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糾紛執行終結,障礙物又恢復,是要重新訴訟還是執行

當事人諮詢,相鄰權排除妨礙糾紛案件已經勝訴,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不予以配合,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將妨礙通行的障礙物予以清除,法院隨後作出裁定執行完畢結案,但沒過多長久,被告又在通行的道路放上了障礙物,當事人仍舊無法通行,問題仍舊沒有解決。當事人找執行法院解決,因為已經執行結案,不予受理。當事人又不願意重新起訴,因為這個事情,已經存在很多年了,牽扯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實在是沒有心思再上法庭了。而且因為同一案由重新起訴,法院不受理。


排除妨礙糾紛執行終結,障礙物又恢復,是要重新訴訟還是執行


其實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都認同重新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畢竟法院採取了執行措施。執行案件已經執行結案了。

但是如果採取重新訴訟的方式,要重新立案,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不僅會浪費司法資源,也影響法律的權威。那麼是不是有法條規定不用重新訴訟,直接提出恢復執行申請就可以了呢?這個法條還真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在執行終結後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經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礙,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因此,在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將障礙物重新放在通道上,只要在執行終結的裁定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排除妨礙,以生效判決書為執行依據,並可以對妨礙人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責任。

實踐中啟動這個程序可能不容易,要好好和法官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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