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37億商標糾紛一案一審敗訴

2018年,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權益,天絲醫藥保健公司向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共計37.53億元。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不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為由,駁回其索賠27.53億元的訴訟請求,並判令其承擔訴訟費1880.68萬元。

紅牛37億商標糾紛一案一審敗訴

一、此案為什麼會發生?紅牛公司成立之初,各股東對紅牛商標歸屬約定不明。

紅牛維他命公司在成立之後,各股東間對該商標的歸屬有約定,但約定的不清楚。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紅牛維他命公司認為其對紅牛系列商標的宣傳、推廣投入了鉅額的廣告宣傳費,為實現紅牛系列商標的品牌價值作出了重大、實質性貢獻,其應當對該系列商標享有所有權等合法權益,但紅牛公司的股東之一(天絲醫藥公司)對此並不認可,天絲醫藥公司認為其是紅牛系列商標的合法註冊人,在各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天絲醫藥公司應當是該商標的所有人。故雙方產生糾紛,紅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權等合法權益。

二、鉅額的廣告投入能否成為享有商標所有權的依據?

現實生活中,由於合作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往往會出現商標歸屬方與商品價值實現方不一致的情形。即:商標在申請成功後,需要藉助其他資源對該商標進行品牌規劃、宣傳、推廣,最終實現其品牌價值,後續品牌價值一旦倍增,若各方沒有系統、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約定,將會導致各方利益失衡,此案便是這種情形的典型體現。

此時,幫助實現品牌價值的一方往往以其巨大的投入或其他資源,對該品牌主張權益,但僅依據該巨大金錢等資源的投入,能否享有該商標的所有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我國,一般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取得商標所有權,即:原始取得及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過申請註冊的方式取得,繼受取得是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因此,在沒有明確約定歸屬的情況下,很難依據該投入而享有商標權。

三、法院為何判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合作中,對紅牛系列商標的歸屬沒有明的約定,在雙方具有商標許可關係且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即便紅牛維他命公司對該商標投入了大量的宣傳資金,也不能享有該商標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