結果

法庭上婆婆說她是明媒正娶嫁過來的,現在老伴身體不好都是她在照顧,看病也需要花錢,這錢本來就有老倆口的份現在都被兒媳一個人霸佔了。張玉芬說不是不同意分錢,只是覺得這錢沒有婆婆的份。

法官經審理後向雙方釋明:

1、死亡賠償金是基於近親屬死亡而獲得的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

2、婆婆不是死者李大強的親生母親,未曾撫養過李大強,沒有形成撫養關係;

3、現在婆婆主張分得死亡賠償金權利義務不一致,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4、李大強的父親屬於權利人,有權分得死亡賠償金。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合解:60萬死亡賠償金公公、兒媳、孫女各分得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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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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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本案中李大強與繼母之間未形成撫養關係,彼此沒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當繼子李大強意外去世繼母也就沒有資格領取死亡賠償金。所以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在法律上是否形成撫養關係是界定彼此權利義務的界限,有著質的區別。

圖 | 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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